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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O-1傑出人才工作簽證要注意哪些?
流覽次數:7271    添加時間:2018/2/8    來源:Frank Tsang臧煜卓

最近川普的移民政策,因為他是商人治國,需要人才也需要錢財。川普的減稅提案已經通過,很多外籍人士會去美國設立工廠,設立公司。同時因為個人所得稅降低,也會有很多外籍人士選擇在美國工作。
 
很多辦理移民的申請人都需要排期,比如現在EB-5投資移民至少需要6-10年排期,或者EB-2/EB-3應聘移民也至少需要4年多排期。移民排期等待中,有人希望能早點赴美工作生活;也有人希望先去美國發展,再看是否適合在美國繼續生活。作為這段時間的過渡,O-1簽證非常適合廣大赴美人士。
 
一、O-1簽證概述
 
1. O-1簽證簡介
O-1簽證是1990年移民法新列出的一種簽證,其從某種程度上來講是對H-1B專業人員工作簽證在等級上劃分的產物。此簽證是簽發給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領域中具有傑出才能的人赴美工作的一種非移民類工作簽證,它沒有配額限制,美國雇主不需要向勞工部門報備或背書。O-1簽證在範圍及要求方面限制非常嚴格,不僅O-1簽證申請人本身必須具有傑出成就或才能,其美國雇主也必須能夠提供與O-1簽證申請人才能相符的工作。比如像美國知名影片公司聘用一名外國電影明星來擔任一部影片的主角或重要角色,便是O-1簽證的典型案例。O-1簽證持有人在美國的居留期根據其需要而定,第一次可以簽3年,然後每次可以延期1年,沒有總的年限限制。同時,獲得O-1簽證批准的申請人,其家人可申請O-3簽證同行。
 
O-1傑出人才工作簽證,發給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領域傑出人才。

優點:1)時間快,無排期,3個月入境;2)自由裁量,條件並非遙不可及,可培養;3)O3小孩就讀公立學校;4)O1允許雙重意圖,移民傾向;5)範圍廣,工作限制少,沒有工作期限、薪資標準的壓力。

 
2. O-1簽證與其他簽證的區別與聯繫
(1) O-1簽證與H-1B簽證
O-1簽證與H-1B簽證的區別在於,H-1B簽證著重於在美國缺乏人才的職業領域工作的專業人士,即著重在行業中的專長;而O-1簽證則側重於在行業中具有傑出成就或才能的傑出人士,即著重於在行業中的成就。把O-1簽證從H-1B簽證中單獨列出的好處在於,把符合條件的傑出人才同普通專業人員區分開來,便於使簽證申請程序及其他方面更加便利,比如可免去向勞工部申報的程序
 
(2) O-1簽證與EB-1簽證
O-1簽證也是“傑出人才”簽證,因此許多人將O-1簽證與EB-1簽證混為一談。其實O-1簽證只是一種特殊的非移民簽證,與綠卡沒有直接關係。O-1簽證對申請人的要求類似EB-1簽證, 都要求證明申請受益人的傑出才能,但是O-1簽證還對雇主有要求,對所從事的工作專案也有特別的要求。直接申請 EB-1簽證有困難者,如果能找到合適的短期雇主,可以先申請O-1簽證, 然後再轉EB-1簽證。因為移民局已經承認O-1簽證持有人是“傑出人才”,所以O-1簽證持有人再申請 EB-1“傑出人才移民”就比較容易很快獲得批准,從而獲得全家綠卡。
 
(3) O-1簽證持有人可以具有“雙重意願”(dual intent)
通常,申請非移民簽證時需要證明非移民傾向。但是移民局規定某些非移民簽證持有人可以具有“雙重意願”。這就是說,對於某些非移民簽證持有人,儘管表現出了今後將永久居住美國的傾向,還是會被允許持非移民簽證在美國短期停留。移民局規定只有少數非移民簽證持有人可以具有“雙重意願”,O-1簽證持有人就是其中之一。
 
(4) O-1簽證相對于其他非移民簽證的優點
(a) 適用範圍廣。如:O-1簽證沒有像H-1B簽證在薪水、工作內容等方面的嚴格限制;
(b) 辦理O-1簽證不需要有工作許可證;
(c) O-1身份沒有工作期限的限制﹐能適用於那些H-1B工作期限(6年)已經到期的人;
(d) O-1簽證最大的價值,在於它為尚未獲得回國居住兩年豁免、或不能得到豁免的J-1持有人,提供了繼續留在美國工作的最佳選擇;
(e) 在O-1身份期間,因為J-1如有2年回國限制,在取得J-1豁免前不能轉H-1、L-1,O-1不受此限制。EB-1傑出人才職業移民及EB-2 NIW國家利益豁免也可以同時提出。
 
