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盛頓州子女撫養法案簡介
流覽次數:6110 添加時間:2006/2/24 來源:Angela Chen
《華盛頓州子女撫養法案》(The Parenting Act of 1987)立法於1987年,並於1988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旨在協助父母雙方就其分居或離婚期間以及離婚之後的子女撫育問題做出具有法定執行力的安排。
儘管在確定父母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時,該子女撫養法案會考慮父母雙方的處境和需求,但子女的最大利益卻是該法案所需考慮的首要重點。而且,需要說明的是,該法案取消了關於“監護”(Custody)和“探視”(Visitation)的說法,取而代之的則是“居住安排表”(Residential Schedule),即明確規定了子女應分別與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具體時間安排。
● 適用範圍
該法案適用於正在辦理離婚或分居,或已經離婚或分居的已婚父母,而且,無論是爭議性案件,還是非爭議性案件,均適用於該法案。
而對於未婚父母,雖然其在子女撫養計畫(Parenting Plan)中所使用的概念相同,但實際狀況卻又有所不同,因此,在實際案件中,當事人最好獲得專業律師的協助。
● 子女撫養計畫
該子女撫養法案是對之前《子女監護法案》(Child Custody Laws)的修正。實際上,該法案並沒有採用之前的“監護”、“探視”等術語,相反,在該法案中,則採用了“子女撫養計畫”(Parenting Plan)、“撫養職能”(Parenting Functions)以及“居住安排”(Residential Schedules)等。但儘管所採用術語不同,其內涵卻仍然非常相似。
子女撫養計畫是由父母雙方當事人制定、或在父母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協定時由法官決定、並經法庭批准的書面性安排,它是華盛頓州任何牽涉到未成年子女的法定分居、離婚、或宣告婚姻無效案件都必須要具備的法定檔。
那麼,一份正式的子女撫養計畫又應包含哪些方面的內容呢?
一般來說,子女撫養計畫包括四方面的內容,即居住條款(Residential Provisions)、決策條款(Decision-making Functions)、爭議解決程式(Dispute Resolution Procedures)以及限制條款(Limitations)。
² 居住條款,即確定子女的住所以及子女與父母雙方各自的聯繫。
² 決策條款,即關於子女的重大問題,如教育、健康醫療、或宗教信仰等,將由父母哪一方進行決策,又或者是由父母雙方共同做出決策。
² 爭議解決程式,即在父母雙方將來就子女撫育問題發生爭議分歧時,應通過何種程式來進行解決。
² 限制條款,即當任意一方父母對子女安全造成危害時,應如何限制其與子女聯繫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