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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加州離婚簡介
流覽次數:8558    添加時間:2005/4/10    來源:Helen Xu

在美國加州(California),離婚訴訟(Divorce Action)通常由夫妻一方或雙方共同向法院提交離婚申請書(Divorce Petition)而引起。然後提請離婚一方配偶需以專人送達(Personal Service)或郵寄送達(Service by Mail)的方式向對方配偶送達傳票(Process of Service)及離婚申請書,但在簡易離婚程序(Summary Dissolution Procedure)中,由於是夫妻雙方共同提交離婚申請書,因此,一般並不存在送達程序。在離婚程序(Dissolution Procedure)中,提請離婚一方配偶統稱為“申請人”(Petitioner),而對方配偶則稱為“答辯人”(Respondent)。
 

在普通離婚程序(Regular Dissolution Procedure)中,訴訟程序正式開始于申請人向答辯人送達傳票之日。自該日起,需經過6個月的等候期(Waiting Period)之後,法庭才會下達最終離婚判決書(Final Judgment of Dissolution of Marriage),夫妻關係才可以完全終止,雙方當事人也才會獲取再婚的權利。不過在簡易離婚程序中,訴訟程序開始于夫妻雙方共同向法院提交《簡易離婚聯合申請書》(Joint Petition for Dissolution of Marriage)之日,也就是說,在簡易離婚程序中,6個月的等候期自夫妻雙方共同向法院提交聯合申請之日起計算。
 

雖然存在6個月的等候期,但是如果在此期間無法解決所有與離婚相關的問題,那麼雙方當事人的夫妻關係仍然無法解除。此時,在必要的情況下,當事人就需要向律師或相關諮詢機構進行諮詢了。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經過6個月的等候期,但只要夫妻關係沒有終止,那麼,當事人便不具備再婚的權利。
 

自接收到送達的傳票及離婚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答辯人可根據申請人所提交的離婚申請書向法院提交答辯書(Answer)。此後,當事人雙方即可準備進入法庭聽證(Hearing)階段。
 

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子女監護及撫養等問題上存有爭議,那麼如果需要提前進行法庭聽證以獲得關於子女監護及撫養的命令或臨時禁止令(Automatic Restraining Orders),通常當事人就需要向法庭提交理由陳述命令(Order to Show Cause,即OSC)。在對該離婚案件進行法庭聽證前,法庭會將關於子女監護和探視(Custody and Visitation)的爭議移交給“調解法庭”(Conciliation Court)參加帶有強制性質的諮詢調解服務。當事人一方根據自身利益向法庭提交理由陳述命令後,通常會收到一份理由陳述命令的副本。注意,此時該方當事人需記錄下進行調解和法庭舉行聽證審理的具體日期,同時還須及時打電話確定自己屆時會準時出席調解和聽證。值得注意的是,因為參加調解是帶有強制性的,因此當事人必須親自出席,除非雙方當事人均同意取消該調解,否則法庭將對不出席一方當事人下達制裁、罰款或其他處罰命令。

自申請人向答辯人送達傳票之後,雙方當事人可能會達成關於平等分配夫妻共有財產(Community Property)、子女監護與探視、子女撫養費(Child Support)和/或配偶贍養費(Spousal Support)的離婚協議。

在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書(Marital Settlement Agreement)的情況下,法官會將該協議書作為離婚判決書(Judgment of Dissolution Of Marriage)的一部分予以簽署並根據其自由裁量權( Discretion)下達法庭命令。通常在下達離婚判決時,法官會要求離婚申請人出席法庭;而當申請人沒有出席的情況下,法官會直接根據申請人提交的宣誓書(Affidavit)下達離婚判決。在雙方當事人均簽署判決書的情況下,當事人一般無需出席法庭(Appearance)。

而在一些較為複雜的離婚案件中,法庭審判時間通常會根據發現程序(Discovery Procedure)所需時間而延遲。所謂發現程序,是指與離婚相關的一些具體資訊的確定過程,比如每一項夫妻共有財產(Community Property)或個人財產(Separate Property)公允市價(Fair Market Value)的確定等。直到完成所有的必需文件之後,法庭才會確定具體的審判時間。要完成發現程序,確定相關的具體資訊,可能會需要當事人一方回答對方所提的一些書面問題,或向對方出示相關文件以供審查,或向法院書記員提供證據;在必要情況下,有時還須雇請專家,如會計師或估價師等協助調查。

發現程序通常會佔據離婚訴訟的大量時間,但從當事人利益出發,必須秉持認真負責的態度,也因此,該期間尤其需要當事人具備一定的耐心。在每一個離婚程序中,除非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否則均需由法庭來對夫妻共有財產及債務進行公平分配(Equitable Distribution)。

所謂公平分配,可能是通過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分配某項特定財產,或將某項財產授予夫妻一方同時將另一項財產或其他具有相同價值的財產授予另一方。如果夫妻一方承擔了夫妻共有債務(Community Debts),那麼可能會在計算公平分配結果的時候,會從其所獲得的夫妻共有財產中減去該債務數額。但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夫妻共有債務來說,即使在夫妻雙方所達成的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中明確說明哪一方配偶來承擔債務,但當該方配偶不履行或無力履行償付義務時,債權人仍有權向對方配偶追索該債務。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雙方所達成的離婚協議書僅是相對于該夫妻雙方而言的,其對婚外任意第三人均無任何的約束力。因此,即使是在離婚後,雙方當事人仍需共同對債權人負責,所不同的是,對方配偶有權向承擔該債務的一方配偶要求償付其所支付的債務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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