二、O-1簽證申請操作概述
 
1. O-1簽證申請概述
O-1簽證申請要求雇主向移民局提交短期雇傭O-1類外籍人士的申請。但在申請被批准之前,除非符合一定條件,否則雇主必須首先就工作的性質和外籍人士的資格問題向同類組織(peer group)、勞工組織(labor organization)或管理組織(management organization)尋求顧問意見。多數情況下,用以證明雇主已進行過評估的證據,就是從同類組織、勞工組織或管理組織獲得的書面顧問意見(advisory opinion),顧問意見的得出必須有特定領域內專業人士的參與。
 
短期雇傭O-1外籍人士的申請獲准之後,外籍人士(O-1簽證申請人)必須持此項申請的獲准通知書到美國使領館申請O-1簽證,從而才能獲准入境美國。
 
獲取O-1身份入境美國要經過三個步驟:
(1) 雇主向同類組織、勞工組織或管理組織尋求顧問意見;
(2) 據此顧問意見,雇主向美國移民局申請准許短期雇用O-1外籍人士;
(3) 美國使領館基於上述申請的批准發放O-1簽證。
 
2. O-1簽證申請人的雇主應該注意的事項
(1) 雇主為美國雇主

如果雇主為美國雇主,雇主可以自行向移民局提交非移民雇員申請,不需要通過代理機構。
 
(2) 雇主為外國雇主
“外國雇主”包括所有無法在美國全程辦理非移民雇員申請的雇主。外國雇主不能直接提交非移民雇員申請,必須委託美國的代理機構提交申請。被委託的代理機構有權代表外國雇主提交申請並全程辦理非移民雇員申請。
 
移民局制定的法令禁止雇主雇用未經許可的外籍人士,要求雇主明確雇員的工作情形。因此,移民局規定,雇主必須有在美國的合法代表才能合法辦理非移民雇員申請。
 
(3) 雇主為美國的大學
大學可以為接受大學系統內多種來源的報酬的傑出人才申請O-1簽證。儘管雇員的基本工資可能來源於一個機構(如學術部門或學院),他/她可以接受同一大學內其他學術部門的報酬。雇員在大學的工作的性質不變,即他/她只是為大學學術部門工作。
 
三、O-1簽證申請人必須具備的條件
 
1. 一般要求:
O-1簽證申請人必須在自己具有傑出能力或成就的領域進行工作。提交O-1申請時,不需要證明外籍人士入境美國後從事的工作內容一定是O-1所要求達到的最高水準,而只需證明外籍人士來美後將繼續在自己擁有傑出能力或成就的領域裏工作。如:某外籍人士本是獨舞表演家,獨舞表演已經符合了傑出能力或成就,來美參加歌舞團表演群舞,群舞則不符合O-1所要求的水準,但是因為她仍然是在自己有傑出能力或成就的領域內表演,所以,關於她的O-1申請依然會被批准。
 
儘管雇主不需要表明該職務必須由O-1簽證申請人擔任,但是是否有加入的必要性顯然還是會被用來決定外籍人士是否有O-1資格。同樣,決定O-1資格的其他因素之一就是看外籍人士來美後是否會在知名組織或場所的重要部門或機構工作。
 
2. 具體要求:
O-1申請人主要是以下三個類別:
(1) 申請人是科學、教育、商業及體育界的傑出人才
(2) 申請人是藝術領域的傑出人才
(3) 申請人是電影電視界的傑出人才
 
A. 申請人是科學、教育、商業及體育界的傑出人才
只有少數在自己的領域內有極高成就的人士才能符合這方面的“傑出能力”要求。要得到O-1簽證,外籍人士必須提供相關檔證明有以下情況,以證明自己在有專長的領域內的成就被國內或國際承認:獲得過重要的、國際承認的獎項 ,如諾貝爾獎(Nobel Prize)。
 
B. 申請人是藝術領域的傑出人才
按照移民局的規定,要證明自己的卓越,藝術界的外籍人士必須被本領域承認其傑出水準,並且:曾經被提名或授予特殊領域內重要的國內或國際獎項,如:奧斯卡金像獎(Academy Award)、艾美獎(Emmy)、格萊美獎(Grammy)、導演公會獎(Director’s Guild Award)。
 
