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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的繼承問題
流覽次數:5781    添加時間:2006/8/7    來源:Helen Xu

       如果死者留下的遺囑剝奪了配偶的繼承權,大多數州都允許生存配偶可以無視(或放棄)這個遺囑,而得到所謂的強制份額(forced share)。這些州的法律對配偶可以獲得的數額規定的很明確,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不會產生問題。
 
        在以前,生存配偶放棄遺囑而得到一個強制份額的權利只適用于死者的遺產認證財產(probate estate),很多州現在仍然如此。但是,現在新的趨勢把這個權利增至所謂的“擴大財產”(agumented estate),它包括了非遺產認證財產(nonprobate property),比如已故配偶放在信託裏的財產,死者與他人聯合共有的特定財產,在某些情況下,還包括已故配偶在死亡前的兩年或三年內做出贈與的財產。
 
        在那些生存配偶的權利只適用于死者的遺產認證財產的州,一方配偶剝奪另一方配偶的繼承權也很簡單,只需使財產成為非遺產認證財產即可。通常,配偶放棄遺囑而取得強制份額的選擇權(election),必須在遺囑提交到遺產認證法院並且任命了遺囑執行人之後的一個特定期間內行使。除非遺囑本身因其他一些原因而被攻擊,否則在此之前幾乎做不了任何事。
 
        通常,需要等到遺囑提交並被法院承認為死者的最終遺囑。此時,法院就任命遺囑執行人管理遺產。然後,生存配偶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他/她選擇獲得法律規定的份額而不考慮遺囑規定的書面請求。這個時間要求通常是很嚴格的,必須小心遵守。
 
        很多州要求只有當生存配偶有足夠的生存時間才能做出這個選擇,而其他州則規定只要配偶在死者之後仍生存就允許其選擇。在第一種情況下,選擇的提交必須不遲于已故配偶死亡後的六個月,那麼生存配偶若在死者死亡後的六個月內死亡的話,就不能做出選擇了。在第二種情況下,即使生存配偶在先亡配偶去世後不久就死亡,生存配偶遺產的遺囑執行人仍可以代表他/她做出選擇,獲取先亡配偶遺產的一個份額。遺囑執行人獲得的那個份額就轉移給生存配偶的遺產。
 
        如果有效地放棄了遺囑,生存配偶得到遺產法律規定的份額通常要優先於遺囑規定的其他份額,但是不優先於遺產的債務、開支和稅務。那些費用支付完後的“淨遺產”(net estate)就成為生存配偶獲得的強制份額的基數。支付了這個強制份額之後,遺產的剩餘部分才能根據遺囑規定進行分配。
 
        儘管在某種程度上因各州的法律而定,但是一般規則是:除非立遺囑人在遺囑中表達了一個相反的意圖,否則就是明確贈與之外的剩餘遺產(residuary estate)承擔強制份額的支出。當然,如果剩餘遺產不夠支付強制份額,就需要從其他來源獲得,那麼明確的遺贈就要按比例減少以彌補這個差額。
 
        配偶獲得遺產的強制份額的權利,通常很容易和生存配偶在另一方配偶無遺囑死亡情況下獲得的份額混淆。雖然在一些州,它們可能有相似之處,但是它們是不一樣的。事實上,除了少數幾個州的強制份額等於無遺囑繼承份額之外,通常情況下強制份額都少於在另一方配偶無遺囑死亡情況下可以獲得的份額。當一個人去世而沒有遺囑的情況下,生存配偶可以得到他/她遺產的1/3到全部,根據具體州的法律規定、是否有子女以及(最重要的是)遺產認證財產的多少而不同。
 
        除了把財產送出去以外,一個人不想給配偶留任何財產的方法是很有限的。在還沒有採用“擴大財產”觀念的那些州,他可以設立一個生前信託,指定自己作為受託人,並把他所有的財產都轉入這個信託。它可以讓他在生前享用這些財產。在他去世之後,信託可以把它裏面全部的剩餘資產付給他在信託裏指定的任何人。不幸的是,也不能完全指望這個方法,因為州法是不斷地發生變化的。
 
        他還有一個好的選擇就是,給他的配偶留下法律要求的最小數額,但附加一個這樣的條件:如果她試圖爭取更多的錢,她將會失去他留給她的這個份額。這並不一定會保證她不會得到比他留下的更多的錢,但是至少意味著,要得到更多的錢,她就必須要冒著失去他所留份額的風險。
 
       還有這樣的情況就是,不是配偶的“配偶”(普通法上的婚姻(the common law marriage))在伴侶去世後可能也有這個權利。在很多州,如果一對伴侶像丈夫和妻子一樣同居達到規定的年數,那麼在該州的法律看來,他們就被認為是已婚的。在這樣的情況下,生存著的普通法上的配偶就像合法結婚的配偶一樣,有著相同的權利,包括放棄遺囑而獲得強制份額的權利。要想避免其中的問題,伴侶們應該考慮訂立一個協議,對去世後各自的權利做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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