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財產與債務的分配
加州是明令採用“夫妻共有財產制”的州。所謂夫妻共有財產制,就是指在當事人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期間獲取的任何財產,都屬於夫妻雙方共同所有,而不論該財產是由哪一方的勞動獲得,也不論其他來源,夫妻雙方均各自享有一半的權利。但是,夫妻雙方也可通過簽署有效的書面協
議的方式,把原本應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的財產轉變為其他形式擁有。另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通過贈與或繼承方式獲取的財產應屬於個人財產,應由獲得該項財產的一方配偶單獨擁有。
因此,要確定具體的財產範疇,當事人應首先對“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期間”有個清晰的認識,這段期間是指自結婚之日起到夫妻分居之日止。在有些情況下,要確定夫妻分居時間可能並不那麼容易,大多數情況下,分居日期即是指夫妻雙方停止共同生活的時間,有時,當事人也可選擇將雙方確定離婚的日期認定為夫妻正式分居的日期。
根據加州相關法律規定,個人財產、夫妻共有財產、以及夫妻共有債務的具體範疇如下:
(一)個人財產
所謂個人財產,是指僅屬於夫妻一方所有、且在離婚時無需進行分配的財產。在加州,個人財產包括:
• 婚前所得財產;
• 夫妻一方在任何時間通過贈與方式獲取的財產;
• 夫妻一方在任何時間通過繼承方式獲取的財產;
• 個人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積累所得財產,以及因個人財產而獲取的租金、利潤、或其他收益;
• 夫妻分居之後獲取的財產。
另外,如果你或你的配偶曾將個人財產投資於或用於夫妻共有財產,那麼你或你的配偶均有權要求退還這部分個人財產。
夫妻雙方通過非正式方式達成的財產分配協定並不能使夫妻共有財產轉變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除非法院下達正式的財產分配指令,否則夫妻雙方將繼續對該夫妻共有財產享有均等的權益。
(二)夫妻共有財產
由於個人財產本就僅屬於夫妻一方所有,因此,離婚時的財產分配通常僅是夫妻共有財產的分配。
所謂夫妻共有財產,是指由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任何財產。夫妻共有財產通常應包括:
• 夫妻任意一方或雙方共同在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期間獲取的所有財產;以及
• 夫妻任意一方使用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期間所得財產購買的任何財產。
因此,夫妻共有財產實際應當包含的範疇通常要比當事人自己所以為的要多。比如,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積累所得的假期薪酬、養老金、員工認股權、稅款返還、保單權益、以及知識產權等都屬於夫妻共有財產。但是,夫妻一方的人身傷害賠償金、工傷賠償金等在某些情況下則屬於其個人財產。
夫妻共有財產屬於夫妻雙方平均共同所有,而不論該財產是由哪一方配偶取得,在離婚時,夫妻雙方都有權要求對其進行平均分配。夫妻雙方可在其《離婚協議書》中通過任何形式來分配其夫妻共有財產,只要其分配方式對當事人雙方均顯公平即可。但如果交由法官來對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配,那麼夫妻雙方將分別獲得均等份額的財產。
(三)准共有財產
當夫妻雙方從財產公平分配製州搬遷到夫妻共有財產制州時,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可追溯到其在財產公平分配製州時的婚姻存續期間內獲得的財產,而在財產公平分配製州所取得的這部分財產即為准共有財產。
准共有財產將作為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配。
(四)混合財產
所謂混合財產,是指包含有個人財產和夫妻共有財產的財產。儘管關於財產的一般規則都是非常明確的,但當存在混合財產時,夫妻雙方便很容易產生爭執,而且也較難對這部分財產進行分配。因此,能夠從混合財產中明確區分出個人財產與夫妻共有財產便成為一個非常重要的事情。
(1) 變更財產性質
