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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法定分居判例(下):分居日期從哪天開始算?
流覽次數:5604    添加時間:2013/12/28    來源:美國法律聯營網

近日加州上訴法院公佈了一則判例,是關於法定分居日期的判定。法定分居較離婚有哪些優勢?法定分居的開始日期為何如此重要?法院又是如何判定分居開始日期?賀秀娟律師事務所認為該判例可以讓華人對加州的法定分居有全面瞭解,特整理出來與讀者共享:

本案原告Xavier(丈夫)和被告Sheryl(妻子)于1993年結婚,育有一兒一女,兩人均有穩定工作收入。2000年後雙方關係惡化,開始分床睡,各自設私人帳戶負責自己的開支,各出一半存入共有帳戶負責小孩和家庭開銷,但雙方仍居住在一起。2008年妻子提交了離婚申請,認為分居日期在06年6月她告訴丈夫離婚的打算以及列出總賬清單(Financial Ledger)那天開始。丈夫之後回應離婚申請,但不認同妻子的分居日期,認為應該從11年6月即妻子正式從家裏搬出去(physically move out)開始算。由於離婚中財產分割的處置首先必須要確定分居的具體日期,法院決定將分居日期作為一個案件單獨審理。

上文我們討論了加州的法定分居,為何分居日期如此重要,詳情請見:《加州法定分居判例(上):分居日期為何如此重要?

既然分居日期那麼重要,那麼法院究竟基於哪些標準或因素來判定真正的分居始於什麼時候呢?由於加州法律沒有明確條文規定如何判定夫妻分居日期,總的來說可以從客觀因素和主觀因素來決定。

先來說說客觀因素。通常認同的客觀因素就是一方從兩人共同居住的房子搬出去,雙方開始分開居住,也就是“分居”的表面意思。本案中丈夫認為真正分居日期從2011年妻子搬出去開始正因為這個理由。如今經濟局勢困難,並不是所有的家庭在分居時有經濟能力分住兩個地方,所以法院不再向過去那樣認為分開居住是必要條件,而是充分不必要條件。當然住同一屋簷下的分居則要提供更多證據來證明。本案中妻子的理由如2006年6月開始方式改變為自負開銷,製作清單列出各自負責的開支,除在孩子面前雙方儘量避免交流,雙方分開帶孩子外出旅行等。

其次是主觀因素。距離上的分居(Physical Separation)不足以表明雙方婚姻結束。有些夫妻雖然事實上是分開居住但沒有離婚和結束婚姻的打算和意圖(Intent),依然主動保持經濟上社交上的聯繫,那麼這不能證明雙方真實有意分居。同理,雙方雖住一起,但雙方有意地盡可能地維持分居放棄婚姻關係,那麼這能夠證明雙方的真實分居意圖。所以這種意圖也是法院考慮的因素。如本案中妻子在2006年6月告訴丈夫離婚的打算及之後雙方的相處方式更像是一種室友關係(Roommates),而非夫妻關係。

經過綜合考慮,法院支持妻子的觀點,判決本案法定分居的日期從太太從家裏搬出去的5年前就開始了。

賀秀娟律師事務所點評:在加州法定分居的日期對財產分割和配偶贍養費等離婚事宜非常重要,輕視不得。但同時要判定法定分居日期並不容易,同時也是雙方非常有爭議的地方。一旦爭議產生,建議當事人最好請有經驗的離婚律師來給予專業建議及協調,讓雙方最終可以用 協議的方式完成離婚手續,避免像上述案件一樣,最後只能對簿公堂,還歷經上訴,耗費了雙方兩年的時間和精力。

賀律師簡介
賀秀娟律師,自1990年起在美國執業,專精移民法和家事法案件。
在移民法方面,為求達到最迅速及最有效率的目的,賀律師必和客戶直接溝通,作深入瞭解,以在法律範圍內,凸顯出客戶的特色,並主動向移民局及有關部門追蹤案件之進展,在有關高科技人才、傑出人士、特殊人才、國家利益豁免方面,尤有獨到之經驗,成功率非常高,其中包括不少困難度較高的案件,如畫家、氣功師等。
在家事法方面,賀律師尤擅家庭暴力援助、離婚調解、協議離婚、婚前、婚後協議等。雖然賀律師對離婚訴訟有豐富的經驗及嫺熟的法律知識,鑒於法院不斷宣導當事人應努力嘗試用協議、仲裁或是其他庭外和解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的爭議,賀律師目前不再接辦離婚訴訟案件,而將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注在說明客戶和對方達成協定,並儘量減低離婚對小孩的傷害。
賀秀娟律師對客戶委託之案件,無論是何種類別,都是發自內心的關心,能設身處地的站在客戶立場著想,以服務大眾的心態,專業地為客戶處理各種法律問題。許多客戶都能感受到這種心意,而變成賀律師的好朋友。
賀秀娟律師事務所網站:www.jessieho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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