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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離婚判例:如何認定夫妻共有財產?
流覽次數:8602    添加時間:2011/6/27    來源:Amy Chen

加州洛杉磯高等法院最近一個離婚判例,是關於夫妻共有財產的認定,賀秀娟律師認為該判例具有典型性和啓發性,整理出來給讀者瞭解:
 
案例中的夫妻于1984年結婚,2004年9月開始分居,分居後丈夫就提出了離婚,提出離婚時夫妻有4個未成年子女。
 
2003年3月,丈夫購買了375萬的人壽險,因為他有健康問題,覺得應該購買保險為家人以後的生活提供保障,萬一自己不在了,每人還都能拿到一筆錢,小孩可以完成大學學業。在買保險時,丈夫沒想到日後會與妻子分居。當時保單所有人寫的是妻子的名字,受益人也是妻子,保費則是從夫妻共有帳戶中支出。到2008年9月法院判决离婚时,这份保险的现金价值达到$36万。
 
初審法院認為這份保險是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保費是從共有帳戶中支出,判定屬於夫妻共有財產。但妻子不服,認為購買保險時,列明她是保單所有人,保單應該屬於她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有,因此提出上訴。
 
在夫妻財產認定中,一般情況下,婚後購置的財產是屬於夫妻共有財產;但倘若夫妻一方經另一方同意,將財產登記在自己名下,該財產會被視為他/她的個人財產。本案中的妻子就提出保險單的所有人是她的名字,而且是經他丈夫同意的,對於這一點關鍵丈夫也不否認。
 
保單也屬於財產,所有人可以出售、轉讓、贈與他人,其金錢價值等同於所有人持有保險公司的一張本票。保險單上的保險利益并不因為婚姻終止而消滅。
 
上訴法院認為:對於保單所有人是妻子這一事實,丈夫沒能提出相反的證據;也不能證明登記所有人名字時,丈夫不知情。因此,上訴法院根據“form of title presumption”規則,認定保單是妻子的個人財產,撤銷了初審法院的判決。
 
賀秀娟律師註釋:人壽保險保單持有人,不像其他的財產可以登記在夫妻共同名下,一般受保人即持有人,除非像本案例男方另外簽了文件,讓女方成爲保單持有人。離婚後,只要女方継續付保費,男方無法更改受益人。但如果丈夫提出保單雖然登記在妻子名下,他們卻私下約定保單是夫妻共同所有,而不是妻子個人的,法院會不會採信?對財產的認定是不是就不一樣了?總之,前提有一點變化,結果就可能不同。
 
因此,賀秀娟律師提醒在婚姻中的人們,甜蜜時誰都沒想過會離婚,但一旦有了變化,那就不好說了。離婚時為財紛爭的事太多,鬧劇上演一幕又一幕,搞不好一方只能淨身出戶。因此,建議夫妻在置產時還是要有所考慮,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向律師諮詢瞭解。

 
賀律師簡介:
賀秀娟律師,自1990年起在美國執業,專精移民法和家事法案件。
在移民法方面,為求達到最迅速及最有效率的目的,賀律師必和客戶直接溝通,作深入瞭解,以在法律範圍內,凸顯出客戶的特色,並主動向移民局及有關部門追蹤案件之進展,在有關高科技人才、傑出人士、特殊人才、國家利益豁免方面,尤有獨到之經驗,成功率非常高,其中包括不少困難度較高的案件,如畫家、氣功師等。
在家事法方面,賀律師尤擅家庭暴力援助、離婚調解、協議離婚、婚前、婚後協議等。 雖然賀律師對離婚訴訟有豐富的經驗及嫺熟的法律知識,鑒於法院不斷宣導當事人應努力嘗試用協議、仲裁或是其它庭外和解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的爭議,賀律師目前不再接辦離婚訴訟案件,而將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注在説明客戶和對方達成協議,並儘量減低離婚對小孩的傷害。
賀秀娟律師對客戶委託之案件,無論是何種類別,都是發自內心的關心,能設身處地的站在客戶立場著想,以服務大眾的心態,專業地為客戶處理各種法律問題。許多客戶都能感受到這種心意,而變成賀律師的好朋友。
賀秀娟律師事務所網站:
http://www.jessieho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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