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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美國破產法第十一章重組的案件通常被稱為“破產重組”(Reorganization)。通常個人也可以使用本章,但更顯著使用此章的是經營重組,申請者通常為有限公司,獨資公司或合夥人。
在第十一章中,公司可以繼續經營,但是債權人和法庭必須同意經營者制定的還債計畫。此案中沒有委託人,除非法官認定指派一個委託人是必要的。如果委託人被指派了,他將會掌管公司的經營和財產。
在2005年新破產法法案下,新增添了信用諮詢服務和其他的一些選擇。建議您聯繫一個專門從事第十一章的破產法律師來幫您查明所有的合法選擇和權益。
破產法是聯邦法。本文只展示了破產法的一些大致資訊,並不完整。必要的時候您需要找律師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