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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確理解EB-1C跨國公司經理/高管移民(二)
流覽次數:4364    添加時間:2018/4/2    來源:Frank Tsang臧煜卓

隨著全球化經濟的持續發展,許多公司都將他們的資深員工外派到最需要的國外公司去,這其中就包括將高級經理和行政主管派遣到美國去帶領美國公司的運營,這些跨國公司經理和行政主管一般都希望能拿到美國永久居民身份——“綠卡”,一方面是為了避免延期或改變非移民身份的麻煩,另一方面他們也希望能讓子女長期留在美國接受優質教育。

其中,EB-1C傑出的跨國公司經理或主管移民是許多在美國及海外擁有公司的跨國企業將其行政主管或高級經理以L-1A工作簽證派遣到美國去帶領美國公司的營運之後,備受這些主管或經理青睞的移民方式。

這種職業移民類別適用于申請移民的跨國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但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其必須在申請移民的前三年中至少有一年在母公司(美國以外)的部門擔任經理以上的職位,在美國的子公司成立至少有一年時間,申請人來美國後將在該公司企業中擔當經理級以上的職位。

三、EB-1C職業移民辦理流程與時間
1. 申請人向移民局遞交I-140職業移民申請,平均審理時間因審理中心而異,且每個月可能有變化,目前為7~13個月左右。
2. 移民局批准I-140申請後:
(1) 如果在美國境內,憑I-797批准函向移民局服務中心申請I-485調整身份申請;調整身份申請獲得批准之後,審核中心將批准函寄給申請人,並通知制卡中心。
(2) 如果在美國境外,案件轉到NVC(國家簽證中心)由該中心寄發包裹3及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文件,NVC-使領館程序,中國大陸與其他國家/地區不同:
a. 中國大陸:NVC完成預審,將案件轉到廣州領事館,領事館在背景調查後,寄出包裹4。
b. 其他國家/地區:NVC在背景調查後,寄出包裹4,NVC將案件轉到指定的美國駐海外使領館。
申請人按照要求體檢、完成包裹4,使領館面談通過,獲得移民簽證,6個月內前往美國。
說明:儘管按照移民法的規定,這類移民是要等待配額排期,但是,由於出類拔萃的人才很少,一般不會出現配額用完需要排隊的情況,這裏我們也略去了等待配額排期的步驟。
3. 申請人獲得綠卡。

四、移民申請提交後的相關事宜
1. 要求補件“RFE”
審理期間,移民局有可能會要求補件,會在I-797C通知上說明。所有補交文件必須在12周內遞交,否則將視為棄權。如果此類情況發生申請人無法申訴,但如果是因移民局所要求的文件不夠具體或所要求的文件已遞交,或I-797C送達位址錯誤等原因發生延誤,可請求重審案件“motion to reopen”。另外一種選擇,重新提交一個新的申請,並重新交申請費。

2. 申請的批准
申請一經批准,移民局會向申請人發放I-797批准通知書,並將移民局審核並批准的申請轉到國家簽證中心(NVC),隨後國家簽證中心發出3號包裹。

3. 申請被拒後的申訴
在移民局做出判決後的18天內,申請人可向移民局地區辦公室提出申訴,附上被拒的申請影本。如審核結果由申請人本人接收,則必須在移民局做出決定後的15天內提出申訴。這類申訴將由華盛頓特區的行政上訴辦事處(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AAO)審理。

4. 兒童超齡保護(age-out protection)
兒童身份保護法(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CSPA)使得在等待移民過程中超齡(滿21歲)的外國人能夠被視作兒童繼續歸為原來申請類別的合法身份。職業移民子女年齡按以下公式來計算:簽證生效時(父母移民申請獲得批准或配額排到,兩者靠後的一天即為簽證生效日)子女的年齡,減去父母申請未決的天數,即為子女年齡。如果此時子女年齡未滿21歲,那麼他必須在簽證生效的1年內申請調整身份或申請簽證,才能適用兒童身份保護法。

