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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財產制州的債務分配
流覽次數:6876    添加時間:2005/4/29    來源:Helen Xu

(一)债务承担的一般原则


下列是关于那些存在财务问题的分居、离异及已婚人士的一些一般性原则,了解这些原则将有助于你们了解夫妻双方在美国离婚时各自所应承担的债务,以及当其中一方不偿付其债务时将有可能丧失的财产。

在美国大多数州,夫妻一方一般仅承担其个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引起的债务,这也就是说,债权人无权迫使你偿付对方配偶所引起的债务,除非夫妻双方通常均是共同偿付婚姻期间引起的下列债务:

1.   夫妻共同帐户(Joint Account)引起的债务;

2.   以夫妻双方共同偿付为保证而引起的债务;

3.   因生活必需而引起的债务,如衣、食、住以及医疗保健等;

4.  因子女教育问题而引起的债务;

5.  通常,在法定分居(Legal Separation)之后离婚之前,夫妻双方各自引起的债务由其个人负责偿付。有一个例外情况是,在此期间,因生活必需和子女教育而引起的债务,无论该债务由哪一方引起,均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付。

夫妻一方不负责偿付对方配偶在婚前或最终离婚判决生效后引起的债务。

即使夫妻一方与其前配偶在离婚协议书(Marital Settlement  Agreement)中就夫妻共同债务(Community Debt)的承担作出了具体的约定,或法官在其下达的离婚判决书(Judgment of Dissolution of Marriage)中明确指定由夫妻哪一方承担夫妻共同债务,但该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仅对该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定约束力。因为该债务产生时,该双方当事人正处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当然有权向双方索取债务,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任何协议均无法改变该事实。但无论夫妻一方是自愿还是非自愿地为其前配偶偿付应有其前配偶承担的债务,该方配偶均有权要求其前配偶支付其债务数额。

夫妻一方所拥有的个人财产(Separate Property)通常不可用来偿付对方配偶的个人债务,但可用来偿付夫妻双方共同引起的债务,且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通常可用于偿付其个人债务(Separate Debt)。所谓个人财产,通常是婚姻所有财产、离婚后所累积的财产以及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通过赠与或继承方式获取的财产。在大多数非夫妻共有财产制(Community Property)州,个人财产通常还包括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薪酬所得。

(二)夫妻共有财产制州债务承担原则


在美国,采用夫妻共有财产制的州包括:亚利桑那州、加州、爱达荷州、路易斯安那州、内华达州、新墨西哥州、德克萨斯州、华盛顿州以及威斯康星州。在这些州,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引起的债务称为夫妻共有财产和夫妻共有债务,均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及承担。在大多情况下,夫妻双方均应负责偿付任意一方所引起的债务,当然其中也存在例外。具体规则如下:

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均负责偿付婚姻存续期间引起的所有债务,除非债权人明确该债务将仅由夫妻一方偿付,或该债务的产生与对方配偶没有丝毫利害关系。例如:夫妻一方申请信用卡购买了一艘游艇,并在该信用卡申请书中声明其未婚或其配偶的收入将对此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样,当该方配偶无法偿付该债务时,债权人无权要求其配偶偿付。同样地,如果夫妻一方贷款与其朋友到巴哈马群岛旅游,而其配偶则呆在家中,那么,如果该方配偶后来无力偿付该贷款,由于该债务的产生并没有为对方配偶带来任何利益,因此其也就无需为此债务负责。

夫妻双方通常不负责偿付对方配偶在婚前或长期分居之后引起的债务,但是债务人一方配偶所拥有的包含对方配偶收入在内的所有夫妻共有财产的那部分财产可用来偿付其在婚前引起的债务。

夫妻共有财产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入,但不包括任意一方所拥有的婚前财产产生的收益。同时,夫妻共有财产可能还会包括部分财产所产生的收入或已支付的既定养老金。

个人财产一般仅限于婚前所得财产、离婚后所积累的财产(在某些州是法定分居之后所积累的财产)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赠与或继承方式所获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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