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於在美國分公司的聘任期長達三年,我在申請L-1A簽證赴美期間還想為我的妻子辦理簽證與我一起去美國,可我擔心我會被懷疑有移民傾向,而拿不到簽證,我該怎麼辦呢? |
您仍可放心申請L-1A簽證。因為L類簽證允許受益人有雙重意願,即允許申請非移民簽證的同時保留移民意圖,同時它還具備可以隨帶家屬的優勢。因此,您完全可攜帶全家進入美國,您的配偶和孩子均可以享受美國的各種福利,尤其是孩子在未滿21周歲前在美國上學不用交付國際學生的學費且無須另行變更身份。 |
2.我即將就職的美國分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公司,且規模較小,那麼它在為我辦理L-1A簽證時會受到限制嗎? |
不會的。L-1A簽證對受益人及其海外公司的要求比較嚴格,且主要側重於對個人能力及公司實力的評估。只要您及海外公司、美國公司都符合條件,該美國分公司就能為您申請L-1A簽證。但是,如果美國公司新成立未滿一年的話,它將只能為您申請一年的簽證;如果分公司成立了一年以上,它將能為您申請首簽兩年的簽證。 |
3.我以L-1A身份已經在美國工作了一年,期間因為種種原因工作得非常不愉快,因此我想辭去目前的工作,但是又擔心辭職以後我的L-1A身份失效,我就不能繼續留在美國了。請問這種情況該怎麼辦? |
首先,您必須明確的是,任何工作變動必須通知移民局,隱瞞實情可能會導致失去身份。同時,由於申請L-1A簽證的條件中有一個是對申請人工作經歷的要求,即“必須在和美國公司有關聯的海外公司的主管或經理職位上全職工作過至少一年的時間”。因此,如果您希望更換一個美國雇主的話,您至少就無法再符合此申請條件了。那麼,我們建議您在移民局允許的一定時期內繼續尋找新的工作,之後讓新雇主為您提出新的H-1B簽證申請,從而您能夠繼續在美國合法工作;但是若無法找到新的雇主,您則必須離開美國。 |
4.我目前擔任國內某大公司美國分公司的部門經理,以L-1A在美國已經居留5年了,有申請綠卡的打算。聽說要想以L-1身份申請綠卡必須先申請勞工證,是這樣的嗎? |
美國政府為了保護其國內的勞工市場不會因為移民受衝擊,在移民法中制定了部分移民需要申請勞工證的有關規定。勞工證又稱勞工卡,正式名稱為“外國人工作許可證”。申請勞工卡費用昂貴且程式複雜。 移民法規定L-1A持有人或者被新委任到行政管理或經理崗位上的L-1B持有人可以免去申請勞工卡的程式,而直接進入申請“EB-1跨國公司行政主管或經理”這一特殊種類綠卡的程式。“EB-1跨國公司行政主管或經理”和其他EB-1類的申請是不需要經過申請勞工證這一關的。而大多數L-1B持有人(即達不到上述要求者)想要申請綠卡,必須先申请劳工证。 由于您目前是L-1A身份,您可以不必申请劳工证而直接申请绿卡。 |
5.我在國內一家大型貿易公司擔任行政主管三年多了,由於工作表現突出,公司決定派我到美國管理那邊的分公司,但是我只有專科學歷,請問申請L-1A簽證對學歷有要求嗎? |
美國移民法對L-1持有人的學歷沒有特殊的要求,但必須有相關工作經驗: 1. 在過去三年中至少有一年時間在公司擔任過行政主管或高級經理 2. 在過去三年中至少有一年時間憑所學的專業知識(如行銷、會計等)在公司相關部門擔任要職由於您在該公司有一年以上擔任行政主管的工作經驗,可以適用於L-1A 的申請,再加上您熟悉母公司的運作方式,更有利於美國分公司的開拓與發展。 |
6.我和我的家人兩年前持L-1簽證來到美國,現在因為工作需要,我準備為我的L-1A申請延期,我的家屬也能和我一同申請延期嗎? |