5. 申請批准後,改變主意
申請人在申請中必須聲明受益人選擇在美國調整身份還是海外申請移民簽證。如果申請獲批准後,受益人改變主意:原申請中受益人選擇在美國調整身份,但隨後他/她決定在海外領事館申請移民簽證。申請人必須向移民局遞交I-824批件執行申請表,要求將申請批准通知寄給指定的海外領事館。特別注意:移民局處理此類申請非常慢,所以在做此類申請時先權衡利弊。

五、EB-1C職業移民與L-1A工作簽證的比較
儘管取得L-1A簽證為申請EB-1C提供了一條方便之路,但是L-1A並不是申請EB-1C的必經之路。而且,批准了一個人的L-1A申請並不能保證批准其EB-1C申請,只是表示基本上也能符合EB-1C的初步證據。

適用人群:
對於跨國高級經理和行政主管而言,EB-1C職業移民和L-1A非移民簽證有以下共同的要求:
(1) 美國公司是國外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或附屬公司;
(2) 受益人在申請的前三年中,在美國公司的海外公司工作至少有一年。

兩類之間最大的不同是:L-1A允許專業技術人員派遣到美國擔任美國公司的經理或行政主管。相反地,EB-1C要求受益人在海外公司就已擔任經理和行政主管的職位。這兩類的海外經理和行政主管都不得是一線(first-line)管理人員。

EB-1C跨國公司高管移民遭遇補件,攻克難關獲批准
 

陳先生,2015年8月獲得L-1簽證,9月來美國公司上班,2016年2月向移民局遞交了EB-1C申請,等了將近1年,於2017年1月收到補件通知(RFE),可能要面對的逾期停留問題等。
 
案件難點:
1. 移民局要求3個月內提交補充資料,並明確這是補件的最大時限,不得再寬限時間,即最後一次機會。
2. 補件通知(RFE)要求補充,相當於在短時間內,重新證明EB-1C的各項條件。
3. 美國公司成立不太久,員工不到10人,申請了兩個EB-1C。幫陳先生申請時,公司情況已經大不如前,並且從服裝業經營轉到餐飲行業,公司計畫要繼續裁員。
4. 中國公司2006年成立,從事物流業,中美公司老闆同屬一人,自從老闆自己辦理L-1來到美國後,中國公司的經營情況也是每況日下,面臨被關閉的風險。這種情況下要申請EB-1C綠卡難度相當大。
5. 陳先生本人的學歷背景和目前的管理職位沒有關聯,在進入中國母公司工作前,沒有相關的工作經驗,在中國母公司工作不到三年,即從普通員工晉升為高級主管。
6. 陳先生的EB-1C由自己公司送件,在材料準備和時間預計上都產生了偏差。
7. 陳先生的L-1於2016年8月到期;2016年2月同時遞交了I-140和I-485申請,原本以為半年就可以收到綠卡,所以沒有申請L-1延期。如果此次被拒,陳先生將從2016年8月到期日產生逾期停留。逾期停留超過180天將面臨3年不得入境;逾期超過一年10年不得入境。對於他之後的任何簽證或移民都將帶來不利影響。
 
案件成功關鍵:
1. 時間把握:補件首要的是把握好時間。
2. 面對中美公司的經營狀況不如預期,挖掘公司可發展條件。
3. 基於兩家公司現有員工情況,重新厘清了陳先生在中國和美國公司所從事的工作內容,並且請專家對於陳先生的資歷作出了有利的評估。
4.通過公司會議紀要、股票證明、股東名冊等資料證明中美兩家公司的股權關係已經符合EB-1C要求,之前遞交資料的一些失誤。
5.在正式接受委託前,臧律師團隊已經做了大量研究分析補件的可行性,正式啟動,馬上分工合作,嚴格根據時間表的進度,分段進行,最終在目標時間前完成。
 
