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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行銷公司CEO申請O-1獲批三年
流覽次數:4086    添加時間:2020/4/21    來源:臧迪凱聯合律所



年份:2020年3月
國籍:中國
申請公司(美國雇主):美國某市場行銷公司
受益人(O-1申請人):簡先生
受益人職位:CEO
申請類別:O-1傑出人才工作簽證

本案難點:
• 美國公司是簡先生自己創立並所有,有“自我申請(self-petition)”嫌疑;
• 美國公司成立不滿5年,規模小人員少,財務狀況較為吃力;
• 簡先生初步達到O-1“十選三”的三項,但每項都還有一些差距;
• 簡先生所能提供的材料非常有限;
• 移民局對於O-1的審理標準自去年提高許多。
 
背景簡介:
簡先生從事市場行銷行業已有十幾年的時間,在國內有自己的公司,也在美國成立了公司。儘管申請了EB-5投資移民,卻因為漫長的排期遲遲無法長期待在美國。由於孩子讀書的問題,簡先生希望能夠儘早擁有合法身份舉家赴美。
 
簡先生自己上網搜索了可行的簽證選項,初步意向為辦理L-1或O-1。在朋友的介紹下,他選擇臧迪凱聯合律所(Tsang & Associates)從申請方案定制開始,比較兩種申請對於他而言的有利和不利之處,簡先生最終決定委託我們辦理O-1傑出人才工作簽證。
 
然而,簡先生初步達到O-1“十選三”的三項,但能提供的支援性材料有限。重要的是移民局日漸提高的O-1審核標準,簡先生的申請收到了一份很長的補件通知,對每一項要求都提出了質疑。臧迪凱聯合律所(Tsang & Associates)擅長為客人量身定制創新的解決方案。即便補件通知看上去不容樂觀,我們還是積極應對,指導客人準備檔。
 
成功關鍵:
1. 深入調查,挖掘潛在閃光點
簡先生接到補件通知後非常擔心,因為自己確實難以再提供更多的證明文件。臧律師團隊仔細分析了補件通知後,任務移民官對中國的市場行銷運作背景不瞭解,簡先生獲得的一些獎項、評審的項目、取得的成就,移民官難以衡量分量到底有多重。基於此,我們制定了具有針對性的補件策略。
 
臧迪凱律師團隊從簡先生已有的文件入手,對他的獲獎記錄、會員資格、評審資格、業內貢獻、出版作品和公司領導能力都做了更加深入的調查研究。例如:針對獎項部分,單從簡先生提供的支援性材料,很難辨認他所獲得的獎項是否具有國家級的分量。但是,通過進一步調查的資料,我們發現頒獎組織是國家級機構的下屬分支,獲獎條件也是根據國家部門的指導性文件擬定的。通過這樣環環相扣的聯繫,我們論證簡先生的市場行銷項目是憑藉國家級標準的實力獲得,更突顯他本人的傑出能力。
 
除此之外,臧迪凱律師團隊精益求精,律師說明信的完成經過幾次開會,並根據意見幾稿精進,確保論證的有力度和調查成果的展示清晰易懂。移民官能夠認可遞交的申請材料價值所在。
 
2. 推薦信的出具和指導
簡先生從事市場行銷行業時間長,合作方多,業內人脈廣,有很多大公司的高管願意為他寫推薦信。初次遞件時也遞交了推薦信,移民官在補件通知裡表示推薦信不夠客觀,單從內容來看,不能得到有效的實際證據來印證簡先生的傑出之處。簡先生向臧迪凱律師團隊求助,什麼是具有價值的推薦信,能讓移民官信服。
 
在初次遞交時,臧律師團隊為簡先生列出了推薦信內容所應包含的重點,但推薦人完成的推薦信仍不是移民官希望看到的,對於讚美的“假大空”推薦信十分反感。因此補件時臧律師團隊幾乎是手把手的指導新的推薦信的準備,最終在推薦信的內容需要呈現出切實的證據,來體現申請人的傑出。
 
3. 傑出能力幫助美國企業成長
儘管簡先生的美國公司規模小,處於起步階段,臧迪凱律師團隊結合簡先生過往經營公司的豐富履歷,和美國公司過往和未來的項目計畫,證明簡先生的傑出能力正是當下這個小公司所需要的,他能説明該公司快速成長,擴展市場管道。川普政府強調大力扶持本土企業的發展,簡先生的助力符合這一理念,也貼合O-1簽證設立的初衷。
 
4. “O-1 self-petition” 自我申請
根據規定,O-1自我申請(self-petition)是不允許的。為避免移民局認定簡先生的申請屬於這一類別,Tsang & Associates律所團隊從公司的所有權及對於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等方面論證了美國公司符合O-1申請資格,公司和簡先生之間是真實的雇傭關係,並不是為了身份而投機取巧,從而打消移民局對於這點的疑慮。
 
案件成果:
簡先生的補件材料遞交移民局後一周內就接獲批准的好消息,並且一次批准3年。簡先生一家人非常高興,感謝臧迪凱聯合律所(Tsang & Associates)哪怕本案難點頗多、移民局對於O-1申請的嚴厲態度,都能很好應對,使得案子成功批准3年,雖然簽證受疫情影響延遲,但全家的赴美行程指日可待。
 
律師點評
O-1傑出人才工作簽證適用於商業、科學、藝術、教育、體育領域,沒有名額限制,無需經過H-1B抽籤程序,也無需L-1申請要求的母子公司關係、高管職責、薪資、員工等各方面要求。但同樣需要美國雇主。如果是自創公司為自己申請O-1,需特別留意自我申請的相關限制和規定。另外,O-1某些情況下也有可能因為214(b)條款(移民傾向)被拒。

建議有意申請O-1簽證的傑出人士諮詢專業律師進行個案評估,探討可行性,擬定申請計畫和方向。如果您有此方面問題,歡迎和臧迪凱聯合律所(Tsang & Associates)聯繫:

https://tsangslaw.com/services/visa-parole/o-1-individuals-with-extraordinary-ability-or-achievement/
 
律師介紹:
臧迪凱(Joseph Tsang)律師,法學博士,Tsang&Associates律所管理合夥人,專精EB-1A、EB-1C、商業移民,美國移民律師協會、加州律師協會成員。現任Tsang&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前身為1984年成立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管理合夥人,擁有EB-1A傑出人才1天獲批、美國公司0員工L-1延期、為被拒EB-1C翻案獲綠卡等眾多成功案例,幫助世界各地成千上萬家庭成就美國夢。
 
陳婕律師,上海交大法律碩士,上海律師協會成員,自2005年開始涉外法律工作,在涉外民商、美國投資與移民、涉外婚姻家庭、簽證&出入境等領域有長期研究及豐富的實務經驗,15年實務,跨越語言文化差異,更懂中國客戶。現加盟美國Tsang&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中美律師團隊為您提供更全面、更專業的法律服務。
英文網站:
www.tsangslaw.com
中文網站:
www.tsangslaw.cn
聯繫電話:1-800-985-1234(美國專線) / 86-138-1811-4320(中國專線)
 

作者:陳婕律師
文章來源: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
本文如需轉載,請勿刪剪,並請注明出處:USLawChina美國法律聯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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