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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離婚相關問答及操作指南(五)
流覽次數:7279    添加時間:2018/7/31    來源:Frank Tsang臧煜卓

46. 離婚協議書Divorce Agreement / Marital Settlement Agreement
離婚協議書是指即將解除婚姻關係的夫妻雙方所簽署的、關於財產分割、子女監護與探視、配偶贍養費以及子女撫養費等的書面協議。離婚協議書必須為書面形式,由夫妻雙方當事人簽字,並經法庭認可,才可成為離婚判決的一部分具有其法定效力。離婚協議書又可稱為“Marital Settlement Agreement”、“Marital Termination Agreement”或“Settlement Agreement”。
 
47.離婚Divorce / Dissolution
離婚是指婚姻關係的法定終止。在美國,所有州都要求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向法院提請離婚時均需明確說明其要求離婚的法定理由。
 
48. 遺棄配偶Desertion
遺棄配偶是指夫妻一方未經對方配偶認可而故意將其拋棄的行為,通常情況下,當夫妻一方離家特定期間後即可認定為是遺棄配偶。在實行過錯離婚制的州,遺棄配偶是提請離婚的法定理由。
 
49. 養老金固定繳款計畫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
一種養老金計畫,每個員工有獨立的退休帳戶,雇主和員工單獨或共同向該帳戶以確定方式按期繳款,同時,帳戶基金通過適當投資方式保值增值。退休後個人受益均從該帳戶提取,提完為止。因此,這類養老金計畫的退休金額和員工的工齡、職位沒有直接關係,而取決於退休帳戶的餘款額,但該養老金計畫對員工無需支付罰款提取資金的時間及形式有限制。
 
50. 養老金固定收益計畫Defined Benefit Plan
養老金固定受益計畫是雇主支持的養老金計畫,員工退休、或喪失就業能力後可按工齡、職位等因素,確定一個固定的(可按通貨膨脹率調整)退休津貼數額,通常按月發放直至受益人去世。這類養老金計畫對員工無需支付罰款提取資金的時間及形式有限制。
 
51. 抗辨人Defendant
抗辯人是指提起法庭訴訟一方的對方當事人,在有些州的特定類型的案件中,抗辯人又稱為“答辯人”(Respondent),分別與原訴人(Plaintiff)和申請人(Petitioner)相對應。
 
52. 缺席判決Default Judgment
缺席判決是指法官在應訴人(被告)對案件未提出任何異議或回應的情況下而作出的准予原訴人(原告)請求的法庭判決。
 
53. 子女監護權Custody Of A Child
子女監護權是指監護人父/母對其子女所享有的、對有關子女權益的問題進行決策(法定監護權)以及對子女生活進行照料(生活監護權)的法定許可權。在父母離婚或分居的情況下,雙方需對子女監護問題達成協 議或由法庭根據子女最大利益原則進行判決,通常的安排是由父母一方獲取對子女的監護權(包括法定監護權和生活監護權),由另一方父母獲取對子女的適當的探視權;但也有可能是父母雙方均獲取對子女的法定監護權,由其中一方獲取生活監護權;在極少數情況下,法庭也可能判令父母雙方共同享有對子女的法定監護權和生活監護權。
 
54. 藐視法庭Contempt Of Court
藐視法庭是一種嚴重的罪行,可以被判處罰款或監禁。藐視法庭包括違背法庭指令、拒絕回答法庭正當詢問、不按時向法庭提交文件、或妨礙司法公正等行為。
 
55. 起訴書Complaint
起訴書是指由原訴人向法庭書記員提交的用於陳述訴訟理由(Causes of Action)並提起訴訟程序文件。在有些州的一些類型的法定訴訟中,如離婚,起訴書又稱為“申請書”(Petitions),而提交申請書的一方當事人稱為“申請人”(Petitioner)。但原訴人或申請人要提起訴訟,還須向應訴人或答辯人送達起訴書或申請書以及法庭傳票,然後應訴人或答辯人可在特定期間內向法庭提交答辯書或應訴書。實際上,目前已很少由律師或當事人自己來製作起訴書了,美國許多州均已開始適用事先準備好的在本州通用的法定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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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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