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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移民

從移民局對EB-5執法的方向看如何考察項目?
流覽次數:3633    添加時間:2016/10/26    來源:Frank Tsang臧煜卓

以下是IIUSA最近公佈的文章,對照內容,現階段究竟有沒有項目已經達到這些要求呢?

紐約大學商學院近期發佈了一份報告草案,題為《EB-5 2.0:帳戶透明能挽救EB-5項目嗎?》

對於EB-5投資移民項目的證券詐騙和投資人詐騙,美國國會近年來提出了很多立法草案,嘗試去改進EB-5項目的健全性。防止投資人資金被濫用是近期一些美國證監會(SEC)執法行動的核心關鍵,而能夠做到這一點的EB-5改革提案,才會是真正的改革。

在國會最近的EB-5項目改革提案,H.R. 5992提案中SEC. 8. TRANSPARENCY.加入“帳戶透明要求”表明國會致力於真正恢復EB-5項目的健全性。

紐約大學商學院的報告草案中解釋,這個帳戶透明要求可能是該草案中促進項目健全性和保護投資人的最重要舉措。相關條款可能會對EB-5投資人資金的流向進行新的管控。帳戶透明條款嘗試進行實際資金監管,目前有資金濫用在此浮現。

目標如下:
①防止新商業企業和相關企業的負責人濫用EB-5投資人資金
②協助促進美國移民局、投資人和第三方監管預防違法資金轉移
③加強政府執法、發現和挽救資金濫用情況的能力

以上三個目標,Frank Tsang以美國借貸中心(ALC區域中心)舉例,來看項目如何滿足這些規定:
根據ALC的投資與項目協定,
@首先把握住,ALC區域中心不參與任何項目裏的項目公司(借款企業)、建築開發商、第三方資金施工監管公司的經營,並且四方之間沒有相互參股或關聯關係。
@其次,項目公司在收到EB-5資金之前,必須經過美國中小企業局下屬的CDC機構,通過CDC嚴格的風控預算審批,再通過美國中小企業局SBA審核並批准,不會為了招募過多的投資人而做出超高的預算。
@項目公司獲得貸款後,在建築過程中,通過合理的資金監管機制,嚴控項目公司不能隨意支出款項,必須由第三方監管公司經過現場勘查及書面審核通過後,再經過區域中心和貸款發放方審核,才能發放資金。
@第三方監管公司保證在合理時間內,工程等預算完工。
以上這些規定都是ALC區域中心為每個投資項目所構建的制度,站在投資人、貸款發放方以及EB-5移民申請人的立場,在EB-5現有法律不健全的情況下,為區域中心項目的管理指出了一條明晰、有效而可行的道路。

行業內魚龍混雜,相較於許多項目拼命做高預算,增加投資人的招募名額,之後再用各種名目濫用或挪用投資資金的做法,形成了鮮明的對比。許多在美國政府擔任各級財務審核的官員,看過了一些投資移民的 項目預算都不經搖頭的問,為什麼移民局沒有看出這些項目的用意呢?是人謀不臧還是法律漏洞?老美也是人,在金錢的誘惑下,照樣會出賣節操。

H.R. 5992提案原文:https://www.congress.gov/114/bills/hr5992/BILLS-114hr5992ih.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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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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