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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與稅務問題討論
流覽次數:5410    添加時間:2005/12/18    來源:Helen Xu

離婚對於當事人雙方來說,是一件非常痛苦、無奈的經歷,在這一過程中,某些人可能會遭遇情感和財產上的雙重打擊。但在有些情況下,只要當事人處理得當,還是可以將損失和打擊降至最低的,下面我們就結合離婚與稅務的關係進行一下簡單的介紹。

(一)稅務減免的協商(Negotiate the Tax Exemption)

如果當事人雙方沒有涉及撫養人減免(Dependency Exemption)的問題,或對此沒有異議,那麼監護方父(母)享有此項權利。所謂監護方父(母)(the Custodial Parent)是指在一年中的大部分時間裏都對子女進行生活監護的一方父母。
撫養人減免是一個令人感覺挫敗的問題,而且這一問題在感情方面造成的影響大大超過經濟方面。例如,儘管監護方父母大多不願意放棄該稅務減免資格,但這一問題卻又並不值得去花錢請律師來進行訴訟。那麼到底該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呢?許多州允許根據當年的子女撫養費支付情況而確定減免資格。監護方父母也可能同意這一方法,畢竟在一年裏定時、有規律地獲得子女撫養費的確要比放棄撫養費減免資格要划算的多。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雙方應將子女撫養費的支付與撫養人減免掛鉤,並加以強調。

而對於多子女的家庭,比如兩個子女,那麼此時問題可能就會比較簡單。這種情況下,女方可能就有權根據其所監護撫養的年齡較小的子女而要求獲取州和聯邦稅收的減免、扣除資格,而男方則根據其所監護撫養的年齡較大的子女而要求獲取州和聯邦稅收的減免、扣除資格。

需要注意的是,子女撫養費中應包括子女醫療開支(Medical Expenses)以及其他與子女相關的開支。

(二)不要浪費稅務減免資額(Don’t Waste the Tax Exemption)

稅務減免資格通常容易在下列兩種情況下得不到充分利用:即享有稅務減免資格一方父母收入較低或收入太高。

很簡單,如果當事人根本沒有收入,或收入低於納稅起征點,那麼當然也就不存在什麼減免稅收的問題了。

同樣地,富裕一方也可能會浪費稅務減免資格。比如在1996年,單身納稅申報人的年總收入如果超過$114,700,或戶主(Head of Household)納稅申報人的年總收入如果超過$143,350,那麼其年總收入每增加$2,500,其個人所得稅免稅額將降低2%;而且,如果單身納稅申報人的年總收入超過$237,200,或戶主納稅申報人的年總收入超過$265,800,那麼他們將無法再享受該稅收減免資格。因此,對於這些“高”收入的當事人來說,如果他們享有這種稅收減免權利,那麼這種權利也將是一種浪費。

(三)父母雙方有時均可作為戶主進行納稅申報

根據美國國稅局(IRS)相關規定,戶主身份必須伴隨有子女,而且該身份不得進行協商,也不得由法院來進行指定。但是,當家中擁有兩個或多個子女,且需進行平等安排時,父母雙方當事人均可要求作為戶主身份進行安排。而私下,雙方也可協商安排各自所監護之子女與對方父(母)相處,這種情況下,雙方不僅在經濟上達到了雙贏,而對子女問題的協商也比較容易溝通。

(四)有些律師費可作為稅務扣除項目(Some Attorney Fees Can Be Tax Deductible)

與其他律師相比,人們可能更加討厭向那些離婚律師支付律師費。刑事辯護律師通常是由政府來支付律師費;而在人身傷害訴訟中,當事人也通常是從其所獲得的賠償金中來支付律師費;對於公司法人來說,他們也通常會將律師費作為經營成本。唯獨離婚當事人,他們不僅處在人生的痛苦境地,更要從自己的財產中抽取部分來支付律師費,其不甘願也就可想而知了。

雖然離婚所需的開支是個人開支,而且不可作為稅務扣除項目,但有些離婚中的開支卻可以進行扣除,只要當事人對扣除額進行詳細分類且其雜項扣除額超過了付款當事人調整總收入(Adjusted Gross Income)的2%。可扣除開支可包括:

● 稅務計畫的費用(Fees for Tax Planning);

● 取得應稅收入的費用(Fees for Obtaining Taxable Income);

