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費用: a. 申請費用必須以精確的數額提交; b. 申請費用不予退還; c. 不要郵寄現金; d. 加速申請費不能與I-129申請費在同一支票或匯票上進行支付,應當分別支付; e. 所有的支票和匯票必須由美國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具,並且必須可以兌現為美國貨幣; f. 支票左下角的“memo”一欄中注明雇主的姓名; g. 支票必須是可兌現的才被接受。不能兌現的支票(uncollected check)將會導致申請和頒發的任何文件失效; h. 支票或者匯票的抬頭人應該寫“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美國移民局),除非: • 雇主在關島,並且在關島提出申請。支票或者匯票的抬頭人應該寫“Treasurer,Guam”。 • 雇主在美國的維爾京群島,並且在那裏提出申請。支票或者匯票的抬頭人應該寫 “Commissioner of Finance of the Virgin
Islands”。
特殊情況下對文件的額外要求: A. 雇主為個體經營者(self-employment) 在這種申請中,代理機構行使雇主的職能。代理機構在提交申請時,必須提交外籍人士與代理機構間的合約,合約應該含有雇傭的工資和條件。代理機構/雇主必須提供一份詳細的工作安排,並提供在預期停留期間內的工作計畫的資訊。
B. 雇主為多位雇主 此時,代理機構同時是雇主和O-1簽證申請人的代表。代理機構必須提交一份完整的工作安排。工作安排上必須表明每次工作的日期、真實雇主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工作場所的名稱和地址。雇主與申請人之間的合約也必須被包含在支持性檔內。
C. 雇主為外籍雇主 在這種申請中,代理機構的身份是外籍雇主的商務代表。代理機構必須提交證據證明被外國雇主授權代表其活動,但是不必一定是正式的代理協定。雇主的聲明授權該機構提交申請並參與各項申請進程的信函已是充分的證據。代理機構還必須提交雇主與申請人之間的合約。如果申請人在美國的工作地點將超過一個,代理機構必須提交工作安排聲明,表明工作的日期和場所。
D. 雇主為美國的大學且外籍人才將接受多種來源報酬 在這種情況下,大學可以作為庇護雇主(umbrella
employer)提交一份申請。提交申請時,大學必須說明外籍人士將在什麼部門工作以及在每個部門的工作期限和安排。
O-1工作簽證(Alien with Extraordinary Ability or Achievement)是簽發給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領域中具有傑出才能的人赴美工作的一種非移民簽證,沒有配額限制。
相較於最常見的工作簽證H-1B,O-1對外國人的要求高很多,著重看此人在行業裏的傑出成就或才能。
EB-1A “特殊領域傑出人才”(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是指申請人在科學、藝術、商業或體育領域,擁有高超的專業技能,在其所屬領域裏屬於少數頂尖人才,而且其才能和成就在其專業領域獲得國際國內的公認和推崇。EB-1A屬於職業移民第一優先中的第一類,申請人無需找雇主,不用經過複雜的永久勞工證(PERM)申請程序。移民申請一經批准,申請人本人、配偶和21周歲以下未婚子女將獲得永久居民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