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說明
E-2是簽發給與美國簽有投資條約的國家的公民的非移民簽證,E-2簽證持有人來美國從事投資開發等商業活動。
申請E-2簽證的須滿足以下條件:
1. 申請人的國籍屬於與美國簽訂了《商業與航海條例》,或者《雙邊貿易協議》的條約國,目前,中國大陸、香港以及澳門都不能申請E簽證;
2. 申請者必須在美國進行了實質的(substantial)的投資。雖然法律沒有規定投資的金額,但是該項投資必須在企業的總資產中佔有相當份額,或者該項投資足夠建立起一個有實力的,有盈利前景的企業;
3. 申請人必須投資到正在生產產品或正在提供服務產品的企業中;
4. 申請人所投資的企業應該創造新的工作機會;
5. E-2簽證持有人必須在所投資的企業中擔任主要的管理職務或擁有該投資專案所要求的特別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