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移民簽證申請時,子女因超過21歲而導致申請被否決,如符合兒童身份保護法規定,可遞交恢復移民資格的申請(限美國移民局及海外領事館書面作業)
案件說明
超齡根據移民法規定,兒童是指21歲以下的未婚人士。按照以前的移民法,如果兒童在21歲後,他們的調整身份申請或者移民簽證申請才被批准,他們就屬於“超齡”,失去了他們本來可以拿到的綠卡的資格,如果他們沒有到達21歲。然而,兒童身份保護法(CSPA)改變了“超齡”的條件,使得這些兒童申請人可以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不“超齡”。 兒童身份保護法(CSPA) 兒童身份保護法於2002年8月6日頒佈。它適用於該日期之後申請的移民簽證案件,但是對於2002年8月6日仍在處理中的案件的適用性就很有限。 CSPA的頒佈是為瞭解决很多因移民中心或国务院的处理延期而超龄的孩子失去获得移民利益资格的问题,而不是为了让因得不到签证配额而超龄的申请人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