你們都可以申請延期。其具體操作有三種方式:當您的延期申請獲得移民局的批准並且收到I-797A批准通知書後,您就可以: 1. 持批准通知書到第一次獲得簽證的海外領事館重新申請L-1A簽證; 2. 將您的材料郵寄至Washington D.C.處理中心辦理延期申請; 3. 在緊急情況下,您還可以向墨西哥的特定領事館預約,說明您的特殊原因,向他們申請簽證。同時您的每一個家屬則可以通過單獨申請而達到延期的目的。 |
7.我現有的L-1A身份即將到期,並已提交了延期申請,現在正在等待延期批准。目前我打算出境旅遊,卻擔心會否因此影響我的延期申請? |
在延期申請未決時出境旅遊時不會影響您的申請結果的,因此您可以放心的去旅行。同時可能發生的兩種情況是: 1. 您的簽證在旅遊結束時仍有效,那麼您可以直接持原有簽證回到美國; 2. 您的簽證在旅遊結束時已過期,而原延期申請批准通知還未下達,那麼您可以在美國境外等待批准書下達後再去領事館重新辦理簽證。 |
8.在申請綠卡等待批准期間,我是否可以在L-1A身份下出境旅遊?如果可以,有無境內境外的限制?另外,我可以攜帶家人一起旅遊嗎? |
可以。移民法規定,申請L身份調整時,在申請未決時受益人可持“提前離境許可”去美國境外旅行。居留在美國的綠卡申請者,若持用“提前離境許可”(Advance Parole,即AP)出境,最好不要在境外逗留過久,且一定要在離境許可失效前回美,否則綠卡申請會被撤銷。身在美國的L簽證持有人,申請綠卡填了I-485表格後,即可申請,出境後再回美國。即使申請人的L簽證已經過期,只要持有提前離境許可,申請人的綠卡申請不會被撤銷;如果不申請AP而自行出境的話,即被視為自動放棄綠卡申請,I-485作廢。L簽證持有人的親屬也能申請AP。 |
9.在我持L-1A在美國工作期間,國內那家調派我赴美工作的公司因經營問題而倒閉了。在這樣的情況下,我的L-1A份是否仍然有效?還能繼續留在美國工作嗎? |
您還可以繼續留在美國工作。有如下兩種情況: 1. 如果美方公司是母公司,且在境外有多家分公司、子公司或附屬公司,而倒閉的只是其中一家境外公司,那麼移民局規定即使L-1受益人在境外的原公司不復存在,其身份仍有效,可以繼續留在美國,前提是他/她正在為另一個符合條件的公司工作,即這家公司必須和另一家境外子公司(或分公司)保持實實在在的業務往來。 2. 如果您所在的公司是駐美分公司且隨著海外公司的倒閉而不復存在,那麼您可以在移民局允許的一定時期內繼續尋找新的工作,之後讓新雇主為您提出新的H-1B申請,從而保證您能繼續在美國合法工作。 |
10.我是否可以將公司裏的L-1B外籍雇員派到美國境內的另一個工作地點去工作? |
可以。您可以將該雇員派到其他地方去工作,只要他的工作仍然接受派遣公司的監督和管理。但是,您所需要調派的L-1B持證員工還要符合一個前提條件,即其L-1B簽證是在2005年6月以前提交申請的。 |
11.我的L-1A申請獲得批准以後,我能不能在美國成立一個新公司並且經營新的業務? |
有兩種情況: 1. 如果您所要成立的新公司與原來為您申請簽證的美國公司性質相同,即仍然是海外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等等,或者新公司將是您美國公司的一個下屬企業等,那麼這並不會影響您已得的L-1A身份; 2. 如果您所要成立的新公司將由海外公司或為您提交L-1A申請的美國公司以外的新雇主所有,您只能請新雇主為您重新申請H-1B簽證,然後才能繼續您再美國的工作。 |
12.來自中國母公司的小吳持L-1A簽證在美國工作期間可否仍由中國公司為他發工資?如果可以,他的工資稅等可以向稅率較低的中國繳納,從而可以減少繳稅金額,可是這樣會不會影響到他將來申請綠卡呢? |
這是不會有影響的。因為根據美國移民法的相關規定,受調派人員的工資可以由美方、境外方或者雙方共同支付。同時,法律對於該L-1A持有人工資支付方沒有強性規定。因此,他可以選擇由中國支付。事實上,影響L-1A持證人將來申請綠卡的因素應該是他在美國停留的時間、他的職位、他所管理的員工的層次及數目、以及他所就職的美國公司稅後所得收入等等。 |
