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時自動獲得美國公民身份的美國公民海外出生子女(年齡未滿18歲)申請美國公民海外出生證明(FS-240表)和美國護照(限領事館書面作業)
案件說明
美國公民海外出生子女自動獲得美國公司身份需滿足以下條件:
1. 婚生子女
(1). 父母雙方都是美國公民,只要一方在子女出生之前已在美國居住過;或
(2). 父母僅一方是美國公民,這位美國公民在子女出生之前至少已在美國實際居住五年,並且其中至少兩年是在他(女)14歲生日之後。
2. 非婚生子女
(1). 母親是美國公民。只要母親在子女出生之前至少已在美國連續居住一年;或
(2). 母親是非美國公民,父親是美國公民。父親在子女出生之前至少已在美國實際居住五年*,並且其中至少兩年是在他14歲生日之後。父親承認父子(女)關系並以書面協議的形式保證撫養此子(女)一直到其年滿18歲。注意:如果受益人是領養子女,那麼該子女除了要滿足上面的各項條件之外,還必須符合作為“領養子女”(adopted child)或“孤兒”(orphan child)的資格
“領養子女”
(1). 小孩16歲生日前在居住地被領養
(2). 養父母擁有對小孩的合法監護權已滿二年
(3). 小孩與養父母共同居住已滿二年
“孤兒”
(1). 孤兒申請提交入籍申請時,小孩未滿16歲
(2). 沒有父母或單親或有一個健在的父/母,且該父/母已放棄該小孩符合以上條件的美國公民的海外出生子女即可到使領館申請“美國公民海外出生證明(FS-240)”和美國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