在夫妻雙方可以自行達成共識或制定協定的情況下,可以將個人財產轉變為夫妻共有財產,也可將夫妻共有財產轉變為個人財產。但是,於1985年1月1日以後制定的這類變更財產性質的協議必須為書面形式,否則無效。而對於在此之前所達成的轉變財產性質的口頭協議或共識,如果能夠提供證據證明,才可認定其效力。
注意:即使財產性質沒有得到有效變更,夫妻一方仍可通過財產償還權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2) 財產追溯
為從混合財產中明確區分出個人財產與夫妻共有財產,你可對這項財產進行追溯,即明確財產的產生及其支配結果。
(3) 個人財產的退還
自1983年以後,如果夫妻一方將其個人財產用於購買或改善夫妻共有財產,那麼,在該個人財產可以追溯的情況下,該配偶有權要求退還這部分財產;而且這部分財產將不被認定為是贈與,除非存在書面證據。
通常情況下,可退還的款項包括首付款以及其他可以降低購買或改善夫妻共有財產所需貸款本金的支付款。但是,用於支付利息、保險、稅款、或生活費的支付款並不包含在可退還款項的範圍之內。
可退還款項不得要求加付利息或對其價值進行調整,可退還款項的具體金額僅限於其所支付的數額及其當前淨值。而用於生活開支或假期開支的個人財產,以及用於改善對方配偶個人財產的個人財產不得要求退還。
在1984年1月1日之前,用於夫妻共有財產的個人財產被認定為是對夫妻共有財產的贈與,除非夫妻雙方存在明確的書面協議或“共識”表明這部分個人財產將來需要退還。
(4) 夫妻共有財產的退還
當夫妻共有財產用於一方配偶接受教育或培訓且該配偶的收入能力因此而得到極大提高時,可要求將這部分夫妻共有財產連帶利息予以退還;但用於普通生活開支的夫妻共有財產除外。
如果夫妻一方將夫妻共有財產用於支付其前婚姻關係所產生的撫養費,那麼,也應退還這部分夫妻共有財產,但所需退還的財產應從該配偶不作其他用途的個人財產中進行支付。
(5) 其他
如果夫妻一方用其個人財產為對方配偶購買貴重禮物,那麼,該配偶有權要求退還這部分財產,除非其通過書面形式聲明將該個人財產轉變為夫妻共有財產。但是,由於“貴重”是一個主觀性較強的概念,因此,其具體界定也存在一定的困難。
夫妻分居之後,如果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用於償付夫妻共有債務,或用於改善或保存夫妻共有財產,也可能需要退還這部分個人財產。但如果僅僅是該方配偶自己決定進行夫妻共有財產的改善,那麼具體退還額僅限於該夫妻共有財產市場價值的實際增長部分。
(五)夫妻共有債務
所謂夫妻共有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共同欠付的債務。在大多數情況下,夫妻共有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在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期間,由任意一方或雙方共同引起的所有尚未償付的債務。如:在夫妻雙方結婚以後共同生活期間,以信用卡方式購買傢俱,那麼,該信用卡債務中的未償付餘額部分即屬於其夫妻共有債務。
在夫妻共有財產制州,關於債務承擔的具體規則如下:
•
通常情況下,夫妻雙方均應負責償付婚姻存續期間引起的所有債務,除非該債務發生時,債權人已確定僅由一方配偶負責償付,或該債務的產生與對方配偶不存在任何利害關係。例如:夫妻一方申請信用卡購買了一輛汽車,並在申請書中明確表明其為未婚身份或聲明其配偶的收入對此債務不承擔任何責任,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當該配偶無法償付其信用卡債務時,債權人便無權要求對方配偶代為清償。同樣,如果夫妻一方貸款與公司同事到義大利旅遊,而其配偶則待在家中,那麼,當其無力清償貸款時,由於該債務的產生與對方配偶不存在任何的利害關係,因此,債權人也無權要求對方配偶進行償付。
•
夫妻雙方通常不負責償付對方配偶在婚前或長期分居以後引起的債務,但是引起債務一方配偶所享有的、包含對方配偶收入在內的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中的那部分財產,可用來償付其在婚前引起的債務。
注意:如果你與配偶在結婚之前就已同居,並且希望對財產及債務有一番更加詳細的瞭解,那麼,你可能需要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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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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