13.我是某跨國公司的一名經理,在我持B-1簽證在美國工作期間,我的公司收購了一家美國公司,同時我被任命為該美國公司的經理,那我要在該公司工作的話,我的簽證問題如何解決? |
您可以通過申請改變身份解決你現在的問題。由您的美國公司為您準備好申請材料,然後在原B-1身份失效前向移民局提交L-1A改變身份的申請,從而達到繼續您在美國工作的目的。 |
14.因為工作需要,王經理于2010年持B-1簽證進入美國,近一年後回到海外公司,她現在還能申請L-1A簽證去美國分公司工作嗎? |
可以的。根據美國移民法的相關規定,只要除去王經理在美國待的那一年後,她在該海外公司的工作時間仍然超過了一年就可以了。需要注意的是,她在申請L-1A簽證時應該提交其B-1簽證的I-94卡的影本以及其B-1簽證延期申請的證明材料。 |
15.我以L-1A身份去美國工作了四年,回國剛半年,現在由於公司發展的需要,再次被派到美國工作,我還需要公司為我再次申請L-1A嗎? |
離境後請求再次返美有三種可能情況: 1. 由於通過延期等方法,L-1A的最長居留期限可達七年,所以如果簽證尚未到期,受益人就可以; 2. 如果受益人已經在美國居留滿七年,則其可在美國境外待滿一年後再次申請L-1A簽證入境美國; 3. 在緊急情況下,受益人可以申請B-1商務簽證赴美,然後在美國境內申請改變身份為L-1A。請參看包裹中《改變身份操作指南》部分。 因為您只在美國待了四年,在辦理過身份延期及簽證尚未到期的情況下,您可以直接持原簽證再次去美國工作。 |
16.我三個月前從海外公司持B-1簽證來到美國的分公司進行考察,現根據考察結果,海外母公司委派我留在美國管理分公司,請問我是否能改變我的身份?如果能,我需要進行哪些操作? |
可以。您需要在原身份的批准時間到期前向美國移民局提交能證明您能符合L-1A簽證要求的相關材料,以及您希望改變為L-1A身份的申請,詳情請參考《L-1B簽證操作指南》中的“改變身份”部分。 |
17.如果在美國沒有子公司或分公司,還有沒有別的辦法申請L-1簽證? |
如果海外母公司在美沒有分支機搆,則可成立新公司,以該新成立的美國公司作為申情人向移民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美國公司的有關材料、海外母公司的有關材料、兩者隸屬關係的證明材料以及申請人個人材料這四類。 |
18.國內總公司派我到美國分公司擔任經理,我想帶家人同行,為了增加經濟收入,我的家屬也想工作,請問這可行嗎? |
L-1身份者的配偶持L-2簽證入境美國以後,可以到當地移民局申請工作許可證,獲得批准以後就可以在美國境內進行臨時性工作了。但21周歲以下的子女不能工作。 |
19.我是一家海外公司駐美分公司的經理,對公司內持L-1的外籍雇員的工資發放常有疑惑,請問有沒有對持L-I的外籍雇員支付普遍工資的要求? |
沒有這樣的規定。但如果美方雇主給L-1雇員支付的工資遠遠低於普遍工資的標準或美國當地員工的工資,那麼很有可能導致移民局重新審核之前的申請,也有可能導致勞工部或移民局派專人前來調查。 |
20.我是國內一家中等規模公司的總裁,我想派員工去海外開拓市場並成立新分公司,但不知道什麼樣的公司才有申請L-1簽證的資格? |
任何外國公司只要具備一定的經營規模和一定數量的員工,同時有經濟能力支持其已在美國的分支機搆的正常營運或建立新的分支機搆並使其正常營運,即可調派其符合資格的雇員以L-1身份進入美國在其已有分支機搆工作或建立新的分支機搆。這些在美國的分支機搆包括:公司分部,其所有權、經營權,財務等屬同一公司,只是經營地點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