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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婚姻

關於婚前協定的三點錯誤認識
流覽次數:3996    添加時間:2005/12/12    來源:Helen Xu

 

错误观点一:婚前协议(Prenuptial AgreementPremarital Agreement)是用来保护较为富有一方配偶财产权益,并剥夺对方配偶部分或所有权利的书面协议。

事实:婚前协议的制定应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为出发点。内容或制定程序不公正、或完全偏向一方当事人权益的婚前协议的效力可能会受到法庭的质疑,甚至完全不具有执行力。因此,法律认可的婚前协议应该是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公正性的。

婚前协议的制定,可以使双方当事人事先了解,如果将来双方无法继续维持其婚姻关系时应如何分配财产。同样,双方在相爱的时候本着互相了解的心态来共同协商财产相关的处理协议,也避免了将来可能出现的争议和难堪。

但是,要使得自己所制定的婚前协议得到法庭的认可,使其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双方仍然需要保证协议内容和制定程序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错误观点二:婚前协议必须对离婚相关的所有问题做出约定。

事实:当事人双方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婚前协议的内容,而具体应在婚前协议中包含哪些与离婚相关的问题,这当然也应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因此,婚前协议完全是私人性质的协议,并不存在关于其内容的硬性规定。

因此,如果当事人只希望通过婚前协议来保护其婚前财产,那么,他们就可以在其婚前协议中仅就这件事情做出约定。同样地,如果当事人仅希望在其婚前协议中就其死亡后的遗产继承问题做出事先约定,那么他们也完全可以这么做,同时,当事人还可制定遗嘱(Will)或信托(Trust)来遗产计划来作为婚前协议的补充。

所以,如果当事人希望在其婚前协议中包含除配偶赡养费(Spousal Support)问题之外的所有问题,那么他们也完全可以这么做。

错误观点三:婚前协议有失浪漫。

事实:当然,制定婚前协议不是一件很浪漫的事情,但当两个人一起考虑协商婚前协议的内容时,很多情况下确实会使得双方更加了解对方,而感情也会随之更加深厚。毕竟,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情,它是双方感情上的归宿,也是双方在财务上建立起来的一个合伙,因此,彼此间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对于双方未来的共同生活应该是利大于弊的事情。

另外,制定婚前协议的另一大好处就是,当事人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处理相关问题,而非由法官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决,因为法官并没有义务根据当事人的处境与意愿来处理问题,他们只会根据法律规定,根据呈交法庭的事实依据,来做出从法律的角度看比较公正的判决,所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也应是婚前协议的一大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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