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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婚姻無效
流覽次數:6804    添加時間:2005/6/16    來源:Helen 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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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婚姻無效(Annulment or Nullity of Marriage)是以宣告婚姻並未實際發生的方式來終止婚姻關係的一種法定程序,也就是說,被宣告無效的婚姻自始不存在。而離婚則是婚姻終止於離婚判決(Divorce Judgment)下達並生效時。儘管宣告婚姻無效和離婚的結果都可以恢復單身的地位,使當事人獲得再婚的權利,但是宣告婚姻無效的當事人可在法庭審理結束後的任意時間再婚,而離婚的當事人有時卻必須在法庭審理結束後的一定時間之後才可再婚。
 

婚姻無效即是指婚姻不具有合法有效性,因亂倫或重婚而締結的婚姻關係自始無效。一般來說,可基於下列原因而宣告“婚姻無效”:

歪曲事實或欺詐(Misrepresentation or Fraud)

比如,夫妻一方謊稱有生育能力,謊稱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或在婚前謊稱自己是未婚身份。

隱瞞事實(Concealment)
比如,夫妻一方隱瞞酗酒或吸毒、觸犯重罪、前次婚姻中生育有子女、患有性傳播疾病等重要事實。

拒絕或無能力使婚姻美滿
如夫妻一方拒絕或根本無能力與配偶發生性行為,無法履行夫妻義務,或根本無法完成婚姻目的。

無法達成共識 (Misunderstanding)
比如,夫妻一方要子女,而一方不要子女。

宣告婚姻無效一般婚姻持發生在續很短的一段時間之後,短的有幾個星期,長的有幾個月。這種情況下,夫妻雙方一般很少存在財產或債務分配、子女監護和探視以及子女撫養費等問題。當宣告一個持續時間較長的婚姻為無效婚姻時,大多數州一般都會有法律條款來解決關於財產或債務分配、子女監護和探視以及子女撫養費等問題。

 但是,儘管宣告婚姻無效的法律後果是婚姻自始不存在,但婚姻中所生育的子女卻仍應認定為是婚生子女(Legitimate Chi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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