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than Jia
明石管理公司投資顧問
美國證監局註冊投資顧問,持有Series 65專業投資顧問及Series 7&
63證券經紀人金融執照,在基金管理、人壽保險、信託設立方面有豐富經驗,為美國本地居民、廣大新移民、及海外高淨值家庭提供財富規劃和理財諮詢等專業服務。
大家好,我是Nathan。是明石管理公司的註冊投資顧問,主要為海外投資人制定投資和理財的策略。今天我想跟大家聊一聊美國信託,以及擁有信託對高淨值人士的現實意義。
信託到底是什麼呢?首先,我們瞭解一下信託的基本概念。
信託是一份法律契約,它是由三種角色和兩大要素構架而成。這三種角色分別是:委託人(Grantor/Settlor)、受託人(Trustee)、和受益人(Beneficiary)。而兩大要素分別是:“受託標的”和“信託協定”。為了滿足不同的需求,在美國發展出了多種多樣的信託類型,但都遵循一個基礎的結構:由委託人設立信託,之後將“受託標的”也就是各類資產轉移到信託之內,由受託人監管並執行“信託協議”中預設的條款,將信託內資產有序的傳承給受益人。
我們可以把信託從資產控制權的角度,分為可撤銷信託(Revocable
Trust)和不可撤銷信託(Irrevocable Trust)兩大類。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靈活性和資產的保護程度上。可撤銷信託靈活性高,但對資產的保護非常有限。而不可撤銷信託靈活性較低,而卻能起到完全的資產保護作用。
我們先具體說可撤銷信託。可撤銷信託的各個要素基本上都可以根據委託人的意願來隨時調整。它主要用於代持委託人在信託設立時還不願意放棄所有權的資產。也就是說放入可撤銷信託內的資產仍然被認為是委託人所有的資產,並未完全分離,基本上沒有實際的保護意義。另外可撤銷信託內的資產不需經過法定的遺產認證程式。可見,這一類型的信託具有非常好的靈活性,但同時缺點也很明顯:第一,由於資產所有權未發生轉移,可撤銷信託沒有辦法起到完全的資產保護作用。第二,信託內的資產無法避免遺產稅,僅能避免遺產認證程式。
相比之下,不可撤銷信託的功能就豐富得多。顧名思義,不可撤銷信託的相關條款一旦生效,將無法輕易改變。只有在委託人、受託人和所有受益人三方共同同意的前提下才能進行一定的修改,每次修改也會產生一定律師費用。當委託人將資產轉移到不可撤銷信託之內,也就放棄了對於這筆資產的控制權。然而,不可撤銷信託具備的優勢是其他類型信託不可比擬的,也因此被稱為高淨值家庭財富傳承和資產保護的首選工具。
具體來說,不可撤銷信託有四大現實意義:
第一點是稅務規劃:
美國的贈與稅與遺產稅課稅高達資產的40%,在做贈與時,比如當委託人將資產轉入不可撤銷信託時,一般情況下需要按照資產的市值繳納贈與稅(如不超過贈與稅/遺產稅豁免額上限則無需繳納)。而轉入傳承信託的資產不在遺產稅的計算之內,合法避免昂貴的美國聯邦遺產稅。同時,信託內的資產可保持持續的增長,增長的部分同樣不歸屬為遺產,完全避免高額的賦稅,可全額傳承給受益人。
第二點是財富傳承:
委託人可以根據個人意願設置長期多次的傳承方式和具體的傳承啟動條件,並對每次傳承的資產價值精確限定。受託人依照這些預設的規則,在受益人達到規定的條件時,有序的分配指定資產,制度性的避免受益人在一次性繼承資產帶來的短期揮霍惡果,是優先資產的傳承產生長期最優化效果。
第三點是資產保護:
