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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離婚相關問答及操作指南(四)
流覽次數:6654    添加時間:2018/7/23    來源:Frank Tsang臧煜卓

33. 管轄權Jurisdiction
管轄權是指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權力或許可權。法院要對案件具有管轄權,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即法院對所涉案件具有“主題管轄權”(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即法院具有審理該類型的案件的權力,同時,法院還需對案件當事人具有“個人管轄權”(Personal Jurisdiction),即法院具有對訴訟中涉及的當事人作出影響其權利義務的裁決的權力。
 
34. 判決Judgment
判決是法官為解決其審理的案件所涉及的關鍵性問題以及對立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而作出的最終法庭裁決。例如,在審理一起交通肇事事故後,法庭必將下達判決來裁定哪一方當事人存在過錯並應確定該過錯方應支付的賠償數額。
 
35. 聯合均有Joint Tenancy
聯合均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平均共有不動產或其他財產的財產所有形式,在這種產權所有形式下,當財產所有人一方死亡時,另一方所有人將自動獲取其財產份額,而無需具備遺囑等法定文件予以說明。
 
36. 共有監護權Joint Custody
共同監護權是指離婚或分居的父母雙方共同撫育其未成年子女的一種子女撫養形式。通常情況下,共同監護權可以是共同法定監護權(Joint Legal Custody),即父母雙方共同享有對有關子女問題的決策權的子女撫養形式;也可以是共同生活監護權(Joint Physical Custody),即子女與父母雙方分別共同居住大致相同時間的子女撫養形式;也可能是兩者兼具的子女撫養形式,但這種情況極少。共同監護權又可稱為“Shared custody”。
 
37. 婚姻完全破裂Irremediable Or Irretrievable Breakdown Of Marriage
婚姻完全破裂是指婚姻關係中所發生的夫妻一方或雙方無法與對方繼續共同生活且無和好可能的狀況。在美國的許多州,婚姻完全破裂被認定為是無過錯離婚的法定理由,而實際上,法庭很少會去調查當事人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卻已破裂,一般來說,只要要求離婚一方當事人聲稱夫妻關係完全破裂,那麼法庭就會准予其離婚。
 
38. 無法協調的差異Irreconcilable Differences
無法協調的差異是指夫妻雙方之間存在嚴重的差異以致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在美國的許多州,無法協調的差異被認定為是無過錯離婚的法定理由,而實際上,法庭很少會去調查當事人夫妻雙方之間所存在的差異程度,一般來說,只要要求離婚一方當事人聲稱夫妻雙方存在無法協調的差異,那麼法庭就會准予其離婚。
 
39. 聽證會/聆訊Hearing
聽證會/聆訊是指初審法院的法官在對案件進行公開審訊前進行的各項中途聆聽與訟各方的申請或陳述、審核相關證據的法定程序。通常只有在當事人一方要求法官裁決某些特定事項時,法官才會在公開審訊前舉行聽證會/聆訊,如當事人一方要求法官下達臨時禁止令或要求授予臨時性子女監護權或撫養費等。
 
40. 離婚理由Grounds For Divorce
離婚理由是指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法定事由。在美國,無論是實行過錯離婚制的州,還是無過錯離婚制的州,都要求提請離婚一方配偶說明離婚理由。
 
41. 欺詐Fraud
欺詐是指行為人故意欺罔他人並使被欺詐人遭受某種損失的行為。
 
42. 申請費Filing Fee
申請費是指國家公務人員(Public Official)為接收當事人提交的文件以開始某項程序而收取的費用。例如,提請離婚一方當事人必須向法院書記員或行政人員提交申請離婚所需文件以及離婚申請費才可開始離婚程序
 
43. 過錯離婚Fault Divorce
過錯離婚是指夫妻一方提請離婚時,必須能夠提供適當的證據證明對方配偶存在過錯,從而才可獲取法庭離婚判決。目前,美國仍有35個州許可過錯離婚,一般情況下,可以作為離婚理由的過錯為通姦、殘酷、遺棄配偶、被監禁、性無能以及無法治癒的精神疾病等。
 
44. 家事法庭Family Court
家事法庭是一種獨立的法庭,或者是州初審法院的一個獨立部門,一般來說,家事法庭審理的案件僅限於離婚、子女監護與撫養、領養、以及其他與家庭關係相關的事項,如家庭暴力案件中的禁止令的下達。
 
45. 公允市價Fair Market Value
公允市價是指將物品出售給陌生人可以獲得的金錢估算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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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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