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子女撫養費的計算是個讓離婚夫妻們頭痛的問題。但很少有人知道,再婚對子女撫養費的變更也同樣有影響。那麼它的具體變化是什麼呢?賀秀娟律師在此分享以下這個案例,希望大家能夠瞭解再婚對變更子女撫養費的影響。
加州第三區上訴法院案例:此案中的雙方當事人為一對離婚夫妻,Thomas和Elizabeth,他們有一個未成年的孩子Carter,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孩子的监护权。自1995年起,Thomas就支付每月$506孩子抚养费。 Elizabeth于2005年1月向法院提出增加孩子抚养费的申请。 法院于2007年7月对抚养费变更做出判决:规定Thomas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557给Elizabeth,并支付Elizabeth的律师费$20,000。 同时,由于Thomas的现任妻子Sarah在初审中担任Thomas的代理律师,在审理过程中有些行为违法了加州律师协会(California State Bar)的规定,所以法院判决Sarah支付$2,000罚款。
初审法院判决下达后,双方同时向加州上诉法院起诉。Thomas认为判决法院将现任妻子收入包含在抚养费计算中的做法是错误的,而Elizabeth认为法院判决的抚养费数额远远不够,孩子不能享受到和父亲Thomas同样的生活水平。
Thomas是一家农场的经理,后来他将所有的收入都投资在一个飞机租赁生意上,但并没有获利根据Thomas之前农场的工作,初审法庭计算出他的收入为每年$50,000(每月$4,166)同时他再婚后,Thomas和现任妻子Sarah 2004和2005年的共有财产高于310万美金,法庭计算他的投资回报为每月$18,450。也就是说,初审法庭在计算抚养费时并没有减去Sarah的收入。
根据加州家事法第4057.5章第(a)(1)条规定,变更子女抚养费时,若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当事人再婚,其现任配偶的收入不得计算在内。一方当事人再婚后共同收入的计算方法为现任夫妻共有收入的一半。
在此案中,初审法庭在计算子女抚养费时,将父亲Thomas和其现任妻子Sarah拥有的共同收入全部包含在内,此判决就违反了家事法的规定。Sarah并无义务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此外,妻子Elizabeth提出,家事法中也有规定,如果孩子的生活出现极大困境,变更子女抚养费的计算可以考虑现任丈夫/妻子的财产。她认为孩子如今不能享受和父亲一样的生活水平。加州上诉法院认为Elizabeth的论点不成立,因为她没有证据来证明孩子生活有困境。
综上所述,上诉法院撤销初审法院对抚养费变更的判决,发回重审,诉讼费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
贺秀娟律师通过此案想要告诉朋友们,变更子女抚养费的条件一般为:支付方因失业或收入改变或是因子女日常开销、学费、医疗费增大而要求支付方提高原先所同意的抚养费。但如果一方再婚,计算方式也就不同,如何争取或保障权益,贺律师建议大家寻求有经验的律师帮助。
英文供稿:贺秀娟律师
贺秀娟律师简介:
贺秀娟律师,自1990年起在美国加州旧金山湾区执业,专精家事法案件,尤擅家庭暴力援助、离婚调解、协议离婚、婚前、婚后协议。曾多次接受媒体采访及受邀于各大学、机关团体作专题演讲及法律研讨会。多次因热心公益及服务小区获奖,曾参与的项目包括:为受家庭暴力妇女开的讲座担任讲员、为低收入客户提供免费咨询及代表出庭、及在法庭担任双语即席翻译等。
贺秀娟律师在家事法方面承办的案件包括离婚、婚前、婚后协议、及协议离婚的咨询及协调等。虽然贺律师对离婚诉讼有丰富的经验及娴熟的法律知识,鉴于近年来,法院不断倡导当事人应努力在离婚过程中,试着用协议、仲裁或是其它庭外和解的方式来解决双方的争议,贺律师目前已不再接办离婚诉讼案件,而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注在帮助客户和对方达成协议,并尽量减低离婚对小孩的伤害。
贺秀娟律师对客户委托之案件,无论是何种类别,都是发自内心的关心,能设身处地的站在客户立场着想,以服务大众的心态,专业地为客户处理各种法律问题。许多客户都能感受到这种心意,而变成贺律师的好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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