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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參議院提出與教育和研究相關的議案,以確保美國的競爭力
流覽次數:4817    添加時間:2006/2/15    來源:Carol Huang

 

美國參議員Pete Domenci于近期介绍了名为《2006以教育和研究保证美国竞争力法案》(简称为PACE法案)的法律草案。这个法案对于身在美国的高学历人才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因为它提供了特殊的非移民和移民利益。该草案的第三条确保了他们可以在停留美国期间享受最佳利益。以下便是我们对这个草案的具体介绍:

之前,美国国家科学院(The National Academies)在题为《Rising Above the Gathering Storm: Energizing and Employing America for a Brighter Economic Future》(冲出阴云:激励美国,创造更美好的未来经济)的会议报告中,对美国国会提出了以下建议:

·     通过简化程序、改进相关事宜(包括签证的类别和期限、以参加科学会议为目的的旅行、敏感科技清单(technology-alert list)、互惠协议、改变身份等),加快针对国际学生及学者的签证处理进度;

·     向从合格美国机构获得科学、技术、工程、数学或其它国家所需专业的博士学位或同等学力的外籍学生提供自动延期一年的待遇,以便其能够在美国停留,寻找工作;

·     向上述学生中已经被美国雇主雇用并通过了安全调查的部分学生提供自动工作许可,并加速其获得绿卡的进程;

·     设立一种新的、以技术为基础的优先移民类别,使具有科学或工程学方面技术的博士能够优先获得美国公民身份;

·     增加10000H-1B名额,专门发放给从美国大学获得科学或工程学方面博士学位的申请人。

美国国家科学院的这篇报告发表之后,参议院作出了一定的回应。参议院认为:自2002年起,美国国务院和国土安全局在处理适用于以下人群的签证的效率方面获得了极大的提高:在美国学院以及大学就读的留学生,以及在美参加合理科学研究的外籍研究人员。

其次,MANTIS调查程序(The MANTIS clearance process已取得重大进展,具体包括:等候期从70多天减少到了15天;MANTIS调查结果的有效期被延长至4年,以便其在外籍学生留学期间都能维持有效。

其它的改善措施还包括:复查敏感科技清单以及努力促进以参加科学会议为目的的旅行等等。

但是光是这有这些成果并不足够,仍有一些方面需要加以改进。首先,国务院、国土安全局以及其它相关机构应当在从事向外籍学生和研究人员发放签证这一工作时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提供更为便利的条件。其次,上述部门应当为参加特定科学研究项目的外籍研究人员延长MANTIS调查结果的有效期限。

另外提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则是设立新的签证类别——F-4签证,发放给已经被美国的研究生项目接受并打算参加该项目,以攻读数学、工程、技术或自然科学专业的博士学位的外籍人士。

F-4签证要求那些根据101(a)(15)(F)(iv)条款的规定获得非移民身份的外籍人士能够声明:完成所属研究生项目之后,将立刻离开美国返回原居住国;或者,在完成所属研究生项目之后,将在美国寻找与本人专业相关的工作,申请成为美国永久居民。

F-4签证的有效期为:

·     在研究生项目内学习的时间;

·     完成研究生项目之后在美国积极寻找与其在项目内所学知识和技能相关的工作所花费的时间(不超过一年);

·     完成研究生项目之后在美国根据245i)(4)条款提交的调整身份申请裁决期间(不超过6个月)。

外籍人士如果符合以下要求,可以符合调整身份申请的资格要求:

·     根据101(a)(15)(F)(iv)条款获得非移民签证;

·     已经从美国的大学内顺利获得了数学、工程、技术或自然科学专业的博士学位;

·     在美国获得了全日制的工作,并且其所属的职位与其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获知识和技能相关。

符合以上条件的外籍人士如果满足下列几个要求,可以通过调整身份成为美国永久居民:

·     提交调整身份申请;

·     有资格获得移民签证;

·     有资格入境美国,成为美国永久居民,并且

·     提交1000美元的费用。

外籍人士如果符合以下情况,可以不受职业移民配额限制:

·     拥有科学、技术、工程或数学专业的高等学历,并且在根据203 (b)条款申请移民之前的3年内,从事与此专业相关的工作;

·     符合203 (b) (1) (A)条款中的(A)(B)小节中的要求,或根据203 (b) (2) (B)条款获得了国家利益豁免;

·     其近亲根据203b)条款获得了职业移民签证,并且凭此签证进入了美国;

·     适用性——该条款所做的修正案应当适用于截至该法案生效日期为止仍未得到裁决的签证申请以及在法案生效当日或之后提交的签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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