C. 申請人是電影電視界的傑出人才
電影或電視工業的傑出人才要想獲得O-1簽證,必須有很高成就,並有技術水準和重要承認為證。該傑出人才應該被承認為在電影或電視領域很傑出(outstanding)、有名(notable)或處於領先(leading)地位。這種要求要比對藝術界人才的要求嚴格,但比對科學、教育、商業或體育界人才的要求溫和一些。具體要求是:曾經被提名或授予特殊領域內重要的國內或國際獎項,如:奧斯卡金像獎(Academy Award)、艾美獎(Emmy)、格萊美獎(Grammy)、導演公會獎(Director’s Guild Award)。
 
注意:電影或電視工業內輔助性人士獲得O-1簽證的資格。
 
電影或電視工業內擔任輔助性職務的外籍人士也可以獲得O-1簽證。在這種情況下,O-1非移民可以作為第一助理導演(first assistant director)或聯合制作人(associate producer)入境美國。
 
根據這種規定,助理導演、聯合制片人、佈景師、音響師、燈光師、音樂操作者、服裝師、化妝師、武術指導和舞臺技術師如果已經確定在該領域內的地位,也符合O-1簽證的要求。
 
申請人必須滿足以下“十選三”的條件:
1. 獲得過全國性或國際性獎項;
2. 有專業協會會員資格(協會須僅限傑出人才成為其會員);
3. 專業刊物或主流媒體報導過該外籍人士及其相關工作或在其專業領域內的成就;
4. 曾經以個人或組員身份擔任評委,評判過所屬專業領域或其他相關領域內他人工作;
5. 在科教藝體商方面,貢獻大於該領域的其他同仁;
6. 本人著作必須在國內外定期刊物上刊登過;
7. 舉辦國家級/有盛譽的/有較大影響的藝術展覽會/演出;
8. 在重要工作機構/組織團體中擔任要職,發揮關鍵作用;
9. 享受高薪;
10. 在表演藝術上獲得商業成功(如由票房或音像製品的銷量體現)。
 
申請材料相關說明:
(1) 關於出版物的規定
移民局不需要完整的出版物,而是需要有證據證明外籍人士在發表過與其所在領域相關的作品。因此建議提交以下檔及其譯本(如果需要):
• 雜誌:第一頁的影本,表明出版物名稱、作者姓名、出版日期、雜誌編號以及作品名稱;
• 書本:封面的影本,表明書名、作者姓名和目錄;
• 書本內的章節:封面的影本,表明書名、作者姓名和目錄以及外籍人士所作章節的第一頁的影本;
• 會議陳述:會議手冊的封面和目錄的影本以及對所作陳述的概括;
• 博士論文:封面、目錄和論文摘要的影本。
• 每份出版物影本上都要突出外籍人士的姓名。
 
(2) 雇主的申請函
雇主的申請函應該包含以下內容:
• 關於雇主情況的聲明:移民局在判斷外籍人士是否具有傑出能力的時候通常會考慮其雇主的規模和聲譽。“雇用外籍人士的機構擁有重要的地位並享有盛名”也能作為外籍人士資格證明之一。因此,雇主的申請函中必須給出與雇主名聲相關的詳細資訊。
• 將在美國進行的工作的描述:該項描述必須說明外籍人士將在其擁有傑出能力的領域工作。
• 對於O-1簽證申請人作為傑出人才的資格的證明
• 對事件或活動性質的解釋
• 事件或活動日期:雇主的申請函必須給出事件或活動的起始日期。由於O-1外籍人士只能參加短期的特定事件或活動,因此信函中還必須給出事件或活動的終止日期。外籍人士的停留期限必須與起始日期及終止日期相符合,且不得超過3年。
• 工作條件概述:信函應該描述工作條件,包括外籍人士將來的工資。如果雇傭合約屬於口頭締結,雇主信函必須包括對口頭合約內容的概述。工作條件概述中必須包含對外籍人士工作短期性的描述。
• 願意負擔申請人回國費用的聲明:雇主有義務為在停留期限到期之前終止雇傭關係的O-1簽證雇員支付回國交通費用。儘管法律沒有規定雇主要在申請O-1簽證時提交聲明表示承擔這些費用,雇主的信函中必須含有這份聲明。要注意的是,這裏的“回國”指的是O-1雇員回到入境美國前的最後居住地。
 
移民局指出,雇主這種支付雇員回國交通費用的義務使雇員有權通過司法手段要求雇主提供回國交通費用,而不是移民局針對雇主採取行動。因此,移民局在實踐過程中不會採取什麼措施來確認這項義務。
 
