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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需謹慎對待子女監護和撫養問題
流覽次數:6414    添加時間:2013/5/14    來源:Frank Tsang臧煜卓

近年來,隨著華人對離婚觀念的改變,加上美國經濟衰退,許多美國華人回國謀求發展,兩地分居進而離婚的夫妻越來越多,也有部分華人女性因不適應美國生活,婚姻關係難以維持,希望離婚帶孩子回國。賀秀娟律師事務所表示,美國華人夫妻離異爭議最多的是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權問題,而因為華人夫婦離婚後各奔東西,沒有監護權的一方遠隔重洋探視孩子困難重重,她並建議感情破裂的華人夫婦,離婚時儘量善待對方,離婚後保持互動,友善分手最大的受益者是子女。

事實上,加州法律規定,孩子監護權有爭議的夫婦在離婚時必須經由家庭法庭調解,專家和社工幫助父母認識離婚對子女的影響以及離婚後如何共同撫養,如調解無效,才由法庭判決。但能夠友善分手的夫婦並不多,離婚夫婦多感情破裂,反目成仇,而如果一方帶子女離開美國,孩子的監護和探視更是雙方爭執焦點。況且中美司法相互協助有限,如果離婚夫妻一方將孩子帶出國外,即使法庭判留在美國的一方有監護權,也很難將孩子帶回來,但在美國境內未經同意私自帶孩子到他州都會被認定為綁架兒童,各州通常承認另一州的判決並協助執行。紐約州規定探視權和監護權同等重要,獲得監護權的一方也不能搬離太遠,對另一方探視造成嚴重障礙。 

另外,撫養費也是令離婚父母較為頭疼的話題之一,聯邦法規定每一州都必須為子女撫養費的計算提供一個指導性“大綱”,但這些大綱中的計算方法又因州而異。不過,總的來說撫養費的計算都要考慮到一方或雙方父母的收入,子女的個數,有時因特殊要求(例如,孩子的健康、教育狀況),就要考慮更多因素,還有雙方婚前的生活水準。

在計算子女撫養費時,父母的收入顯然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但人們常常搞不清楚“收入”
的標準到底是什麼?一般來說,“收入”是很難定義的。聯邦法規定,州法中對收入的定義必須包含不監護那一方配偶的所有收入及所得。由此可見,一個人的“總收入”應包含這些來源:薪水、失業保險、殘疾人補償金、養老金、社會保險、租賃財產、信託收入、社會福利、禮物和獎品等。詳見《經濟蕭條 子女撫養費如何計算》

值得一提的是,判定撫養權本身也會影響子女撫養費的計算,因為如果法院判決父母擁有共同生活監護權(joint physical custody),這也就意味著,任何一方都不需要支付撫養費。不過賀秀娟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要注意區別共同生活監護權(joint physical custody)和共同法定監護權(joint legal custody),後者只是影響到子女今後生活的決策而與撫養費關係不大。

另外從公序良俗的角度來說,父母也不能通過所謂的婚後協議中對小孩的監護權、撫養費及探視權作出約定。婚後協議無權決定父母離婚後小孩跟哪一方,或者是未與小孩一起住的一方父母是否可以去探視小孩。子女的監護權及探視權是由法律規定的“最有利於小孩”的原則所決定的。“最有利於小孩”的這一原則並沒有特別具體的含義,而是包含了很多的因素,其中最基本的包括小孩的健康、穩定、生活環境、方便另一方父母探視及小孩與父母雙方的關係。法官在判定子女撫養的問題時都需要進行個案認定,以確保小孩將會有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即使是父母對小孩的撫養費及探視的問題已經達成協定,這個協定仍舊需要得到法院的額認可方才有效。如果在您的婚後協議中有對子女的問題進行約定的話,法院在審理的時候可能會判決協議中關於子女問題的部份無效,其他的部份繼續有效,也可能判定整個協議都無效。

 


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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