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告婚姻无效的定义
在伊利诺斯州(Illinois),宣告婚姻无效(Annulment)又可表述为“Declaration of Invalidity of Marriage”。宣告婚姻无效是法庭所下达的、宣称某一婚姻关系并未实际发生、且州法并不认可该婚姻关系的法庭指令。因此,宣告婚姻无效与离婚存在实质的区别,即离婚是指一段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合法终止,而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则应认定为自始不存在。
(二)宣告婚姻无效的理由与诉讼时效
在伊利诺斯州(Illinois),可宣告婚姻无效的理由大致有下列几种:
● 当事人一方因心智残缺(Mental Disability)、或在缔结该婚姻时因酒精或药物的影响而不具有表达其意愿的能力;或
● 当事人一方因欺诈、暴力或胁迫而缔结该婚姻;或
● 当事人一方性无能,并且在结婚时向对方请求宣告该婚姻关系无效一方当事人隐瞒了该情况;或
● 当事人一方未满18岁,并且没有获得其父母、监护人(Guardian)、或相关司法机构的认可;或
● 该婚姻为法律所禁止。
被法律禁止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也可请求法院宣告其无效。那么,在伊利诺斯州,到底哪些婚姻关系属于法律禁止的范围呢?
● 重婚;
● 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血缘或亲属关系;
● 同性婚姻。
对于涉及上述因素的婚姻关系,尽管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其婚姻关系,但法律同时也对当事人请求法院宣告其婚姻无效的时间设定了一定的时效期间:
● 对于因心智残缺、受酒精或药物影响、或因欺诈、暴力或胁迫而缔结的婚姻,撤销该婚姻的请求应自当事人知道可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之日起的90天内提出;
● 对于未满18岁且未获父母同意的子女缔结的婚姻,其父母可在该子女年满18岁之前的任何时间请求法院撤销该婚姻;
● 在重婚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可在任何时间请求法院撤销其婚姻。
(三)宣告婚姻无效后得子女问题
尽管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婚姻自始不存在,但在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或领养的子女却仍应认定为是婚生子女(Legitimate Child)。因此,被宣告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双方的未成年子女有权获取子女抚养费等财务支持,并且,不论该婚姻关系是否有效,其子女在任何一方父母去世后都拥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