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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分割離婚財產的十大依據
流覽次數:12661    添加時間:2010/12/31    來源:Lily Su

在全美50州中,各州均在相關法律中規定有自己的財產制度,總體上來說,美國關於婚姻財產制度的規定大致存在兩種體系,即夫妻共有財產均分制州(community property state)和夫妻共有財產公平分配製州(equitable distribution state)。
 
夫妻共有財產均分制包括加州、德州、亞利桑那州、愛達荷州、路易斯安那州、內華達州、新墨西哥州、威斯康辛州、華盛頓州,其他州為共有財產公平分配制。
 
所謂公平分配財產,是指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和收入,在夫妻雙方離婚時應進行公平分配,而不論該財產所有權登記的所有人為哪一方。雖然在理論上,“公平”也即意味著平均或近似於平均,但事實卻並非如此。事實上,公平分配也即意味著夫妻一方可能獲得1/3至2/3的財產。當夫妻一方存在婚姻過錯時,過錯方可能獲得少於其應得份額的財產,甚至得不到任何財產。在公平分配制度下,各州在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了財產分配過程中應當予以考慮的一些具體的因素。賀秀娟律師特在本文中簡要論述以下十條,供大家參考:

 
1. 個人財產(Non-marital Property)
如果一方擁有的個人財產遠多於另一方,那麼這一點可能作為法院將較多的共有財產判給相對不富裕的一方之依據。法院沒有義務將財產均分給夫妻雙方,不過,如果有足夠的資產令夫妻雙方在離婚後都能過的不錯的話,法院會朝著這樣的方向來判決。
 
2. 賺錢能力(Earning Power)
如果一方的賺錢能力遠勝於另一方,那麼這一點可能作為法院將較多的共有財產判給賺錢能力相對較弱的一方之依據。法院認為,相對賺錢能力較弱的一方而言,賺錢能力較強的一方更容易掙回離婚中失去的金錢。
 
3. 財產獲得
這一依據對於付出努力掙得或維護財產的一方是有利的。當法庭對家族企業(family business)進行分割時,通常將全部份額或大部份份額判給經營企業的一方。於此同時,法庭不僅考量是由哪一方掙得財產,而且會尋求解決夫妻雙方離婚後的經濟問題。如果企業與家庭的價值大致相當,那麼通常,法院會將企業判給經營企業的一方,而將家庭判給另一方。
 
4. 家庭主婦(Homemaker)
法院會考慮作為家庭主婦一方配偶為操持家務或撫育子女所作的貢獻。通常,家庭主婦能夠讓在外工作的另一方轉更多的錢。有些法庭認為,家庭主婦長期在家操持家務容易與社會脫節,會削弱其賺錢能力。如果一方能夠證明其因此而導致失去獲得進修或工作經驗的機會,繼而獲得更高收入的話,那麼這一點可能成為獲得更多共同財產的優勢依據之一。
 
5. 浪費揮霍
分割財產時,這一點將成為對在婚姻存續期間揮霍的一方的不利依據。浪費揮霍包括賭博、將巨額金錢給予親戚(尤其是遭到另一方反對)、用於婚外情的花費等。一般很少將生意失利視為浪費揮霍,通常僅視為做生意的風險,雙方都無需受處罰(尤其是該生意曾為雙方都帶來好處,過去也經營得不錯。)在某些州,如果要將這一點納入法院分割離婚財產的考慮範圍,則需證明浪費揮霍是在婚姻走向瓦解的時候發生的(即在一方遞交離婚申請之前或之後的一段很短的時間里)。
 
6. 過錯(Fault)
非經濟過錯,如虐待配偶(spousal abuse)或對婚姻不忠(marital infidelity),在某些州也作為法院分割財產的根據,但多數州,法院並不考量這一點。過去(特別是1965年前),離婚需要一方證明另一方有過錯,而過錯亦是法院分割離婚財產的重要因素之一。以現代觀點來看,法院首重經濟因素,已很少考慮誰對誰做了甚麼。大多數的法院和立法機構認為,因為其中包含了太多的主觀意識,要逐個找出婚姻中的過錯,實在困難且耗費時間。
 
7. 婚姻存續期間長短(Duration of Marriage)
婚姻存續時間長,是將大部份財產判給較為不富裕或是賺錢能力較弱的一方的有利依據。婚姻存續時間越長,法院將夫妻雙方視為平等合夥人(equal partner)的可能性越大。
 
8. 年齡和健康狀況(Age and Health)
這一依據對於年長或健康狀況欠佳的一方是有利的。
 
9. 稅務問題(Tax Consequences)
因財產分割而產生稅務問題也會成為財產分割的依據之一。通常,繳納因財產分割產生的稅的一方可獲得額外的財產代償。反之,因財產協議帶來一些稅項利益,獲益的一方將分得較少的財產。一般情況下,法庭只考慮一些即時產生的特定的稅項,對於未來幾年才會產生的稅項通常不予考慮。
 
10. 婚前協議(Premarital Agreements)
一紙有效的婚前協議可謂分割共同財產的王牌。夫妻雙方通過婚前協議已經商定好離婚時財產要如何分配,也省得法庭去分析考虑一連串的分割財產的因素。
 
賀秀娟律師提醒:在離婚過程中,必然面臨著財產及債務的分配和承擔的問題。由於協議離婚過程中,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簽訂財產及債務分配協議,因此瞭解所在州的相關法律規定,對於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將是非常有利的;另外,由於財產問題的複雜性,當事人最好還是請有經驗的律師進行專業的評估,並且給予法律意見,處理好財產分割的問題。
 
賀律師簡介
賀秀娟律師,自1990年起在美國加州三藩市灣區執業,專精移民法和家事法案件。
在移民法方面,為求達到最迅速及最有效率的目的,賀律師必和客戶直接溝通,作深入瞭解,以在法律範圍內,顯出客戶的特色 ,並主動向移民局及有關部門追蹤案件之進展,在有關高科技人才、傑出人士、特殊人才、國家利益豁免方面,尤有獨到之經驗,成功率非常高,其中包括不少困難度較高的案件 ,如畫家、氣功師等。
在家事法方面,賀律師尤擅家庭暴力援助、離婚調解、協議離婚、婚前、婚後協議等。 雖然賀律師對離婚訴訟有豐富的經驗及嫺熟的法律知識,鑒於法院不斷宣導當事人應努力嘗試用協議、仲裁或是其他庭外和解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的爭議 ,賀律師目前不再接辦離婚訴訟案件,而將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注在幫助客戶和對方達成協定,並儘量減低離婚對小孩的傷害。
賀秀娟律師對客戶委託之案件,無論是何種類別,都是發自內心的關心,能設身處地的站在客戶立場著想,以服務大眾的心態,專業地為客戶處理各種法律問題。許多客戶都能感受到這種心意 ,而變成賀律師的好朋友。
賀秀娟律師事務所網站:
http://www.jessieho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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