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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綠卡

如果失去了永久居民身份,該怎麼辦?
流覽次數:4002    添加時間:2018/8/20    來源:Frank Tsang臧煜卓

很多綠卡持有者在拿了綠卡之後會掉以輕心,沒有意識到有了綠卡之後仍需遵守規定,否則會帶來意想不到的麻煩,甚至失去辛苦獲得的綠卡。
 
美國永久居民(綠卡持有者)在海外停留超過一定時間,可能會被裁定為有放棄美國住所的意圖而無法入境;這種情況下,永久居民可以通過申請回歸居民身份(returning resident status)而重新入境。
 
一、如何判定回歸居民身份
1. 申請回歸居民身份的資格要求
a. 離開美國時具有被合法批准入境的永久居民身份
b. 離開美國時有返回意圖,並且未放棄該意圖
c. 經過臨時性海外訪問後返回美國,並且如果在海外逾期停留,逾期原因是申請人無法控制的,申請人對逾期沒有責任。
 
2. 保持美國住所的文件證據
可以證明申請人有保持在美國住所意圖的文件證據包括,但不限於:
a. 簽發的駕照,駕照上的址和I-94文件上記錄的一致
b. 美國雇主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工資在合理期內已付
c. 子女在美國學校就讀的證明
d. 訪問期的延長是由於不可預見的原因引起的證明
e. 所得稅的報稅證明
f. 在美國的動產或不動產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g. 銀行存款證明
 
3. 表明有放棄美國住所意圖的證據
領事官員也會考慮以下表明申請人有放棄美國住所意圖的證據,這些證據包括:
a. 在美國境外逾期停留或頻繁停留
b. 放棄在美國的財產或生意
c. 在海外的家庭,財產或生意聯繫
d. 在美國境外受雇于外國雇主,或參加外國選舉,在外國競選政治性職位等行為
e. 未向美國申報所得稅
 
案例剖析:綠卡過期,緊急回美順利過關
 
4. 相關定義:
1. 合法入境(lawfully admitted)
“合法入境的永久居民”是指:根據移民法,在美國擁有合法永久居住權的移民,並且該身份沒有改變。
 
2. 臨時性(temporary)
“臨時性”不能單獨從停留時間來定義。如果能確定該外國人的意圖,這才是關鍵性的。移民上訴委員會規定了一些判斷該外國人的離境是否為臨時性的因素:
a. 離境原因:申請人必須有明確的原因解釋此次臨時性的海外訪問
b. 終止日期:申請人必須預期海外訪問在一個相對較短的時期內結束,該時期已經事先確定
c. 家庭或工作所在地:申請人必須將返美視為回到現實的家庭或工作所在地。他/她必須在離境時有必要的此類意圖,並且在離境期間一直持續擁有該意圖。
3. 臨時性海外訪問(temporary visit abroad)
下列情形屬於臨時性海外訪問:
a. 該永久居民的訪問期相對較短,並且得到事先確定;或
b. 該永久居民的訪問會因為在較短時期內可能合理發生的事件而終止(例如,照顧生病的親人);或
c. 該永久居民在整個訪問期間,不間斷地保持了返回美國的意圖,並可以有客觀證據證明(例如,家庭聯繫,離境目的,財產證明,銀行帳戶,生意上的往來,報稅等)。
 
二、有資格獲得回歸居民身份的七類人
1. 在美國境外停留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永久居民
如果向領事官員證明瞭下列情形,在美國境外停留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永久居民可以獲得回歸居民身份:
a. 離開美國時有返回美國住所的意圖,該住所不打算放棄
b. 在海外停留是由於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所致,為此本人沒有責任
 
2. 之前為美國公民的外國人

已經歸化入籍的美國公民在美國境內喪失公民身份,如果滿足下列條件,可以獲得回歸居民身份:
a. 在歸化入籍前為美國永久居民
b. 沒有任何導致永久居民身份喪失的行為
c. 在喪失公民身份後離開美國
d. 經過臨時性海外訪問後返回美國
 
3. 受海外美國雇主雇傭的外國人
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形下,在海外受美國雇主雇傭的外國人被視為放棄美國住所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在外國生活,工作,僅短期性地定期返回美國的外國人仍然可能被判定為放棄永久居民身份。每年一次返回美國並不能保證維持永久居民身份。
 
4. 海外的傳教士
移民局規定:在海外進行受美國承認的傳教工作不中斷永久居民身份。
 
5. 在海外學習且擁有永久居民身份的學生
在海外學習的學生要保持永久居民身份必須提出有確切畢業日期的證明。如果該學生在確定時期內能夠提交學位證明的證據,即使在海外逾期停留仍可以被視為臨時性訪問。領事官員會考慮該學生是否在每個學期期末返回美國,或者他們是否在美國仍然有家庭。財產所有證明,或在美國的銀行帳戶可以表明該學生在完成學業後,有意返回美國。
 
