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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C跨國公司高管移民遭遇補件,如何攻克難關?
流覽次數:4463    添加時間:2017/7/5    來源:臧迪凱聯合律所

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經常會收到一些疑難案例,例如有拒絕經歷的,之前自己或其他律師辦理收到補件(RFE)/拒絕意向通知(NOID)的。
 
今年2月有位陳先生通過朋友介紹,找到我們,請求臧律師團隊幫他完成EB-1C(跨國公司高管移民)移民局補件(RFE)工作。該案有諸多難點:美國公司不到10人申請了兩個EB-1C,之前律師遞交資料發生錯誤,公司經營狀況不好,中國公司甚至面臨倒閉風險,客人自己準備EB-1C申請,可能要面對的逾期停留問題等。
 
【基本情況】
中國公司:2006年成立,物流行業
美國公司:2010年成立,服裝業&餐飲業
調派經理:陳先生,40歲,2015年8月獲得L-1簽證,9月來美國公司上班,2016年2月向移民局遞交了EB-1C申請,等了將近1年,於2017年1月收到補件通知(RFE)。
 
在初步瞭解陳先生的案件情況後,臧迪凱(Joseph Tsang)律師就知道將是一個不小的挑戰, 面對陳先生再三懇切的要求,臧律師決定接受委託,盡全力完成客人的目標。經過2個月密集的準備,本案的補件資料(多達250多頁)於4月下旬提交,6月28日案件狀態改為已批准:

 
【本案難點】
 

1. 移民局要求3個月內(即2017年4月底之前)提交補充資料,並明確這是補件的最大時限,不得再寬限時間,即最後一次機會。
陳先生找到我們時已經是2月中旬,他的L-1和EB-1C申請都並非臧律師辦理,要在這麼短的時間內厘清已遞交的申請資料、確定補件策略和方案、準備補充的資料、補件的律師說明等,對腦力、體力和人員配置都是挑戰。
 
2. 補件通知(RFE)要求補充:
1)陳先生在中國和美國公司的工作證明和記錄;
2)陳先生擔任的職位是經理或高管職位(Managerial or executive capacity),之前的資料無法證明;
3)中國公司和美國公司的股權關係,之前提交資料不正確;
4)美國公司的員工情況,包括職位、薪資發放等。
這相當於在這麼短時間內,重新證明EB-1C的各項條件。
 
3. 美國公司自2010年在加州成立,員工不到10人,申請了兩個EB-1C。之前公司已經幫老闆申請過L-1和EB-1C。幫陳先生申請時,公司情況已經大不如前,並且從服裝業經營轉到餐飲行業,公司計畫要繼續裁員。我們在之前的L-1講座中講過普通小餐廳通常並不需要公司高管
 
4. 中國公司2006年成立,從事物流業,中美公司老闆同屬一人,自從老闆自己辦理L-1來到美國後,中國公司的經營情況也是每況日下,面臨被關閉的風險。這種情況下要申請EB-1C綠卡難度相當大。
 
5. 陳先生本人的學歷背景和目前的管理職位沒有關聯,在進入中國母公司工作前,沒有相關的工作經驗,在中國母公司工作不到三年,即從普通員工晉升為高級主管。
 
6. 陳先生辦理L-1時,和原來的律師產生了一些矛盾,並且之前老闆已申請過EB-1C。因此陳先生的EB-1C是比照老闆的資料如法炮製,由自己公司送的,在材料準備和時間預計上都產生了偏差。
 
7. 陳先生的L-1於2016年8月到期;2016年2月同時遞交了I-140和I-485申請,原本以為半年就可以收到綠卡,所以沒有申請L-1延期。如果此次被拒,陳先生將從2016年8月到期日產生逾期停留。逾期停留超過180天將面臨3年不得入境;逾期超過一年10年不得入境。對於他之後的任何簽證或移民都將帶來不利影響。
 
