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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不同州爭取小孩監護權,哪個法院有管轄權?
流覽次數:5136    添加時間:2013/9/24    來源:美國法律聯營網

加州洛杉磯高等法院最近有一個監護權判例,是關於夫妻在不同的州提出監護權申請,如何判定哪個法院具有管轄權?都具有管轄權的情況下,如何判定哪個法院審理對小孩最有利?賀秀娟律師事務所認為該判例具有典型性和啟發性,整理出來給讀者瞭解:

該案例中丈夫Barry和妻子Kymar 在2010年生下小孩,一家三口住在洛杉磯。2011年6月太太帶著小孩去伊利諾斯州娘家探親,然後一去不返。丈夫因此在2011年8月向洛杉磯法院提出共同監護和探視的申請。同年12月底妻子在伊利諾斯州向當地法院也提出監護權申請。

初審中,洛杉磯法院判定該案件應該在伊州審理,理由為:第一,丈夫提出申請時,小孩沒有滿足在加州的居住時間要求;第二,妻子提出訴訟時,伊州是小孩的居住州且滿足了居住六個月的要求。因此將案件轉移伊州,由伊州行使管轄權。

丈夫不滿意該判定,於是在12年8月提出申請法院重審,申請遭到拒絕,法院認為:首先,雖然因丈夫先提出申請,加州早于伊州取得該案的管轄權,但是根據兒童監管權管轄和執行統一法案的相關規定,加州法院有權拒絕行使管轄權,並根據伊州的未決訴訟(妻子隨後提出的監護權訴訟)來決定進一步行動。其次,法院指出,孩子的重要 資訊包括醫療記錄等都在伊州,因此伊州法院會優於加州法院更好的審理該案件。

在這一申請被拒後,丈夫馬上提出了上訴,認為洛杉磯法院濫用自由裁量權,並沒有充分證明伊州優於加州來審理該案。

該監護權案的爭議和焦點集中在法院的管轄權。丈夫和妻子在不同的州提出監護權案件,該如何判定究竟由哪個州行使管轄權呢?又該如何判定哪個州優於另一個州審理該案件?要考慮的因素的有哪些?下面賀秀娟律師事務所帶大家來一探究竟。

第一,關於管轄權。
當法庭有管轄權時,法庭有權利對案件作出裁決。在小孩監護權案件中,為什麼孩子在何地居住如此重要?因為通常夫妻必須在孩子的“居住州”提出監管權或探視權的申請。

兒童監管權管轄和執行統一法案(UCCJEA) 是為了更容易地決定在跨州案件中哪個州作出裁定。根據這一法案,如果在案件提出時,加州是孩子的居住州,或案件提出後六個月內仍為孩子的居住州(儘管孩子不在該州),只要父/母繼續住在加州,那麼加州法院則擁有優先管轄權來初步決定監護權案件。在該案中,丈夫提出監護申請時,小孩離開加州不到兩個月,明顯符合後一條規定,所以洛杉磯法院在該案件中完全有管轄權。

賀秀娟律師事務所注釋:孩子的“居住州”指的是你孩子最近住滿至少六個月居住的州。假如你的孩子最近搬去新的州居住,你必須等到孩子在新的州住滿六個月,才能在該州提出監護權的申請。在此之前,你必須在孩子最近住滿至少六個月的州申請。更多監護權資訊可參考《父母離婚,需謹慎對待子女監護和撫養問題》《加州子女監護權的判定

第二,關於伊州是否在審理該案件中優於加州法院。
在判定初審法院是否濫用裁定權時,上訴法院認為以下幾點洛杉磯初審法院在判定伊州優於加州法院上不當。

1.在雙方均沒有提出加州不適合審理該案件的動議下,初審法院私自做出伊州比加州更適合審理該案件的決定並將案件轉移地點,而且並沒有給予雙方機會來提供材料資訊論證是否加州或者伊州更適合審理該監護權案件。
2.在判定加州法院不適合審理該案件時,沒有考慮全部因素並且理由不充足。
在裁定轉移案件時,通常情況法官會結合案件考慮的情況賀秀娟律師事務所整理如下:
孩子目前在何地居住,以及居住時間多久;
案件雙方在何地居住;
涉案各方的經濟狀況;
是否涉及家庭暴力,在哪個州審理能更好地保護受害一方和孩子;
涉案雙方是否簽訂協議約定監護權案件須在某一州進行;
案件所需證據的性質和地點(包括孩子的供詞和其他證人);
其他法官認為是重要的因素。

但在該案中,洛杉磯法院作出轉移案件決定的理由是認為孩子的醫療記錄等類似資訊很可能在伊州。但是由於法院沒有讓雙方提供證據,因此這個唯一的理由不足。因此上訴法院撤銷了初審法院的判決,判定該案需進一步審理。

我們曾報導過《離婚後再起紛爭,母親錯失兒子監護權》以及《母親搬至外州,如何實現對子女的監護和探視?》等相關監護權案例。離婚對於夫妻雙方來說都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如果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爭議則會更麻煩。 為慎重起見,您有必要選擇一位專業的律師來給予指導或委託辦理。

賀律師簡介

賀秀娟律師,自1990年起在美國執業,專精移民法和家事法案件。
在移民法方面,為求達到最迅速及最有效率的目的,賀律師必和客戶直接溝通,作深入瞭解,以在法律範圍內,凸顯出客戶的特色,並主動向移民局及有關部門追蹤案件之進展,在有關高科技人才、傑出人士、特殊人才、國家利益豁免方面,尤有獨到之經驗,成功率非常高,其中包括不少困難度較高的案件,如畫家、氣功師等。
在家事法方面,賀律師尤擅家庭暴力援助、離婚調解、協議離婚、婚前、婚後協議等。雖然賀律師對離婚訴訟有豐富的經驗及嫺熟的法律知識,鑒於法院不斷宣導當事人應努力嘗試用協議、仲裁或是其他庭外和解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的爭議,賀律師目前不再接辦離婚訴訟案件,而將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注在說明客戶和對方達成協定,並儘量減低離婚對小孩的傷害。
賀秀娟律師對客戶委託之案件,無論是何種類別,都是發自內心的關心,能設身處地的站在客戶立場著想,以服務大眾的心態,專業地為客戶處理各種法律問題。許多客戶都能感受到這種心意,而變成賀律師的好朋友。
賀秀娟律師事務所網站:www.jessieho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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