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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移民

買房可以移民美國嗎,辦美國移民可以給房產嗎?
流覽次數:4256    添加時間:2017/10/26    來源:美國EB5一點通

最近忙,拿老話題翻出來討論下。話題是老話題,玩法還是新玩法。

美國移民,與之前的加拿大聯邦移民和歐洲買房移民等,最大的區別是,EB-5投資一定,要“at risk”,一定是要有風險的,喜歡繞著規則走的國人就在琢磨是否美國有買房移民的方式

以前,就有投資者問,買房可以移民美國嗎?這兩年,類似的問題少了,但是變種來了,辦EB-5給房產做擔保,真是符合中國投資者最愛,可以嗎?

先看第一個問題:EB-5資金能用來購買房地產嗎?

Yes和No。USCIS(移民局)並不禁止使用EB-5資金來收購房地產;但是,通常不會將收購房地產項目的EB-5資金作為輸入條件計算到就業經濟模型中。

Izummi判例,指明“所有資金必須注入到能創造就業的經濟活動中。”例如,一個創造就業的企業,可以用一些EB-5資金來收購土地,而別的EB-5資金用來開發並且運營該片土地。該企業創造的就業,可以在所有EB-5投資者中分配。這部分的分配比例應該在 項目計畫書中詳細說明。

投資者不能通過消極投資,諸如僅僅購買房地產的方式,獲得美國永居身份,因為投資資金必須“有風險”地注入,並且資金要被用於創造就業。

也就是所謂的,類似歐洲的“買房”移民,是不可行的

我們再來看,是否有所謂的積極的方式,通過房產投資,實現“買房”移民的。

如果通過在美購地,建賓館,創造就業,並實現移民的。這是一條可行的路徑,小一點標的酒店,也就500-1000萬美元,再附帶建個餐廳,可以多雇點人,所創造的直接就業就可以滿足好幾戶家庭所需的就業要求。大點標的,3000萬美元上下,租用個區域中心的牌照,可以是公寓或酒店等等,要是一組投資者一起參與投資的話,也可以實現十幾二十多戶家庭的就業用工要求。這類房產項目,在美國還是比較多的,而且市場相對規範,如果運營正常,拿到永久綠卡後,出售物業也是比較容易的。

但是,通常,這類項目的實質,還是在積極地經營業務,需要投資者承擔一定的商業風險,並不是國人所謂的買“房”移民,因為,此“房”非彼“房”。

國人所謂的買“房”移民,往明裏說,就是買“別墅”或者“公寓”,以後能滿足自住要求的,進而實現移民的要求。非常坦率地講,如果這條路能走通的話,那麼美國EB-5的簽證配額,不漲到每年30萬張(也才能滿足10萬個家庭),都抵擋不了國人的要求。想想吧,50萬美元,也就國內一線城市的一套標準住宅,搬家去美國的成本也太低了,看看每年排隊抽籤,拿不到H-1B簽證,而不得不回國的中國留學生數,咱就明白了。

那麼,所謂的“買房”移民走不通,是否有辦移民用房產來抵押擔保呢?

先看下以前的一個項目案例

11年左右,某項目啟動時,開發商給了投資者,一份在開發商名下,美國國內等值房產的清單,投資者可以選擇,如果5年後項目方不能還款,可以要求拿房。很好,非常對國人的胃口。區域中心,照此思路,遞交了所有 項目文件給USCIS,申請I-924範本認證,但是USCIS遲遲不批,問題就出在,投資沒有“at risk”(風險),USCIS認為有“Redemption Issue”(贖回問題)。然後,投資者不得不重簽協議,放棄拿房,然後遞交I-526申請,繼而拿到了綠卡。這是實際的案例,也就是說,已經有項目方,試探過USCIS對於類似問題的底線,那就是從USCIS的具體審批層面,只要有看到,所謂不能還款就給房子的方式,就認為投資沒有“at risk”,那就是不能獲得I-526審批的。

OK,那你USCIS不是,如果在項目文件裏,看到拿房協議就拒I-526申請,咱不能不把這份拿房協議放在申請文件裏嗎?

沒錯,這其實,也就是投資者在問的問題,怎麼講呢,這就是投國人所好,設計出來的方案。也就是說,另外簽一份類似購房的協議,在I-526申請中並不體現出來,這份協議甚至可以是用親戚朋友的名義來簽的。

好,看起來很美。遞交給移民局的文件,完全正常,沒有“Redemption Issue”(贖回問題),可以獲得審批。同時,在私下協議裏,投資者也獲得了項目方的擔保。

這類方式,這些年來一直有項目方投中國人所好,屢試不爽

這裏中國投資者需要考慮兩個問題:

1. 一個融資不存在太大困難的開發商,為何需要冒著違反移民法的風險,將自己置於不利境地。去年,有個被SEC起訴的項目,就有涉及到類似的私下協議。

2. 同時,對於投資者來說,如果項目方一旦違約,不給你房子的時候,你是否能起訴項目方,將之前的私下協議披露呢?如果不披露,你拿什麼對簿公堂,如果披露,向移民局昭告你有私下擔保協議,綠卡是否還想要了?所以,一旦出問題,你就將自己置於兩難的境地。

最後,想解釋下,並非所有擔保協議都不可行。

有些項目方,提供公司、個人或者土地房產擔保,給NCE(新商業企業-即:EB-5投資者成立的貸款企業),而並非給到單獨的EB-5投資者,並不存在上述所謂的“Redemption Issue”(贖回問題)。當然,在這種情況下,你也別想能有一套給你個人的房產擔保。

好,買房移民美國,很美很天真。


文章來源:EB5Sir 美國EB5一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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