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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CN-008美國公民海外出生子女-加速歸化入籍
相關問答
 
1.誰生來就是美國公民?
   通常,出生在美國境內或父母都是美國公民的人生來就是美國公民。
1. 出生在美國境內。
如果你出生在美國境內(在多數情況下包括波多黎各、關島和美國維爾京群島),出生的時候就獲得了美國國籍(外交官子女除外)。你的出生證明就是你的公民身份證明。
2. 在美國境外出生,父母都是美國公民。
多數情況下,你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情況,就是美國公民:
(1). 在你出生的時候,你的父母都是美國公民;
(2). 父母中至少有一人曾在美國境內居住。
(3). 在美國境外出生,父母中只有一人是美國公民。
在多數情況下,如果你符合以下所有情況,就是美國公民:
(1). 你出生的時候,父母中有一人是美國公民;
(2). 在你出生之前,父母中公民身份者曾在美國居住5年以上;
(3). 這五年內,至少有兩年是在父母中公民身份者滿14歲以後。
2.我有一個美國朋友,他前幾年在中國收養了一個孩子。他一直要為這個孩子辦理加速歸化入籍。但是他還沒來得及提交申請就去世了。這樣的話,誰還有權利幫這個孩子申請加速歸化入籍?
   你朋友的父母一方(身份為美國公民)或這個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可以提出加速歸化入籍申請。
3.通過法律認領為合法子女的非婚生子女與收養子女這兩個概念有何區別?
   通過法律認領為合法子女的非婚生子女與簽證申請人之間本來就有著親子血緣關係,所不同的是子女出生的時候,父母之間未有合法的婚姻關係存在,但出生後,父母之間通過婚姻或其他法律程式將子女認領為合法的子女。完成法律認領手續後,子女即可按照合法父母子女的關係申請移民。收養子女指通過法律程式將他人所生的子女收養為自己的子女。除非所收養的子女是家庭裏兄弟姐妹間的子女,一般來說,收養子女與收養父母之間不存在血緣關係。一旦收養關系統建立後,美國法律視養子女為養父母的子女,養子女的親生父母即解除所有與該子女的法律關係。養子女享受与亲生子女平等的法定权利。因此,美国移民法规定,被收养子女的亲生父母不得以这种已经解除了的亲子关系申请移民。
4.美國公民海外出生的子女如果要加速歸化入籍,有什麼基本要求?
   美國公民海外出生的子女如果要加速歸化入籍,一般要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至少父母一方為美國公民;
2. 子女未婚;
3. 美國公民父母一方必須已在美國或美國的邊遠屬地實際居住至少五年, 其中至少兩年是在該父母一方14歲生日之後。或美國公民父母一方的父母一方(子女的祖父/母)是美國公民,且已在美國或美國的邊遠屬地實際居住至少五年,其中兩年是在他/她14歲生日之後。
4.子女年齡未滿18歲;
5.子女常住在美國以外的地區,且受美國公民父母一方的合法和實際監護;
6.子女通過合法途徑暫时在美国居住,且保持此种合法身份。
5.填寫支票時,除了一般的注意事項,還有什麼特別的注意事項?
   支票左下角的“memo”一欄中應當注明申請人或受益人的姓名。
6.關於受益人為非婚生子女的加速歸化入籍,有什麼具體規定?
   如果受益人是非婚生子女,並試圖通過他/她的親生父親加速歸化入籍,那麼16歲生日之前,受益人的身份必須已經合法化,並受其親生父親的合法和實際監護。
如果受益人是非婚生子女,且身份尚未合法化,那麼他/她可以通過他/她的母親(歸化公民身份)申請加速歸化入籍,從而獲得美國公民權。
7.一個小孩要符合“領養子女”的資格,應當滿足什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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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養子女必須滿足:
1. 小孩16歲生日之前在居住地被領養;
2. 養父母擁有對小孩的合法監護權已滿兩年(領養前或領養後);
3. 小孩與養父母共同居住已滿兩年(領養前或領養後)。
8.根據美國的法律,一個小孩要符合“孤兒”的資格,必須滿足什麼要求?
   根據美國法律,一個小孩要符合“孤兒”的資格,必須滿足:
1. 孤兒申請提交時,小孩未滿16歲;
2. 沒有父母;或有單親或一個健在的父/母親,並且該單親或健在的父/母親沒有照顧該小孩的能力並且出於讓小孩移民出境和被領養的目的已經放棄該小孩。
9.是否所有留在孤兒院的小孩都算是孤兒?
   不是。下列情況中的小孩不能視為是無條件被遺棄在孤兒院:
1. 小孩被暫時托放在孤兒院,父母雙方或父母一方意圖將其領回;
2. 父母雙方或父母一方意圖或已經對小孩進行資助;
3. 父母雙方或父母一方表示沒有終止對小孩應盡的義務。
10.“與父母雙方失散”(loss from both parents)和“與父母雙方離散”(separation from both parents)有什麼不同?
