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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婚姻概述
流覽次數:5434    添加時間:2005/2/9    來源:Helen Xu

 

一、婚姻缔结之法定条件

1、资格条件:

美国大多数州都规定,在美国注册结婚,不论男女,双方均应满18周岁;已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人结婚,必须获得其父母或法官的同意。

2、注册条件:

在美国,婚姻的缔结大致有两种形式,结婚须进行注册登记和举行结婚仪式。《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Uni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规定,获得批准、举行仪式并进行登记的男女之间的婚姻在本州有效。而大部分州的法律还要求婚姻双方当事人必须在牧师等神职人员、法官或政府官员主持下举行婚礼。

 

二、无效婚姻

在美国,所谓无效婚姻(Annulment),通常是指当事人缺乏结婚的法定能力和意愿,或者是存在其它严重的婚姻障碍。美国大多数州的法律都规定,无效婚姻为自始不存在的婚姻,即男女双方当事人之间不产生任何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般来说,无效婚姻大致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婚姻双方当事人在法律禁止结婚的限制范围内。如双方当事人乱伦或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等。

2、当事人一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缔结婚姻时,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满18岁,那么很可能会导致婚姻无效。

3、因重婚所缔结的婚姻为无效婚姻。需要注意的是,重婚不仅会导致婚姻无效,而且责任方可能还须承担刑事责任。

4、虚假婚姻为无效婚姻。所谓虚假婚姻是指为某种意图或目的而结婚,这种情况在移民领域非常普遍。

另外,在下列情况下,受害一方当事人可要求法院宣告其婚姻无效:

1、当事人性无能,而对方当事人在缔结婚姻时不知道该状况,那么其可请求法院宣告该婚姻无效。

2、当事人一方因受迫或欺诈而同意结婚,其也可请求法院宣告该婚姻无效。

 

三、离婚

在美国,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必须经过法庭判决。

1、管辖法院:

在美国,离婚诉讼应向夫妻一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而美国绝大多数州都规定,当事人必须在本州居住满一定期限后,才会具备在该州提起离婚的诉权。不过各州对于该居住期限的要求并不一致,短的有6周,而长的也有6个月。

2、离婚程序:

在美国,离婚诉讼程序分为两种,即简易离婚程序(Summary Dissolution Procedure)和普通离婚程序(Regular Dissolution Procedure)。简易离婚程序虽然比较简捷方便,但各州却设定了一定的适用条件,同时也对当事人的权利作了一定的限制性规定。

在离婚程序中,为协助当事人尽早达成一致协议,特别是关于子女监护与探视问题的解决,大多数州的法院还设置有调解程序。

为保护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美国各州均设定有禁止令制度。当事人可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要求法院发布禁止令,如禁止对方配偶骚扰、妨碍其生活安宁,禁止任何一方在未经对方同意或法院允许的情况下任意转移、抵押、或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等。

3、离婚理由

美国存在过错离婚与无过错离婚两种原则,目前,美国各州均适用无过错离婚原则,即确定离婚的标准为婚姻关系完全破裂。而对于过错离婚,仅有少数州仍在适用,其理由大致为:遗弃、虐待、通奸等。

 

四、分居制度

美国大多数州都规定有分居制度,即当事人在主观上有离婚意愿的前提下,不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超过一定时间也可离婚的制度。但对于具体的分居时间,美国各州规定不一,一般都是13年。

而有些州,在夫妻双方分居超过180天之后,便可向法院申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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