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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移民

移民局備忘錄修改受虐配偶、子女自行申請的條件
流覽次數:4931    添加時間:2005/11/9    來源:Amy Chen

 

移民局發佈備忘錄,對受虐配偶及子女自行申請(self-petition)的条件进行了修改。该备忘录是关于在受虐人提交自行申请前或自行申请得到批准后,施虐人丧失移民身份影响受虐人自行申请资格要求的变更规定。

原来移民国籍法案规定:在身份为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受虐人死亡的2年内,其受虐配偶或子女有资格提交自行申请。

“受虐移民妇女保护法案”(BIWPA)修改了自行申请的有关条款:

因施虐的美国公民死亡而丧失身份

施虐的美国公民死于受虐人提交自行申请后的2年内,受虐人可以从自行申请条款受益。注意:该条款仅适用于美国公民的配偶或子女。

在提交I-360表格前或I-360表格得到批准前丧失身份

只要施虐人丧失身份发生在受虐人提交自行申请的2年内并且是由于家庭暴力所致或与家庭暴力相关,则移民局不得以施虐人为非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为由拒绝受虐人的自行申请。

在提交I-360表格后或I-360表格得到批准后丧失身份

在提交自行申请后,因剥夺国籍,放弃身份等其它方式,或身份为美国公民的施虐人死亡,与身份为美国公民的施虐人离婚而丧失身份,不会对申请批准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以获批准的申请人调整身份为永久居民。同样,在自行申请得到批准后因上述情况丧失身份也不会影响被批准的申请或申请人进行身份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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