   “與父母雙方失散”是指小孩與父母雙方因為不可抗力因素(例如自然災害、國內時局動盪或其他父母雙方無法控制的不幸事故,這些不幸事故已由賦予小孩公民權的國家或小孩常住國的權威機構證實)而永遠斷絕聯繫或分開。
“與父母雙方離散”是指基於合理的因素且依照賦予小孩公民權的國家或小孩常住國的法律,由相關管轄機構執行的小孩與父母雙方強制性隔絕。父母雙方必須已經被告知或准予有提出異議的權力。所有的父母權利和責任的終止必須是永久性的和無條件的。
11.在什麼條件下,無需證明材料,移民局亦會認為美國公民父母一方享有對子女的法定監護權,並擁有對子女的管理權力?
   如果有以下情況,移民局會有這種觀點:
1. 當前和生父母雙方(夫妻關係,並維持婚姻生活、沒有分居)共同居住的子女;
2. 當前和生父母一方(如果另外一方死亡)共同居住的子女;或者
3. 當前和生父母一方共同居住的身份已經合法化(小孩出生之後父母才登記結婚或小孩的 生父已完成認養手續)的非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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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養父母對其養子女是否有監護權?
   就領養子女而言,養父母對其是否享有法定監護權,取決於養父母是否持有最終領養關係判決或證明。若父母離異或合法分居,移民局將把經法院或其他有相應管理許可權的政府機構裁定的對未成年子女負有主要照顧、管理和撫養責任的美國公民父母一方視作子女的法定監護人。被裁定為對子女進行“聯合監護”的美國公民父母一方將被移民局視為享有對該子女的法定監護權。
13.繼子女是否具備加速歸化入籍的資格?
   除非被繼父/母(美國公民身份)領養,否則繼子女不具備加速歸化入籍的資格。
14.加速歸化入籍申請應該在什麼時候提交?
   移民局(USCIS)僅對18歲以下的兒童頒發公民證。換言之,必須在受益人18歲生日之前完成申請的提交、裁定、批准及效忠宣誓(如果要求)手續。
15.“被父母雙方放棄”(abandonment by both parents)和“被父母雙方遺棄”(desertion by both parents)有什麼區別?
   “被父母雙方放棄”指父母雙方有意放棄了所有做父母的權利、義務、對子女的要求及對子女的控制權和擁有權,並且沒有向他人轉移這些權利,也沒有向他人轉移這些權利的意圖。
“被父母雙方遺棄”指父母雙方無故消失,行蹤不明,且已無再出現的可能(依照賦予小孩公民權的國家或小孩常住國的法律,該國有許可權處理兒童福利事宜的相關部門,如法院或政府機構等已經試圖找尋過)。
16.如果申請受益人是無國籍人士或多重國籍人士,申請表格內的“之前的國籍”應如何填寫?
   如果受益人之前是無國籍人士,他/她應該填寫最後一次賦予他/她公民權的國家的名稱(即使這個國家已經不存在了)。
如果受益人之前有多重國籍,他/她應該填寫最後一次簽發給他/她護照的國家的名稱。
17.子女符合什麼條件就可以使其父親/母親被認為是單親?
   子女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就可以使其父親/母親被認為是單親:
1. 小孩為非婚生;
2. 雖然小孩已受其親生父母一方的監護,但是依照小孩住地的法律或者依照小孩親生父親住地的法律,小孩的身份尚未合法化;
3. 小孩尚沒有繼父/母;
4. 小孩的親生父親已經失蹤、遺棄或放棄該小孩,或小孩的親生父親出於讓小孩移民出境和被領養的目的已經以書面形式表明送養(release)該小孩,且此送養是不可改變的。
18.什麼樣的小孩可以被視為只有一個健在的父/母親?
   如果小孩的父母一方已經死亡,而繼父/母關係尚未建立,那麼該小孩可以視為只有一個健在的父/母親。
19.如何證明美國公民父母一方符合在美國實際居住要求?
   要證明美國公民父母一方符合在美實際居住要求,可以提交以下證明文件:
1. 學校記錄,工作記錄,軍隊服役記錄;
2. 房產轉讓契約,抵押單據,租約;
3. 教堂、社團或其他組織機構的證明;
4. 社會安全季度報告;
5. 有效用的帳單;
6. 醫療記錄;
7. 保險單;
8. 原祖國的新舊護照;
9. 個人所得稅單;
10. 第三當事人的擔保證明。
20.我要為女兒申請加速歸化入籍。我提交了一些文件。但是其中有兩份是用中文寫的。請問我是否需要翻譯這兩份文件?如果是,我可否請我的朋友翻譯?
   需要翻譯這兩份文件。英語譯文須經合格的翻譯審核並由該翻譯者在公證員面前誓證其內容與原文相符。不得增加刪除或歪曲原文件的含義。因此,你的朋友必須符合對譯員的要求才能幫你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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