【成功關鍵】
 
1. 時間把握:補件首要的是把握好時間。在陳先生確立委託後的三天內臧律師即制定出補件策略、方案、及補件時間表,和客戶溝通確定後,嚴格照此推進。一周內聯繫原律師,並督促該律師儘快移交陳先生和他老闆之前的申請材料,得以瞭解已提交內容,確定還要補充的材料清單。
 
2. 面對中美公司的經營狀況不如預期,移民局要求提供美國公司員工資料要求,臧律師多次和公司老闆及會計師溝通,挖掘公司可發展條件,將美國公司從原先的服裝業發展到現在餐飲業的過程、現在餐飲店開店情況、保留的服裝業現狀,從餐飲和服裝兩行業同時著手,從多產業經營的角度,提供了清晰的組織結構圖、員工(包括全職、半職、獨立合同工)、公司財務狀況、支薪情況等、以及一份詳盡的商業計畫。
 
3. 陳先生的工作情況,以及職位符合經理或高管要求:基於兩家公司現有員工情況,重新厘清了陳先生在中國和美國公司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分別整理出符合經理(Managerial)和高管(Executive)要求的部分,兩者兼而有之,並且請專家對於陳先生的資歷作出了有利的評估。關於這分別整理出符合經理(Managerial)和高管(Executive)兩類職位的區別,之前在我們的講座中介紹過,具體請見:如何正確理解L-1A跨國公司經理/高管簽證(一)?
 
4. 公司關係:通過公司會議紀要、股票證明、股東名冊等資料證明中美兩家公司的股權關係已經符合EB-1C要求,之前遞交資料的一些失誤。
 
5. 團隊工作:在正式接受委託前,臧律師團隊已經做了大量研究分析補件的可行性,正式啟動,馬上分工合作,瞭解中國公司和美國公司情況,協助準備正確而必要的資料及翻譯,嚴格根據時間表的進度,分段進行,最終在目標時間前完成。
 
【結果】
 補件資料於2017年4月20日提交,2017年6月28日批准。陳先生得知後非常激動,第一時間來信表示感謝臧律師及其團隊這兩個月以來的辛苦努力,這來之不易的成果。
 
【臧律師評論】
EB-1C適用于申請移民的跨國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該類別強調的是經營管理經驗。不必向勞工部申請勞工證,直接向移民局申請,無需等待配額,辦理週期短。
 
EB-1C要求必須在美國和海外有兩個公司,母子公司關係;海外公司可以是母公司,美國公司是子公司,或反之;購買現有的美國企業,或在美國成立新的公司均可。 符合這一條件的經理或高管,必須在過去三年內至少為公司工作過一年。
 
針對越來越多關於L-1和EB-1C跨國公司高管的諮詢,我們做過一次線上講座如何正確理解L-1A跨國公司經理/高管簽證(一)?如何正確理解L-1A跨國公司經理/高管簽證(二)?,歡迎有興趣的讀者瞭解。
 
*為保護客戶隱私,客戶姓名為化名。
 
【律師介紹】
臧迪凱(Joseph Tsang)律師,法學博士,Tsang&Associates律所管理合夥人,專精EB-1A、EB-1C、商業移民,美國移民律師協會、加州律師協會成員。現任Tsang&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前身為1984年成立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管理合夥人,擁有EB-1A傑出人才1天獲批、美國公司0員工L-1延期、為被拒EB-1C翻案獲綠卡等眾多成功案例,幫助世界各地成千上萬家庭成就美國夢。
 
陳婕律師,上海交大法律碩士,上海律師協會成員,自2005年開始涉外法律工作,在涉外民商、美國投資與移民、涉外婚姻家庭、簽證&出入境等領域有長期研究及豐富的實務經驗,10年實務,跨越語言文化差異,更懂中國客戶。現加盟美國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中美律師團隊為您提供更全面、更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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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網站:www.tsangslaw.cn
聯繫電話:1-800-985-1234(美國專線) / 86-138-1811-4320(中國專線)


作者:陳婕律師

文章來源: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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