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美國公民為其在美國海外出生的或領養的不在美國常住的18歲以下的未婚子女(不能自動獲得美國公民身份)提交加速歸化入籍申請
2. 如果上述美國公民在最近五年內死亡,那麼該美國公民的父母一方(身份為美國公民)或該美國公民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可以提出上述加速歸化入籍申請
案件說明
美國公民海外出生子女加速歸化入籍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 至少父母一方為美國公民(出生時自動獲得美國公民身份或歸化入籍為美國公民);
2. 子女未婚;
3. 美國公民父母一方必須已在美國或美國的邊遠屬地實際居住至少五年,其中至少兩年是在該父母一方14歲生日之後;或美國公民父母一方的父母一方(子女的祖父/母)是美國公民,且已在美國或美國的邊遠屬地實際居住至少五年,其中兩年是在他/她14歲生日之後;
4. 子女年齡未滿18歲;
5. 子女常住在美國以外的地區,且受美國公民父母一方的合法和實際監護;
6. 子女通過合法途徑暫時在美國居住,且保持此種合法身份;注意:如果受益人是領養子女,那麼該子女除了要滿足上述A部分中各項條件之外,還必須符合作為“領養子女”(adopted child)或“孤兒”(orphan child)的資格
“領養子女”
(1). 小孩16歲生日前在居住地被領養
(2). 養父母擁有對小孩的合法監護權已滿二年
(3). 小孩與養父母共同居住已滿二年
“孤兒”
(1). 孤兒申請提交入籍申請時,小孩未滿16歲
(2). 沒有父母或單親或有一個健在的父/母,且該父/母已放棄該小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