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內華達州,夫妻任意一方都可提請離婚要求終止其婚姻關係,完成離婚訴訟後,當事人雙方都可恢復其單身身份,同時,法院也將根據需要而下達關於子女撫養和監護、配偶贍養費、夫妻共有財產分配以及個人財產和債務的指令。
內華達州的離婚類型有:
(一)簡易離婚(Summary Divorce)
在內華達州,當事人在滿足下列條件的情況下便可獲取簡易離婚:
1、夫妻一方已在內華達州居住至少6周;
2、夫妻雙方無法共同相處,或已分居1年且在此期間沒有發生性行為;
3、夫妻雙方沒有共同生育或收養的未成年子女,且女方沒有懷孕;或夫妻雙方已簽署了關於子女監護與撫養的書面協議;
4、沒有夫妻共同或聯合財產;或夫妻雙方已簽署了關於其夫妻共有財產和債務的分配與承擔的書面協議,且已簽署了關於財產轉讓的所有契約(Deeds)、產權證書(Titles)或其他證明;
5、夫妻雙方都放棄獲取配偶贍養費或生活的權利;或夫妻雙方已就配偶贍養費的支付數額和方式簽署了書面協定;
6、夫妻雙方都放棄:
a.獲取《最終離婚判決通知書》的權利;
b.提起上訴的權利;
c.在離婚訴訟中請求進行事實認定和法律裁決的權利;和
d.要求重審的權利。
7、夫妻雙方都希望法院下達離婚判決。
當事人可通過向法院提交經雙方共同宣誓簽署的聯合申請書的方式而提起簡易離婚程式,並且當事人還應附帶一份證人(Witness)所作的確證居住宣誓書。
(二)缺席離婚(Divorce by Default)
申請離婚一方配偶可通過提交宣誓書的形式獲取缺席離婚判決,但當事人所提供之證據必須為書面形式。如果存在離婚協議書,當事人應通過宣誓書的形式加以確認,並向法院提交,該宣誓書應包括:
1、已滿足居住要求的聲明;
2、申請書中所述資訊完全屬實的聲明;
3、宣誓書中僅包含有證據證明的事實的聲明;
4、申請書中所述每一項主張的事實依據;和
5、確定簽署宣誓書的人完全有能力進行證明。
(三)法定分居和宣告婚姻無效
如果夫妻雙方或一方希望在繼續保持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可以分開居住生活,並希望解決婚姻相關的其他問題,那麼他/她可以申請法定分居。如果夫妻一方存在任一離婚理由,或他/她已被遺棄超過90天,那麼他/她可提起訴訟要求獲取配偶贍養費和子女撫養費。此外,夫妻雙方可協定進行分居,並就配偶贍養費和子女撫養費等問題達成相應的協定。內華達州相關法律並沒有對法定分居程式設定任何居住要求。
當事人還可通過宣告婚姻無效的方式宣告其婚姻關係自始不存在,從而恢復其婚前的單身身份。但是,宣告婚姻無效的情況非常少見,並且僅當締結婚姻關係時存在某些特定的法定缺陷的情況下,法院才會准予其為無效婚姻。但是,即使該婚姻關係的效力自始不存在,法院仍有權分配其財產,下達關於子女撫育和財務性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