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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婚姻

婚前協議並非全能
流覽次數:4357    添加時間:2006/1/17    來源:Helen Xu

 

當前,人们已越来越多地认识到了婚前协议的优点所在,并将之作为保护自己或子女财产权益的途径。在这样的情况下,充分认识婚前协议,能够了解它的优点,同时也能够知道它的禁忌所在,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

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婚前协议虽然能够帮助人们将自己的意愿置于州法之上,但它却也并非完成,法律也必然会对其做出某些限制性条款,以人们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关于婚前协议的禁忌条款,美国各州的法律规定虽然也存在着些微差别,但综观各州之规定,其主要特色却也显而易见。一般来说,任何违法、或违背所在州公共政策的协议条款都是无效的,情况严重下,这些条款甚至会危及婚前协议中其它条款的效力。那么,到底哪些条款不可以在婚前协议中涉及呢?

  限制子女抚养费、子女监护及探视的内容

综观美国各州法律规定,所有州均不认可婚前协议中关于限制或放弃子女抚养费的内容,同样地,那些限制对子女实施监护或探视的条款也不会得到认可。美国各州的立法人员均认为儿童权益属于公共政策的范畴,任何私人性质的协议都不得削弱子女获取父母抚育的权利,同时也不得限制子女与其父(母)的关系。

  放弃获取配偶赡养费的内容(某些州)

在美国,有些州对于当事人在婚前协议中放弃在离婚时要求配偶赡养费权利的问题做出了限制性规定,但也有些州许可当事人放弃该权利。因此,对于该问题,你还应仔细审核自己所在州法律规定之后再作抉择比较好。

  鼓励离婚的内容

曾经有一段时间,一些法院甚至否认婚前协议中关于离婚时财产和债务如何分配的条款的效力,原因是他们觉得这些条款具有鼓励离婚的嫌疑。但现在这个问题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解决,而各州也大都认可了这些条款的效力,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州的法官仍然对这样的条款持有严格谨慎的态度,因此,如果你的协议中包含有与离婚密切相关的财务性条款,那么你们可要仔细推敲一下,以免被法庭否决其效力。

  关于非财务性事项的内容

有些人可能会简单地认为婚前协议是他们规定婚后各方面的生活地书面协议,因此,希望在其中对婚后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做出一些约定,而实际上这个观点是错误的,至少,你不应该将婚前协议当作一个规定日常生活规则的工具。那么,到底哪些事项是过于琐碎而不得在其中包含呢?

  关于家务劳动的分担,如洗衣、做饭、卫生清洁等;

  关于是否喂养宠物的问题;

  关于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抚育、教育子女的问题;

  关于如何与公婆等姻亲、或者继子女保持友好关系的问题;

  关于是否在婚后使用夫姓的问题;等等。

对于上述这些问题,你们还是应自行协商比较好,否则,即使写入婚前协议中,不仅法官不会对其进行裁决,严重时甚至会影响到整个婚前协议的正式性,而使其效力遭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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