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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暴,離婚時如何要求贍養費與家暴賠償?
流覽次數:10509    添加時間:2011/1/19    來源:Amy Chen

如果離婚是因家庭暴力引起,在請求贍養費時能否同時要求對方支付損害賠償呢?或者法院能否考慮家暴因素而判受害方多獲得贍養費?對離婚家暴這類複雜問題如何解決?賀秀娟律師在此為讀者解讀近期一個案例,主要內容是贍養費和家暴賠償可分開要求,比較具有前瞻性,值得與讀者分享:
 
 
Linda和Steven於1983年開始同居,第二年Steven就打折了Linda的下頜,之後類似的肢體、語言暴力就沒有間斷過。即使這樣,他們還是在1989年結婚了。到2004年,Linda終於忍受不了先生的行為提出離婚。離婚過程中Steven的言語和肢體暴力仍未停止。2007年1月Linda向受理她離婚訴訟的法院提出Steven長期以來對她身體和精神虐待的具體事實,認為長期的虐待已損害到她的工作能力,要求得到賠償。Linda三天后又基於家暴理由向法院提出了損害賠償之訴。
 
 2008年4月法院下達離婚判決,在配偶贍養費一項中,法官稱在判決贍養費時有考慮家暴因素;但判決駁回了Linda要求Steven償還因被虐待引起的醫藥費、顧問費、及精神損害的請求。Linda不服提出了上訴。
 
 之後,在家暴的損害賠償之訴中,法院認為:根據res judicata(claim preclusion,既判力之訴求排除規則,類似中國的“一事不再理”) 和collateral estoppel (issue preclusion既判力之爭點排除規則,在中國稱為“預決效力”),認定Steven有權要求法院逕自作出最終判決,Linda不能再就家暴問題提起訴訟。
 
 加州上訴法院推翻了原審法院的判決,理由是:第一,上訴中的判決不是最終判決,不適用既判力排除規則;第二,離婚訴訟中的贍養費請求是基於離婚原因,而家暴賠償訴訟屬於侵權之訴,不能因為離婚判例沒有支持家暴賠償,就排除當事人以家暴為由提出損害賠償之訴的權利。
 
 賀秀娟律師提醒讀者:日益嚴重的家庭暴力,既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又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權益,離婚訴訟中涉及的家暴問題也越來越多,但在贍養費分配中並未將家暴事實作為主要考慮因素,因此,基於家暴另行提起賠償之訴不失為一個有效的方式來維護受害者的權益。只是有家暴的離婚案件往往複雜,而且家暴的認定不是那麼容易,如果遇到此類問題,建議當事人還是應及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
 
 
賀律師簡介
 
賀秀娟律師,自1990年起在美國加州三藩市灣區執業,專精移民法和家事法案件。
 在移民法方面,為求達到最迅速及最有效率的目的,賀律師必和客戶直接溝通,作深入瞭解,以在法律範圍內,顯出客戶的特色 ,並主動向移民局及有關部門追蹤案件之進展,在有關高科技人才、傑出人士、特殊人才、國家利益豁免方面,尤有獨到之經驗,成功率非常高,其中包括不少困難度較高的案件 ,如畫家、氣功師等。
 在家事法方面,賀律師尤擅家庭暴力援助、離婚調解、協議離婚、婚前、婚後協議等。 雖然賀律師對離婚訴訟有豐富的經驗及嫺熟的法律知識,鑒於法院不斷宣導當事人應努力嘗試用協議、仲裁或是其他庭外和解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的爭議 ,賀律師目前不再接辦離婚訴訟案件,而將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注在幫助客戶和對方達成協定,並儘量減低離婚對小孩的傷害。
 賀秀娟律師對客戶委託之案件,無論是何種類別,都是發自內心的關心,能設身處地的站在客戶立場著想,以服務大眾的心態,專業地為客戶處理各種法律問題。許多客戶都能感受到這種心意 ,而變成賀律師的好朋友。
 賀秀娟律師事務所網站:
http://www.jessieho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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