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美國商業法律通 >> 債務與破產
之前被稱為掙錢計畫(Wage Earner Plans) 的破產法第十三章允許債務人將目前的帳單和過去應付的款項連在一起折扣出一個數目,能讓債務人在三到五年內付清。債務重整適合有正規收入或雇傭工資的個人。也適用于沒有成立公司經營的業主。在提出破產後短期內,債務人應提出爭取法院批准的還債計畫。
申請債務重整,你需要有足夠的收入去支付必須品並且能夠及時支付到期的債務。
你可以保留你選擇的房子、車子、傢俱、公司、現金以及所有資產因為債務和欠款會被“徹底償還”。
債務重整還債計畫由每月淨收入減去正常生活開銷而定的。剩下的錢留給委託人,他會按月還給債主。
破產法第十三章與第七章責任和第十一章重組(Reorganization)不同,因為它只能是債務人的主動請求。換句話說,債務人的債主不能主動為他申請第十三章程式。
第十三章程式通常像一個測驗,因為此計畫常常將利息最大化和延伸出還債的其他項目。有時,很長時間後還要求償還。
如果債務人不能做到這個計畫,債務人或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要求進行破產法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