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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監護與探視的協調與明確
流覽次數:5211    添加時間:2005/6/20    來源:Helen Xu

子女監護與探視的協調與明確
 
     如果父母雙方因個性或其他原因極易發生衝突,或者需要在具體細節上事先作出明確約定,那麼,離婚時,在制定子女撫養協議(Parenting Agreement)問題上就有必要將可能涉及的各類事項作出具體、明確的安排了,這樣不僅可以保障將來在子女監護與探視方面有章可循,同時在發生爭議時也可以有據可評了。
    那麼在子女監護與探視的安排方面,父母雙方應就哪些方面予以約定呢?
 
    ●  關於週末探視的明確規定(可能是關於一個月的第一、第三、第五個週末,且週末應從週五開始計算);
 
    ●  一系列的假期安排,可能需要用奇數年或偶數年來明確將由哪一方父母與子女共同度過哪個假期;
 
    ●  學校或學院的特定假日安排(可能與法定節假日不同);
 
    ●  接送子女的具體時間;
 
    ●  指定將由父母哪一方為子女舉辦生日宴會,並協助子女邀請朋友前來參加此宴會,或許父母雙方可以輪流舉辦;
 
    ●  如果父母一方臨時決定與子女共度假期,那麼其應當提前予以通知的時間;
 
    ●  帶領子女外出時,應將子女具體去向以及離開本市的時間事先通知對方父母;
 
    ●  當父母一方因公或其他事情必須離開本市,從而無法按照預定日期與子女相處時,父母雙方應相互協調的協議;
 
    ●  父母雙方應分享或向對方提供子女的在校記錄和醫療記錄的協議(聯邦法律規定父母雙方均有權獲知子女在校記錄的資訊,除非法庭下達其他指令);
 
    ●  父母一方應將與子女有關的家長會、運動會、以及其他活動事先通知對方父母的協議;
 
    ●  父母雙方應相互協商確定子女應參加何種課外活動的協議;
 
    ●  因需要子女參加特定事項而無法遵照事先安排的監護與探視安排的協議約定,比如需要子女參加的家族內的婚禮、家庭聚會、或葬禮等;
 
    ●  雙方均應允許子女與對方父母進行電話聯繫的協議,可以事先約定具體的時間和週期;
 
    ●  不干涉或者說鼓勵子女與對方父母保持親密友好關係的協議;
 
    ●  在變換工作、家庭住址、或電話後,雙方均應及時通知對方的協議。
 
    無論父母雙方選擇怎樣的子女撫養方式,無論哪一方父母獲得了子女的監護權,而對另一方父母又作出了怎樣的探視安排,孩子的健康成長需要的是父母雙方的協力配合,因此,無論父母雙方之間存在怎樣的問題,為了自己的孩子,為了給孩子一個健康、美好的生長環境,就應該靜下心來去配合對方,而這也正是在配合自己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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