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6日,美國總統布希簽署了兒童身份保護法案(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CSPA)。該法案的出臺大大減少了申請人的隨行子女因為面談時已經超過21歲而失去移民資格的情況。
在投資移民中,申請人的隨行子女的年齡將停留在父母的I-526移民申請得到批准的那一天,並且再減去申請審理過程所花費的時間。如果根據該公式算出的子女年齡是在21歲以下,就滿足適用CSPA的條件一。(注意:在目前EB-5有配額的情況下,子女的年齡就停留在父母的申請提交日)
適用CSPA的條件二:申請人必須在I-526申請批准的一年內進行NVC程式,以滿足“一年內必須提出有移民意願的申請”這一規定。
條件三:子女必須在拿到簽證的6個月內,赴美國報到,否則失去CSPA隨行子女的資格。
滿足上述3項條件,超齡子女即符合CSPA的規定,仍然可以隨同全家一起移民美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