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16年11月,移民局和國土安全部就正式在Federal Register網站公佈了這份題為《Retention of EB–1, EB–2, and
EB–3 Immigrant Workers and Program Improvements Affecting High-Skilled
Nonimmigrant Workers 》的最終規定(Final rule)。該最終規定將在公示後的60天,即2017年1月17日川普正式入主白宮之前生效。
鑒於該最終規定將會對於職業移民及非移民簽證類別的相關規定作出改變。故對於這些新規將會產生的影響進行分析是非常重要的。該新規的最大影響在於:將對通過職業移民途徑申請綠卡的外籍高技能員工產生深遠影響。具體兩大亮點如下:
一、 H-1B簽證失業外籍員工將有60天“寬限期”,這樣外籍員工即使丟了工作,也不會因失業就丟掉身份;
二、 I-140職業移民綠卡申請一旦通過移民局批准,即使屆時雇主撤銷申請,或者公司倒閉,都不會影響職業移民綠卡申請的有效性。
接下來作為美國元臣律師事務所資深移民律師Earvin Chionglo將為大家簡要概述該最終法案及其對職業移民和非移民簽證類別的預期影響:
確定優先權日期
對於不需要永久勞工證的I-140移民申請,例如根據基於職業移民一類優先(EB-1)和國家利益豁免(EB-2)類別提交的申請,案件的優先日期一般為其I-140的提交日期。該新規定也與DHS在確定優先權日期的現實做法想吻合。拿到了優先日,也就意味著進入了排期。只要I-140已經被批准,外籍員工就能夠保留這一優先日,即使在等待排期期間更換了雇主,由新雇主重新提交一份I-140,也能繼續使用原優先日不需要重新開始計算排期。前提條件是國土安全部沒有因為簽證欺詐等原因撤銷外籍員工的I-140。
保留已獲准移民簽證I-140申請的優先權日
外籍勞工獲准I-140申請後所得到的優先日期,是決定其等候移民簽證號碼的重要根據。優先權日將會一直有效,除非因簽證欺詐、偽造材料等行為而被撤銷I-140批准。該規定將會增強已獲准的I-140簽證申請人員在工作上的可變動性。這也將會提高獲准的I-140簽證申請人員在升職、更換雇主以及追求其他雇傭機會方面的能力,且不會擔心因此丟掉他們在移民簽證中的排期位置。
職業移民簽證申請的保留
為了提高第一類優先(EB-1),第二類優先(EB-2)和第三類優先(EB-3)類別中已批准I-140申請的外籍員工的工作可變動性,除了那些因未到優先權日而無法獲得LPR狀態的某些外籍員工的工作的可變動性。以往雇主通過提交I-140表格為外籍員工申請職業移民(即“綠卡”),但如果雇主由於公司倒閉等其他原因,撤銷外籍員工的移民申請,外籍員工綠卡會受到影響。根據該最終規定,外籍員工的職業移民
I-140表獲批准後,即使雇主由於公司經營原因,提出撤銷對外籍員工的綠卡申請,無效。綠卡申請人仍可保留已批准的移民申請狀態。另外,在I-140批准後的180天或者I-485身份調整遞交後的180天后,雇主公司一旦倒閉或停運,外籍員工已經批准的I-140也不會被自動撤銷,這將為外籍員工更換雇主或尋求其他就業機會提供了很大的靈活性。
允許部分合條件非移民簽證人士合法留美
由於對可能簽發的移民簽證數量有法定限制原因,對於那些無法取得移民簽證且已獲准I-140申請的高級非移民工作人員,該最終規定允許E-3(澳洲公民工作簽證),
H-1B, H-1B1(智利和新加坡公民工作簽證), L-1(跨國經理人簽證)或O-1(特殊人才簽證)
等非移民簽證人士,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包括寬限期內)可合法留在美國,申請工作簽證,由國土安全部(DHS)自行頒發就業許可。
這些特定條件包括:
1.這些簽證的持有人,是已經批准的職業移民(I-140)申請的主受益人;
2.在優先時期未排到官方的移民排期時;
3.他們可以提供令人信服的證據,來證實DHS會為他們簽發工作簽證。
10天的非移民寬限期
最終規定為E1、E2、E3、L1等投資和企業雇員的相關簽證以及TN北美協約國簽證等分類中的個人設定了兩個、共10天的寬限期,這會為次類別的受益人離開美國或其他行動提供合理的時間。
60天非移民寬限期
對於某些高技能非移民雇員如H-1B、L-1(跨國經理人)、O-1(特殊人才)、E類簽證(不適用於中國公民)以及TN簽證(不適用於中國公民)的外籍員工及其附屬簽證家屬,在其授權有效期結束之前結束工作時,該(Final
rule)最終規定為其在授權有效期內提供了連續60天的grace
period(“寬限期”),以便他們可以更容易地尋求新就業來延長他們在美國的合法身份。這也許是本次提案中影響範圍最廣、受益人最多的一條細則。目前,持有非移民類工作簽證的外籍人士,一旦失去工作就會立即失去有效身份,這條細則大大緩解了一失業就要儘快離境的尷尬局面。
另外,這一寬限期也有利於美國雇主對現有的以及新聘非移民工作人員在用工上的調整。
H-1B執照
最終規定將目前國土安全部(DHS)關於例外要求的政策編入其中,即如果該執照是全面履行職責相關專業所需的,則H-1B簽證申請的批准將取決於受益人是否擁有該特定執照。如果申請人能夠證明該外籍員工在獲得H-1B身份之前由於某些技術原因而無法獲得所需的執照,則該最終規定允許臨時批准其他合格的無執照外籍員工的H-1B申請。另外,最終規定還明確了對於那些沒有獲得執照的、工作在一個允許在持有高級執照及監管人員的監督下進行工作的州的外籍員工需要提交以支援批准其H-1B申請的證據類型。
仔細觀察這些新的規定,很明顯可以看出國土安全部(DHS)和美國移民局(USCIS)正在採取措施來使得職業移民和非移民簽證外籍員工在更換雇主方面更加的靈活。在最終規定的這些新規則之前,職業移民制度的各個方面經常被批評為促進契約勞工的制度。職業移民常常會在轉換雇主方面遇到困難,究其原因多是擔心失去優先權日期、撤回批准的申請,並被迫離開美國。通常情況下,H-1B工作人員常常因為喪失合法移民身份而被迫終止並被迫儘快離開美國。所以該最終規定上的這些改變收到了熱量的歡迎。
移民局方面表示,本次“最終規定”主要是為了改善基於就業的移民或非移民簽證申請的流程,增加尋求高技能外國雇員的美國雇主的確定性,提升高技能外國雇員生活的穩定性和工作的靈活性,增加相關政策應用的透明度和一致性。這些變化的最重要目的是提高美國雇主雇傭和留住高技能雇員的能力,同時為這些雇員尋求晉升、獲取橫向職位或者更換雇主提供更多選擇。
美國元臣國際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Earvin Chionglo指出,對於使用L1、H-1B較多的華人或留學生而言,最終規定中新增的60天寬限期將是極大的利好。由於目前H-1B沒有寬限期,離職後必須在發薪日最後一天離境;而有了寬限期後,情況將會大不同。H-1B高技術人才可充分的利用這一時間,繼續在美國找其他工作;這也會給美國雇主更容易的協調現有及新招的非移民員工提供了寶貴的時間。
文章來源:NClaw美國元臣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