6. 16周歲以下的兒童

16周歲以下的外國兒童在海外逾期停留不會被認為具有與父母分離的意圖,除非領事官員判定父母有讓其16歲以下的子女不再返回美國居住的意圖。因此,16歲以下的外國兒童在海外逾期停留,不會影響其作為永久居民合法入境的身份。
 
7. INA§316和§317規定的人群
INA§316(b),(c)以及INA§317規定在某些案件中,為實現歸化入籍,在海外的連續停留不中斷居住的持續性,但會影響該外國人保持永久居民身份的意圖。因此,如果該外國人符合INA316(b),(c)以及INA317規定的利益,可以將此作為其有資格獲得回歸居民身份的主要表面證據。屬於此類情形的人群包括:
a. 與美國政府或受司法部長承認的美國研究機構簽訂的合同的雇員
b. 從事美國對外貿易或商業的美國公司或50%以上的股票屬於美國公司的子公司的雇員(該子公司)
c. 通過條約美國為其成員國或具有成員國身份的國際公共組織的雇員;並且該外國人受雇於該組織是在其以合法永久居民身份入境之後
d. 授權為在美國境內有真實組織的宗教派別行使牧師或教士職責的人士
e. 單純受雇於在美國境內有真實組織的宗教派別或國際宗教組織,作為教士,僧侶或教友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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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需要申請回歸居民簽證的永久居民
1. 持有綠卡的永久居民
a. 持有綠卡,在海外做臨時訪問不超過1年的永久居民返美時不需要申請回歸居民簽證
b. 持到期綠卡(綠卡有效期為10年)的永久居民可以登機返回美國,如果綠卡到期是拒絕該永久居民登機的唯一原因
c. 但是,持到期綠卡(到期日為2年)的永久居民必須仍然提供證據證明綠卡到期日得到了延期
 
2. 持有效回美證的永久居民

a. 持有效回美證的永久居民重新入境美國時不需要回歸居民簽證。回美證有效期為2年,不可更新。回美證不得在美國境外申請。
b. 雖然回美證的最長有效期為2年,但不要求申請回歸居民簽證必須在2年期內。
 
3. 經常往返的永久居民
永久居民可以繼續在鄰國居住並經常往返於居住地和在美國的工作地之間。在美國持續6個月沒有固定工作,而經常往返於兩地的永久居民會被視為喪失永久居民身份。但是也存在例外,即:如果在美國的工作是因該永久居民不能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或該永久居民能夠證明在申請入境美國前的12個月內在美國已經累計工作90天。
 
4. 條件式永久居民
條件式永久居民的臨時綠卡從申請人取得永久居民身份之日起2年內有效。不得使用到期的臨時綠卡,除非該永久居民可以提交移民局簽發的電腦文件,證明此人已經申請去除條件式身份或已經取得豁免。
 
5. 美國軍隊或美國政府的外籍雇員
a. 美國軍隊或美國政府的外籍雇員可以出示綠卡,表明本人是赴海外執行美國政府命令;完成海外任務後返回美國住所。
b. 美國軍隊或美國政府的外籍雇員的配偶或子女如果滿足下列條件,也不需要回歸居民的簽證:
(1)與執行任務中的配偶一起居住在海外
(2)之前陪伴,正在陪伴或隨後將前來陪伴美國軍隊或美國政府的外籍雇員;或
(3)在海外與美國軍隊或美國政府的外籍雇員結婚
 
6. 經常從加拿大或墨西哥往返美國的永久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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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回歸居民身份的操作指南
1. 提交申請
申請人應將申請及支持性文件送到或郵寄到當地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中國大陸地區的申請人向美國駐廣州總領事館提交。
 
2. 參加面談
第一輪面談只是決定你是否符合申請回美簽證的要求。
 
如果領事決定你符合申請回美簽證的資格,領事館會給你寄一個移民簽證申請說明郵包,接下來你需要等待第二輪的面談。
 
注意:符合申請回美簽證的要求並不保證你的簽證申請一定會被批准。
 
3. 申請的批准與拒絕
領事將在與你面談並審閱你遞交的所有材料後做出批准或拒絕的決定。
 
案例剖析:離美2年未辦回美證,綠卡順利通關
 
總結:
作為美國的合法永久居民,綠卡持有者一定要注意自己在海外逗留的時長。如需頻繁出國、在海外停留時間較長,回美證已成為必備文件。除此之外也要準備和美國保持緊密聯繫的資料,例如美國親屬資料、稅單、銀行、房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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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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