結果:補件資料於2017年4月20日提交,2017年6月28日批准。


經營要求:
L-1A和EB-1C兩者的另外一個條件是美國公司必須在經營(doing the business),並且EB-1C要求美國公司在申請提交前已經經營一年以上。這一條限制了新公司的L-1受益人不能立刻申請EB-1C。

如果是新公司申請L-1,只能被批准一年。在第一年年底,公司需要申請延期,證明在美充分經營。延期批准後,受益人才能申請EB-1C的綠卡。

另外,公司還必須證明海外公司將持續運營,即使受益人已經被派遣到美國公司之後也要保持持續經營。這一點在申請EB-1C和L-1的情形下是一樣的,特別是派遣人員是海外公司主要成員的情況。在L-1類別中,如果公司在國外停止經營,L-1身份就失效了,受益人必須在美改變身份或者離開美國。在EB-1C類別中,在受益人取得綠卡之前公司停止經營,這會導致移民局撤銷原來的I-140,拒絕永久居民身份的申請。因此,持續經營是L-1和EB-1C類別的重要要求

7人公司EB-1C跨國經理移民申請批准 無補件
 
何先生,從事物理行業,原在廣東公司擔任總經理職位,2014年被派至加州負責美國業務。
 
案件難點:
1. 公司結構多層,中美公司非直接的母子公司關係。
2. 更換EB-1C申請公司(Petitioner)。
3. 員工7人,證明擔任高管職位。
 
案件成功關鍵:
1. 將他們在美國的幾家公司進行了梳理,確定了適合的美國公司,對這兩家的股權進行了調整和集中,在遞交EB-1C申請時最終形成了廣東公司100%擁有美國A公司,A公司再控股美國的申請公司(Petitioner)。
2. 從“小而精“著手,雖然公司很小,但從公司業務、營收、員工結構和資歷、發展前景等各方面證明了何先生擔任的是高級管理型職位,而非普通的一線主管。
 
結果:何先生終於在2015年獲得L-1簽證,2016年L-1延期兩年,2016年底遞交EB-1C的I-140申請,無補件,2018年1月批准。


一般而言,L-1B專業技術人員不符合申請EB-1C的資格。L-1B身份持有者除了擁有專業技能,還必須符合經理和行政主管的資格才能符合申請EB-1C綠卡的條件。

結論:
如能符合EB-1C的要求,這對跨國公司的經理和行政主管是很有利的。因為這個類別不需要申請勞工證。勞工證程式是個非常紛繁複雜的程序,公司必須通過一個招聘程序來測試沒有符合條件的美國人。既然受益人職位都是資深經理和行政主管,這樣的招聘對公司無益。跨國經理和行政主管派遣只要有一個職位,並不需要招聘程序,EB-1C正是為這樣的情況設計的。然而,要符合EB-1C的要求並非易事。正如前文所述,取得L-1A簽證只是意味著受益人很可能也符合EB-1C,這是因為兩者要求很相似,但並不保證一定相符。這個申請的準備工作就很複雜,需要對潛在的因素作進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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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介紹:
臧迪凱(Joseph Tsang)律師,法學博士,Tsang&Associates律所管理合夥人,專精EB-1A、EB-1C、商業移民,美國移民律師協會、加州律師協會成員。現任Tsang&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前身為1984年成立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管理合夥人,擁有EB-1A傑出人才1天獲批、美國公司0員工L-1延期、為被拒EB-1C翻案獲綠卡等眾多成功案例,幫助世界各地成千上萬家庭成就美國夢。
 
陳婕律師,上海交大法律碩士,上海律師協會成員,自2005年開始涉外法律工作,在涉外民商、美國投資與移民、涉外婚姻家庭、簽證&出入境等領域有長期研究及豐富的實務經驗,10年實務,跨越語言文化差異,更懂中國客戶。現加盟美國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中美律師團隊為您提供更全面、更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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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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