(3) 與高薪相關的證明材料
在有些情況下,所提供的薪水可以證明某人或某組織所受承認的水準,因此高薪可以作為一種證明其O-1資格的標準。但是,在有些情況下,O-1外籍人士來美提供服務而收很少的薪水或不收薪水。比如:O-1演藝人員可能被邀請來美免費參加慈善活動。外籍人士仍然符合O-1簽證要求,即使薪水很少。因此,高薪雖然會被移民局用來證明O-1簽證申請人的成就,但不是O-1資格的必要要求。要注意,在演藝界,外籍人士收到的報酬經常被認為是檢驗其是否傑出的重要條件,多數情況下,移民局和諮詢單位都會核對這項情況。
 
申請費用:
a. 申請費用必須以精確的數額提交;
b. 申請費用不予退還;
c. 不要郵寄現金;
d. 加速申請費不能與I-129申請費在同一支票或匯票上進行支付,應當分別支付;
e. 所有的支票和匯票必須由美國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具,並且必須可以兌現為美國貨幣;
f. 支票左下角的“memo”一欄中注明雇主的姓名;
g. 支票必須是可兌現的才被接受。不能兌現的支票(uncollected check)將會導致申請和頒發的任何文件失效;
h. 支票或者匯票的抬頭人應該寫“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美國移民局),除非:
• 雇主在關島,並且在關島提出申請。支票或者匯票的抬頭人應該寫“Treasurer,Guam”。
• 雇主在美國的維爾京群島,並且在那裏提出申請。支票或者匯票的抬頭人應該寫 “Commissioner of Finance of the Virgin Islands”。
 
特殊情況下對文件的額外要求:
A. 雇主為個體經營者(self-employment)
在這種申請中,代理機構行使雇主的職能。代理機構在提交申請時,必須提交外籍人士與代理機構間的合約,合約應該含有雇傭的工資和條件。代理機構/雇主必須提供一份詳細的工作安排,並提供在預期停留期間內的工作計畫的資訊。
 
B. 雇主為多位雇主
此時,代理機構同時是雇主和O-1簽證申請人的代表。代理機構必須提交一份完整的工作安排。工作安排上必須表明每次工作的日期、真實雇主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工作場所的名稱和地址。雇主與申請人之間的合約也必須被包含在支持性檔內。
 
C. 雇主為外籍雇主
在這種申請中,代理機構的身份是外籍雇主的商務代表。代理機構必須提交證據證明被外國雇主授權代表其活動,但是不必一定是正式的代理協定。雇主的聲明授權該機構提交申請並參與各項申請進程的信函已是充分的證據。代理機構還必須提交雇主與申請人之間的合約。如果申請人在美國的工作地點將超過一個,代理機構必須提交工作安排聲明,表明工作的日期和場所。
 
D. 雇主為美國的大學且外籍人才將接受多種來源報酬
在這種情況下,大學可以作為庇護雇主(umbrella employer)提交一份申請。提交申請時,大學必須說明外籍人士將在什麼部門工作以及在每個部門的工作期限和安排。
 
其他文件要求:
文件翻譯與公證:所有非英文文字檔案或只有申請簽證所在國的官方語言文字檔案,都應該附有經審查核實的英語譯文,英語譯文須經合格的翻譯審核並由該翻譯者在公證員面前發誓,其內容與原文相符。不得增加刪除或歪曲原文件的含義;
• 擔保書、合約、獲獎證明及其他類似的文件必須表明O-1簽證申請人的成就,且提供文件者應該是O-1簽證申請人當時工作所在的機構、公司、組織或其他場所的官員或相關負責人;
• 由現任或前任雇主或相關專家提供的、用以證明O-1簽證申請人資格的擔保書必須特別表明申請人所受承認及其能力和成就,並說明擔保人的專業知識以及從何種管道獲得這些資訊;
• 可以提交支持性文件的合法影印本而保留原件,但在移民局特別要求提交原件的情況下必須提交原件。但此時必須證明這些影印本都真實反映原件內容;
• 由於個案的不同,移民局和領事館有時要求提交兩份文件,有時只要求提交一份文件,為方便起見,建議取得所有所需文件都一式三份,其中兩份向移民局或領事館提交,最後一份留作底版。萬一提交的文件丟失或損壞,又可以提供一份完全一樣的文件
 
