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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裁決子女監護權
流覽次數:6109    添加時間:2005/6/28    來源:Angela Chen

離婚(Divorce)後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子女監護權(Custody Right),當夫妻雙方無法協商一致且經法院調解(Court Mediation)又失敗時,唯一的途徑便是提請法院裁決。那麼,法院又是如何處理這一問題的呢?當法院判定子女監護權的歸屬時,又需考慮哪些因素呢?
 
法院在判定子女監護權問題時,大都遵循一個原則,即“子女最大利益原則”(Best Interest of Child),也就是將子女的最大利益作為衡量判斷子女監護權歸屬的最高標準。當然,從一定意義上說,“子女最大利益”是一個非常寬泛的標準,其中包括了一些特定的事實以及特定情況下所適用的一系列因素。其中包括:
1.子女的年齡、性別、精神狀態和身體健康狀況;
2.父母雙方各自的精神狀態和身體健康狀況;
3.父母雙方各自的生活方式以及其它社會因素,包括子女是否會被動吸煙;
4.是否存在虐待(Abuse)子女的記錄;
5.父母雙方各自與子女之間的感情維繫,以及父母雙方各自能夠給予子女的引導能力;
6.父母雙方各自為子女提供衣、食、住以及醫療保健條件的能力;
7.子女已經建立起來的生活模式(如學校、住所、社區、宗教組織等);
8.子女當前所接受教育的品質;
9.如果該子女達到一定年齡(通常為12歲或以上),則還要考慮子女的偏好;
10.父母雙方各自鼓勵子女與對方進行交流和接觸的能力和意願。
 
如果父母雙方在上述條件的比較上並沒有明顯的差異,那麼大多數法院則傾向於把主要的監護責任授予能夠為子女提供穩定環境的父母一方。對於年幼的子女,監護權可能會授予在照顧子女方面起主要作用的一方;而對於稍為年長的子女,則可能把監護權授予能夠最大程度地保證子女在教育、鄰里生活(Neighborhood Life)、宗教組織(Religious Institutions)以及朋輩關係(Peer Relationships)等方面利益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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