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在雙方沒有婚前或者婚後的財產約定下,在婚姻持續狀態下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過程中,共同財產要根據合理的市場價格平均分配。夫妻的共同財產減掉共同債務所剩的財產,各得一半。
平均分配,並不是說每件東西或是財物都要一分為二,而是雙方最後分得的財產的總市值大致相等。
關於各項財產的具體分配,雙方還是要協商或是由法院裁定。雙方可以約定或由法院裁定一方獲得房產,另一方獲得銀行帳戶中的存款,而雙方獲得的財產市值大致相等。法院基於孩子穩定生活的需要做出判決讓有小孩撫養權的一方分得住房,或是基於實際考慮讓經營某個公司的一方分得公司而得以繼續經營,而另一方獲得數額相應的補償。如果財產的市值無法適應分配的要求,法院有可能裁定出售某部分的財產然後再行分配。
夫妻雙方婚前的財產則屬於個人的財產。另外,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通過贈與和繼承所獲得的財產,屬於其個人財產。個人財產所產生的利息和其他財產,也屬於個人財產。個人財產部分在離婚過程中,另一方無權分得。如果夫妻一方的父母在婚姻存續期間贈送給自己小孩一棟房子,這棟房子屬於被贈送方的個人財產,房子出租的租金屬於個人財產,如果用租金買車,車子也是個人財產。除非夫妻間能證明贈與行為產生,如果離婚,這一部分的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得。
以下USLawChina介紹加州法院分割離婚財產的一些依據。
1. 個人財產(Personal Property)
如果一方擁有的個人財產遠多於另一方,那麼這一點可能作為法院將較多的共有財產判給相對不富裕的一方之依據。法院沒有義務將財產均分給夫妻雙方,不過,如果有足夠的資產令夫妻雙方在離婚後都能過的不錯的話,法院會朝著這樣的方向來判決。
2. 賺錢能力(Earning Power)
如果一方的賺錢能力遠勝於另一方,那麼這一點可能作為法院將較多的共有財產判給賺錢能力相對較弱的一方之依據。法院認為,相對賺錢能力較弱的一方而言,賺錢能力較強的一方更容易掙回離婚中失去的金錢。
3. 財產獲得
這一依據對於付出努力掙得或維護財產的一方是有利的。當法庭對家族企業(family
business)進行分割時,通常將全部份額或大部份份額判給經營企業的一方。於此同時,法庭不僅考慮是由哪一方掙得財產,而且會尋求解決夫妻雙方離婚後的經濟問題。如果企業與家庭的價值大致相當,那麼通常,法院會將企業判給經營企業的一方,而將家庭判給另一方。
4. 家庭主婦(Homemaker)
法院會考慮作為家庭主婦一方配偶為操持家務或撫育子女所作的貢獻。通常,家庭主婦能夠讓在外工作的另一方轉更多的錢。有些法庭認為,家庭主婦長期在家操持家務容易與社會脫節,會削弱其賺錢能力。如果一方能夠證明其因此而導致失去獲得進修或工作經驗的機會,繼而獲得更高收入的話,那麼這一點可能成為獲得更多共同財產的優勢依據之一。
5. 浪費揮霍
分割財產時,這一點將成為對在婚姻存續期間揮霍的一方的不利依據。浪費揮霍包括賭博、將巨額金錢給予親戚(尤其是遭到另一方反對)、用於婚外情的花費等。一般很少將生意失利視為浪費揮霍,通常僅視為做生意的風險,雙方都無需受處罰(尤其是該生意曾為雙方都帶來好處,過去也經營得不錯。)
6 婚姻存續期間長短(Duration of Marriage)
婚姻存續時間長,是將大部份財產判給較為不富裕或是賺錢能力較弱的一方的有利依據。婚姻存續時間越長,法院將夫妻雙方視為平等合夥人(equal
partner)的可能性越大。
7. 年齡和健康狀況(Age and Health)
這一依據對於年長或健康狀況欠佳的一方是有利的。
8. 稅務問題(Tax Consequences)
因財產分割而產生稅務問題也會成為財產分割的依據之一。通常,繳納因財產分割產生的稅的一方可獲得額外的財產代償。反之,因財產協議帶來一些稅項利益,獲益的一方將分得較少的財產。一般情況下,法庭只考慮一些即時產生的特定的稅項,對於未來幾年才會產生的稅項通常不予考慮。
9. 婚前協議(Premarital Agreements)
一紙有效的婚前協議可謂分割共同財產的王牌。夫妻雙方通過婚前協定已經商定好離婚時財產要如何分配,也省得法庭去分析考慮一連串的分割財產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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