當資產轉入不可撤銷信託之後,信託內的資產從法律定義的角度,已不再屬於委託人。由於資產的所有權發生了轉變,不可撤銷信託起到了完全的債務、法律隔離的作用。在債務糾紛、破產、離婚等情況下產生的債權無法追討信託內的資產。同理,信託內資產產生的債務糾紛,也不涉及到委託人和受益人名下的資產。還有值得提到的一點是,信託具有優秀的保護隱私的作用,通過信託間接持有資產是外人無法獲知的。
第四點是信託內資產管理:
在財富傳承和資產保護的基礎上,信託內的資產可由專業機構做為受託人管理,在嚴格履行受託人指責的同時專業化管理和配置受託資產,實現資產的保值和持續升值。
財富傳承信託是不可撤銷信託中最具代表性的一種。
此信託在信託協議最後一位元受益人去世後至少存續21年時間,總存續期理論上至少可以達到90年,跨越3-4代人。取決於信託建立依據額州法,有些州為了吸引資金,帶動州的經濟,允許信託無限期運作下去。像早先提到的,當資產轉入財富傳承信託時,如果資產價值不超過個人遺產稅免稅額度,那麼資產未來收益的部分,以及財富轉移給下一代的過程中都不再需要支付任何贈與稅,遺產稅,和隔代傳承稅。而且後代也從該信託架構中獲得資產保護的法律優勢。
每個家庭的信託架構都不一樣。家族信託,目的都是為了傳承後代,當然有的信託叫做資產保全信託,顧名思義,有資產保全功能,但即使這種信託也有受益人,所以也會有財富傳承的功能。信託,從遺產稅的角度,只有兩個大類:撤銷和可撤銷信託。撤銷不節稅,不可撤銷才能節稅。
關注美國稅改的人可能都知道美國居民的遺產稅豁免額度從500多萬提高到了1120萬美元,自2018年起有效。委託人,假設王先生,在2018年向自己設立的財富傳承信託轉入了1000萬美元資產。由於轉入資產的價值不足個人遺產稅免稅額(1000萬美元少於1120萬美元),這個資產轉入信託的過程委託人無須繳納任何稅金。
當1000萬美元的資產進入信託後,假定每年產生5%淨收益,20年後信託內資產總額就會達到2653萬美元。這裏信託投資淨收益的1653萬美元不用再支付任何資產轉移稅。如果20年後委託人去世,這筆資產全部轉給信託的受益人(比如兒女),則全部2653萬美元都可以全部“免稅”給到受益人手中。
如果委託人沒有使用財富傳承信託,假定他的1000萬美元資產繼續按照每年5%淨收益的速度增長,20年後,個人名下的資產規模也同樣達到2653萬美元。如果此時他去世,財產需要傳給下一代。假如當年的個人遺產稅免稅額仍舊是1120萬美元,那麼2653萬美元的資產中,有1533萬美元必須繳納40%遺產稅,納稅額為613.2萬美元。相比于20年前建立財富傳承信託並把1000萬資產轉入信託,此時遺產稅導致投資回報縮水40%,這裏就是613.2萬美元的損失。
而針對海外投資人或新移民,我們可以以海外財富傳承信託為例。在常規財富傳承信託的基礎上,海外財富傳承信託是以海外贈與方式將資產轉入信託內,不受美國個人遺產稅免稅額度的限制,因此轉入信託的資產總量可以更高,更適合規模較大的財富管理和家族傳承需要,舉例說明:
張先生常年經商並積累了相當的財富,本人在中國管理自己的企業,而子女在美國就讀大學。張先生本人不計畫獲取美國身份,資產總市值上千萬,包括房產、企業股份、投資股票等等,現在資產已經一千萬,二十年後將近三千萬。流動性資產,例如企業股份、股票投資等,最適合轉入海外財富傳承信託,一方面避免張先生生後面臨遺產稅,一方面大幅減少,甚至避免張先生生前的所得稅。
由上述的兩個案例可見,信託的優勢是無可比擬的。從創造財富、保持財富到傳承財富,每一步都要盡善盡美。合理把握美國的政策紅利,優化財富規劃,是每一個新移民家庭都急迫需要的必修課。
文章來源:美國明石財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