加速申請:
申請O-1簽證,可以加速申請,15個工作日可以批准,然後領事館面談。O-1簽證是返簽,先從移民局申請,再到領事館面談,沒有排期,每次簽證可以拿3年
 
補件也是15個工作日之內就會決定,O-1簽證可以很快知道結果。
 
注意:加速申請的費用支票不是送移民局,而是送往國土安全局。
 
3. 特殊要求:不允許自由作家(freelancing)以O-1簽證入境
O-1簽證非移民只能從事“特定的、明確的”事件;自由作家不能持O-1簽證入境美國。因此,外籍人士只能被允許在美停留完成申請所列事件或活動所需的事件;延期也只能用於完成同一事件或活動。例外情況是:藝術家和演藝人員可以在美停留,完成原有申請中沒有注明的額外表演或工作(如旅行中的額外工作);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提交修正後的申請。但是,如果有新雇主加入,新雇主必須另外提交申請,或者由外籍人士的美國代理機構提交修正後的申請以加上新雇主。
 
三、O-1工作簽證 VS. EB-1A移民
 

各國的傑出人才要去美國長期工作,一般來講可通過:申請O-1工作簽證或者是直接辦理EB-1A“特殊領域傑出人才”移民
 
O-1工作簽證(Alien with Extraordinary Ability or Achievement)是簽發給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領域中具有傑出才能的人赴美工作的一種非移民簽證,沒有配額限制。
 
相較於最常見的工作簽證H-1B,O-1對外國人的要求高很多,著重看此人在行業裏的傑出成就或才能。
 
EB-1A “特殊領域傑出人才”(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是指申請人在科學、藝術、商業或體育領域,擁有高超的專業技能,在其所屬領域裏屬於少數頂尖人才,而且其才能和成就在其專業領域獲得國際國內的公認和推崇。EB-1A屬於職業移民第一優先中的第一類,申請人無需找雇主,不用經過複雜的永久勞工證(PERM)申請程序。移民申請一經批准,申請人本人、配偶和21周歲以下未婚子女將獲得永久居民身份。
 
O-1和EB-1A都要求申請人具有“傑出才能”,兩者在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領域對“傑出才能”的標準一致,都要求獲得過國際中大獎項(如諾貝爾獎、奧運、奧斯卡等獎項);或滿足“十選三”的條件。
 
兩者的不同點主要體現在:
1. 簽證類別
(1) O-1:非移民簽證
(2) EB-1A:移民簽證
2. 關於“自雇(Self-employ)”
(1) O-1:一定要由美國雇主提出申請,而不能以“自雇”的雇傭形式申請
(2) EB-1A:可由美國雇主提出申請,亦可由外籍人士以“自雇”的雇傭形式申請
3. 對傑出人才的定義不同
O-1對藝術(含影視藝術)方面傑出人才的要求要遠低於EB-1A對此類人才的要求。故而,科教體商方面的O-1傑出人才工作者一般都能符合申請EB-1A應聘移民的要求,而藝術(含影視藝術)方面O-1傑出人才工作者能夠符合EB-1A要求的就相對少很多。
4. 移民局審視標準不同
一般來說,儘管在法律條文上,O-1與EB-1A的要求近乎相同,但相對O-1,移民局對EB-1A的審理標準更為嚴格。O-1批准不代表EB-1A申請也能獲得批准。
 
雖然O-1和EB-1A都有“十選三”(10個條件需要至少滿足3個)條件,但移民官對於永久綠卡和3年的非移民工作簽證的標準不一樣,對O-1的要求不會那麼高。
 
所以,EB-1A傑出人才移民,每個條件都要上百頁證明文件,O-1可能也就10~20頁。舉例:媒體報導,EB-1A傑出人才移民通常要求5-10篇在主流媒體的報導,但O-1有的1篇就足夠。EB-1A傑出人才移民的申請人大多數在40-60歲之間,而O-1傑出人才工作簽證的申請人多數在20-30歲。
 
四、AAO判例:H-1B轉為O-1上訴成功
 
美國移民律師協會(AILA)曾經公佈了一則移民上訴委員會(AAO)批准H-1B專業工作者身份轉為O-1傑出人才工作者身份上訴的案例。
 
在我們DIY平臺http://www.usldiy.com/可以閱讀相關操作指南:
O-1非移民傑出人才工作簽證申請操作指南
EB-1A傑出人才移民申請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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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O-1傑出人才工作簽證要注意哪些?
https://m.qlchat.com/topic/2000000728053786.htm?shareKey=3e8455ab39f6a2a085c0a8c491653ca3
 
EB-1A傑出人才移民美國成功秘訣
https://m.qlchat.com/topic/840000203003516.htm?shareKey=c339c1b0ead34f7b9657368f87afeb8f
 
 
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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