● 保障適格退休計畫(Qualified Retirement Plans)利益的費用。

稅務計畫對於擴大稅務扣除是非常有必要的,其他稅務扣除開支,如準備納稅申報單的花費在當年應作為律師費進行支付。

如果律師費的支付超過一年,比如通常是在聘請律師時會支付一筆費用,而在案件結束時再支付一部分,那麼該律師費的可扣除份額就要根據每年的支付額來按比例進行計算了。

(五)有些律師費可看作資本(Some Attorney Fees Can Be Capitalized)

當涉及財產利益保存的律師費為不可扣除稅務項目時,當事人可將這些費用作為資產運作的資本開支。雖然這樣並不會立即在稅款方面獲得利益,但當出售這些財產時,這些資本化的開支卻可以增加可扣除成本數額,或降低收益數額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

如果該訴訟涉及太多資產,那麼律師費就必須進行明確區分,否則美國國稅局將按比例分配這些費用。

當然,要求這些稅務扣除也要有個依據,因此,當事人應仔細記錄這些帳單並好好保存。

(六)僅稱為“生活費”(Maintenance)的開支是沒有必要進行稅務扣除

配偶贍養費(Alimony)和生活費是夫妻之間所支付的可作為稅務扣除項目的支付款項,但當事人如要將該支付款項作為可扣除稅務專案,就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 該支付款必須為現金形式,現金形式之外的服務或財產轉讓均不得看作是贍養費;

● 該款項必須根據離婚或分居判決或協議進行支付;

● 該款項必須支付給對方配偶或為配偶利益而進行支付,向第三人進行付款(如醫療開支、健康保險、租金、抵押貸款、或學費等)不一定具有同等的效力;

● 離婚或分居判決中不得指定該支付款為免稅款項,當事人可自己選擇決定應作為應稅項目還是免稅項目,或由法庭來進行判決。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可認定該款項對支付方來說是免稅收入;

● 支付方與接收方不得同時為同意家庭的成員;

● 該款項必須在接收方死亡時終止支付;

● 不得將子女撫養費或財產分配款項作為配偶贍養費的支付。

(七)避免子女撫養費的困境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得將支付款明確規定哪一部分為子女撫養費,也就是說,當事人不得明確說明那一部分款項屬於配偶贍養費,而那一部分寬限屬於子女撫養費。關於子女撫養費的具體金額,當事人無需在相關支付文件中具體說明。

美國大多數州均允許當事人將子女撫養費與配偶贍養費混合起來一起進行支付,有時統稱為家庭扶助費(Family Support),且美國聯邦法律也認可了其合法性。但近些年來,隨著各州子女撫養費百分比例標準的通過,業內人士經常會聽到美國國稅局關於是否應將這些百分比的款項納入家庭扶助費,並將這部分款項作為不可扣除的開支,因為他們是作為子女撫養開支項目的。如果法庭判決或協議中沒有明確指定那一部分屬於子女撫養費,那麼可將這筆款項均作為配偶贍養費。

這部分款項中沒有那一部分可認定為是子女撫養費。但是,即使判決或協議書中並沒有明確指定那一部分是子女撫養費,如果其中明確說明該金額可應與子女相關的事項(如子女達到特定年齡、結婚、死亡、從學校畢業等)而降低,或明顯因與子女相關的其他事項而變化時,可將這部分款項作為子女撫養費,此時該款項將不得作為配偶贍養費,而對於支付方來說,也不得再將該款項進行免稅申報。

即使該款項可認定為是配偶贍養費,且判決或協議中並沒有明確規定該款項的數額會因與子女相關的緊急事項而減少,但在下列情況下,仍然可以認定該款項是應與子女相關的事項而降低,這些情況為:

● 在子女年滿18、21歲或法定成年年齡之前或之後的6個月內,該款項減少;

● 在支付方配偶的其他子女年齡在18到24歲之間,或在此之前或之後一年內,該款項因在兩種或多種情況下而減少。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判決或協議中明確列出撫養該子女的其他明細款項,該款項仍可認定為是子女撫養費的範疇。

(八)夫妻之間的財產轉讓可以免稅(Transfers of Property Between Spouses Tax Free)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之間或前配偶之間的財產轉讓可認定為並不存在所謂的收益與損失的問題,但該問題的一個前提是,該財產轉讓必須是基於離婚而進行。那麼,到底怎樣的財產轉讓才可認定為是離婚引起的呢?一般來說,財產轉讓在滿足下列條件的情況下,便可認定為是離婚引起的:

● 該財產轉讓發生在當事人雙方離婚之日起的一年內;或

● 該財產轉讓與當事人婚姻關係的終止相關,對此,有些法律條文規定,該財產轉讓必須是根據離婚或分居協定或判決而進行的,且必須發生在當事人離婚之日起的6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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