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美國投資移民
1990年,美國總統George H.Bush簽署了IMMACT90。IMMACT90設立了投資移民法,明確聲明美國歡迎投資移民。
根據此法案,滿足以下條件的投資人及其配偶、21歲以下未婚子女均可獲發二年期的條件式綠卡:
注意:如果投資使用期票,期票上的款項必須到期即付,而且要在兩年條件式身份期間切實付清;否則投資人就沒有資格去除條件。
為恢復EB-5原本的立法目的,廣納國外資金以發展美國經濟,美國總統布希于2002年11月2日,正式簽署通過了一項對移民法規的修正案。其中對EB-5的申請資格做了一些重要的彈性修正,使此類別更有利於投資人采行。相關修正包括:
EB5對申請人的資格條件訂定相當寬鬆,投資人無須受任何商業背景、年齡、教育程度及與語言能力的條件限制,只要證明資金來源為合法取得即可。資金不限定要經由自己努力賺得,可經由繼承或贈與取得。投資人、其配偶及未滿21歲之未婚子女均可同時申請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