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Divorce)並不會結束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法定的撫養義務,雖然雙方的婚姻關係已告結束,但從法律與道德上講,卻仍然負有為子女提供充分的撫養費的義務和責任,直至子女成年或自立。
為保持子女撫養費(Child Support)數額確定問題上的一致性和可預見性,美國聯邦政府命令各州均須制定實施子女撫養費指導方針(Child Support
Guideline)。雖然各州在該指導方針的具體規定上存有差異,但在某些大的方面,卻仍然會存在一些共性的地方。
一般來說,各州子女撫養費具體數額的確定主要取決於父母雙方的收入。夫妻雙方各自的收入與雙方共同的收入總和的百分比決定了他們所要支付的子女撫養費數額,但在這一問題上,有些州是以總收入(Gross
Income)為基數,而有些州則根據淨收入(Net Income)來進行計算。
儘管各州存在子女撫養費指導方針,並且根據該方針計算具體的撫養費數額,但在實際生活中,法官則可能根據一些具體因素而對子女撫養費具體數額作出高於或低於法定數額的判決。
(一)高於法定數額的因素
● 子女撫育開支特別大;
● 不包含在醫療保險範圍內的牙科或其他醫療費用;
● 子女具有特別的教育需求,如私人貴族學校的高昂學費,子女存在語言障礙而需要花費的矯正費用等;
● 娛樂性活動,如參加夏令營、體育代表隊、以及其他課外活動所需開支;
● 非監護一方父母的新配偶的收入高昂,而無需其遞補家用;
● 非監護一方父母自願放棄工作或不充分就業,但法院認為其具有充分的能力支付一定數額的子女撫養費。
(二)低於法定數額的因素
● 不尋常的子女監護安排,如父母雙方對子女進行分割監護,即女方對某些子女進行監護,而男方則對其他子女進行監護,這種情況多出現 在多子女家庭;
● 父母雙方對子女進行共同監護,而子女與父母雙方相處時間大致相同或基本相同;
● 非監護一方父母的收入太高,致使根據收入百分比計算所得的子女撫養費數額太大;
● 非監護一方父母存在需要其撫養的過去婚姻或新婚姻關係中所生育的子女;
● 非監護一方父母負有巨額債務,特別是當該債務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因為另一方父母而引起時;
● 具有監護權一方父母具有足夠的收入能力來承擔撫育子女的經濟責任;
● 夫妻雙方對財產進行分割時,享有監護權一方父母獲取了家庭住宅,並且承擔了較少債務;
● 需要撫養的子女具有顯著性收入,比如通過信託等方式獲取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