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秀娟律師長期從事移民法和家事法執業,每天都會遇到客人提出各種各樣的問題,其中不少問題比較典型具有代表性,因此,賀秀娟律師事務所將這些問答整理後陸續公佈在網站,供更多讀者流覽瞭解,獲取有用的資訊。經常,我們會收到美國境外法律文件如離婚協議在美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列舉以下三位客人的情況,供讀者參考。
楊先生諮詢:
我女朋友在中國已經離婚,她現在要來美國與我結婚,需要什麼資料?有法院給她的離婚協議書,她在美國結婚可以和我結婚嗎?
賀秀娟律師事務所回答:
在美國結婚需要帶身份證明和婚姻狀況證明,中國的離婚證明要經過翻譯公證才能在美國使用。
臺灣客人諮詢:
我和美國公民結婚,婚後在臺灣居住,共同擁有一房子。現在我們在臺灣已經離婚,小孩監護權判給我。假如以後我回美國,是否還要在美國辦理離婚手續,美國才會承認我已恢復單身?如果我在美國再婚,是否會犯重婚罪?
賀秀娟律師事務所回答:
如果你們在美國沒有其他的財產要分,你在臺灣已擁有小孩的監護權,你不需要在美國再辦一次離婚手續。妳在台灣的離婚是有法律效力的,翻譯公證後可以到美國使用,包括將來再婚時。關於台灣離婚判決在美國的效力問題,請參考我們的專業文章:《在臺灣離婚,可以向美國法院申請變更子女監護權嗎?》
趙小姐諮詢:
我和我男友都是中國人,現在在美國讀書,我在新澤西州有一套房產。我們打算簽婚前協議,如果我們在美國結婚,是否需要在美國簽婚前協議?在中國簽的婚前協議在美國會有效嗎?
賀秀娟律師事務所回答:
在美國有房產並且打算在美國結婚,最好是在美國簽訂一份英文的婚前協議,這樣更為符合美國的做法,也可以充分保障協議將來得以適用和執行。
如果在中國簽婚前協議則需要進行翻譯公證,倘若有條款不符合美國規定,美國法院可能不會承認和執行,而中國法院依據國內婚前協議作出的判決,美國法院無執行的義務,因此如果協議出問題,美國的房產或其他可能無法依協議得到保障。
賀律師簡介
賀秀娟律師,自1990年起在美國執業,專精移民法和家事法案件。
在移民法方面,為求達到最迅速及最有效率的目的,賀律師必和客戶直接溝通,作深入瞭解,以在法律範圍內,凸顯出客戶的特色,並主動向移民局及有關部門追蹤案件之進展,在有關高科技人才、傑出人士、特殊人才、國家利益豁免方面,尤有獨到之經驗,成功率非常高,其中包括不少困難度較高的案件,如畫家、氣功師等。
在家事法方面,賀律師尤擅家庭暴力援助、離婚調解、協議離婚、婚前、婚後協議等。雖然賀律師對離婚訴訟有豐富的經驗及嫺熟的法律知識,鑒於法院不斷宣導當事人應努力嘗試用協議、仲裁或是其他庭外和解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的爭議,賀律師目前不再接辦離婚訴訟案件,而將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注在說明客戶和對方達成協議,並儘量減低離婚對小孩的傷害。
賀秀娟律師對客戶委託之案件,無論是何種類別,都是發自內心的關心,能設身處地的站在客戶立場著想,以服務大眾的心態,專業地為客戶處理各種法律問題。許多客戶都能感受到這種心意,而變成賀律師的好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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