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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監護之父母守則
流覽次數:5959    添加時間:2005/5/18    來源:Surry Jiang

父母雙方可以參考下列指導原則來判斷一下共同監護(Joint Custody)是否適合你們的個案。不可否認,離婚常常會使夫妻雙方變得痛苦而煩躁、易怒,有時這種情緒甚至會導致雙方無法合作共同撫養子女。因此,在這個時候,尋求專業的律師或專家的協作來幫忙解決這些問題將是非常必要的。同時,還要保持樂觀的心態,要相信痛苦轉眼會過去,你們雙方一定會找到一個比婚姻更合適的方式來合作撫養孩子。
 
① 家庭關係不會因為離婚而完全終結,它本身所包含的一些職責,比如撫育子女等,仍然會延續下來; 無疑,共同監護就是父母雙方在離婚後共同擔負撫養子女的責任。
 
② 夫妻婚姻關係的結束並不意味著父母子女關係的結束,不圓滿的婚姻並不表示雙方對子共同撫養也不會成功。
 
⑤ 現代生活中,父母雙方對子女問題的爭議,不僅表現在監護權的爭奪上,同時也在子
③ 父母雙方相互協作的共同子女撫養方式符合子女最佳利益(Best Interests of Child)的選擇。
女的
④ 每一個孩子都需要圓滿的生長環境,都離不開父母雙方的教育和指導,而對子女的共同監護不僅可以輕易解決父母雙方對子女撫養權的爭議,並且還可為子女提供沒有缺憾的生活。
女撫養責任的承擔問題上得到了充分的體現,而共同監護的撫養方式無疑免除了由一方父母單獨承擔該責任的困難局面,同時也使的父母雙方可以承擔大致均等的責任。
 
⑥ 一般來說,對子女實行共同監護的撫養方式需要父母雙方共同制定一個照顧子女的日常計畫安排,這樣不僅可以使孩子擁有一個穩定的成長環境,同時也保障了孩子與父母雙方的相處。
 
⑦ 共同監護的撫養方式可以使父母雙方都擁有為子女作出決策的權利和責任,而從另一個方面來講,也不致使父母與子女關係生疏。
 
⑧ 但是,需要注意的一點是,父母雙方要想協力配合對子女進行共同監護,那麼雙方之間就不得存在任何的離婚紛爭,同時,雙方還須能夠和睦相處,而這一點無疑是實行共同監護的關鍵和最大障礙。
 
當父母雙方僅是為自身利益而非子女利益而考慮適用共同監護方式時,無論共同監護具有怎樣的優勢,也是不會產生任何的有利因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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