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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險與離婚
流覽次數:5402    添加時間:2005/7/6    來源:Helen Xu

如果你在美國的J-1交流訪問者,你必須為自己和持J-2簽證的家人辦理整個交流項目期間的醫療保險。美國政府規定,故意不辦理醫療保險者,J-1專案擔保人必須終止交流訪問者專案,並將終止專案之事上報給位於華盛頓特區的美國國務院。

在美國,沒有適當的醫療保險是不安全的。在許多國家,政府承擔公民的醫療保健費用,在有些情況下也承擔訪問學者的醫療保健費用。相反,美國的個人和家庭有責任支付這種費用。住院治療一天的費用有可能高達數千美元。因此,許多醫院和醫生不接受沒有醫療保險的病人,除非有危及生命的緊急狀況。
 
婚姻不僅靠感情維繫,也要共同撫養子女、承擔責任。而當感情不在,決定分手的時候,能否撫養好子女,並且履行必要的責任仍需要雙方妥善處理。單健康保險(Health Insurance)一項就牽扯到很多方面,下面就為讀者詳細介紹:
 
首先要找出目前你所投保的保險單,並聯繫你的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具體審核一下根據保險單所列條款,你和/或你的子女是否仍在擔保範圍之內。確定當前所投保險單的有效期限以及未來6個月至1年內的保險費用。
 
如果你投保的是團體保險(Group Insurance Policy),你可能需要向處理公司健康保險事務的人事科或專門代理人進行諮詢,如果你們全家人享受的都是你的配偶的保險,那麼你仍可在離婚後36個月內繼續享受該保險。
 
根據一項聯邦法律,擁有子女監護權(Custody Right)一方父母可通過對方無監護權一方父母的員工保險專案或其他團體保險計畫(Group Insurance Plan)為子女獲取健康保險,該項法律已被收錄進1993年的綜合調解法案。無監護一方父母、或其雇主、或其保險公司不得以下列任一情況為由拒絕子女的投保要求:
 
● 該子女沒有與無監護權一方父母居住在一起;
 
● 無監護權一方父母的聯邦所得稅申報單中沒有聲明該子女需要撫 養;或
 
● 該子女居住在保險計畫服務區域範圍之外。
 
但是,有監護權一方父母可能面臨的一個令人頭痛的問題是,無監護權一方父母是否願意交出獲得的保險賠償金。為避免這一問題出現,有監護權一方父母可獲取“符合子女醫療標準的命令”(Qualified Medical Child Support Order,即QMCSO)。
 
“符合子女醫療標準的命令”(QMCSO)是一種法庭命令,主要是向參加團體健康保險計畫且無監護權一方父母的子女提供健康保險。該法庭命令實施時,可迫使無監護權一方父母的雇主將該子女作為可供選擇的受益人列入團體保險計畫中。
 
而且,“符合子女醫療標準的命令” (QMCSO)還要求保險公司直接向有監護權一方父母償付該父母為子女所花費的健康醫療費用。這項規定使更多的有監護權一方父母可以真正地獲取保險公司對子女健康醫療費用的現金賠償。
 
望離婚人士謹慎處理,盡可能為自己和子女爭取到更多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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