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兒童保護法,但面談通知怎麼會沒有小孩名字呢?
流覽次數:3997 添加時間:2016/11/21 來源:Frank Tsang臧煜卓
在實務辦案的經驗上,有許多家庭父母左盼右盼的總算等到了美領館的面談通知,但是通知上怎麼沒有小孩的名字呢?那怎麼帶小孩進去美領館啊?難道光父母去移民卻把小孩丟國內嗎?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Frank今天先來解釋怎麼會發生這樣的情況以及怎麼補救。首先,先簡單的說明兒童保護法(CSPA)是怎麼一回事,這個法案是2002年2月8號通過的移民法,主要的目的是補救許多在移民簽證時,跟隨的兒童已經超過(age
out)了21歲,而在美國的法律規定下,凡是超過21歲的小孩,就算成年了,不能跟隨父母一起辦移民簽證,嚴格的說,是在入境美國前一天,小孩是不能超過21歲的,因為在入境時,父母才算是真的取得綠卡的號碼,過去有些子女與父母都拿到了移民簽證,結果以為有6個月的入境期限,等到入境時,子女已經超過了21歲,子女就沒辦法與父母親同時取得綠卡了,必須等父母再為子女申請F2b,等候好多年的排期並且必須保持單身,最後有些子女就只好放棄了排隊,待在國內結婚了。
CSPA的法案是針對所有需要排期或直系親屬的移民簽證所設的法案,不同的移民簽證有不同的規定,譬如,美國公民申請未滿21歲的小孩,那麼在提出申請的當天,小孩年齡就被凍結,就算到了面談時實際年齡已經超過了21歲,但還是算小孩的年齡在申請的那天。那麼不同的排期總是無法阻止小孩繼續長大,因此,移民法規定,從送件到批准之間的時間,可以從實際凍結的日期時扣掉,實際凍結的時間在自己配額排到那個月的第一天,譬如,現在公佈12月各種簽證的排期,如果你申請的簽證種類排到了,那麼12月1號那天,你的小孩年齡就被凍結了,如果這天小孩已經是22歲又8個月大,那麼我們看看過去申請到批准之間有沒有1年又8個月,如果有的話,那麼經過扣抵之後,小孩是小於21歲,因此小孩就可以跟隨父母一同去面談了,反之,小孩就算是成年人,不能跟隨父母一起去移民,這種情況,如果小孩只超過21歲又45天之內,可以再以美國的“愛國者法案”其中的一條,移民官有45天的寬赦權,經過申請批准的話,小孩還是可以去面談再去美國報到。
言歸正傳,那麼為什麼超齡小孩但符合CSPA或愛國者法案但卻沒有移民面談通知呢?這是由於國家簽證中心在發麵談通知時,只要是超齡的小孩又沒有任何書面的檔證明符合兒童保護法的情況下,是無法發麵談通知的。光是滿足扣抵時間還是不夠的,另一個規定就是在排期排到之後的一年內,申請人必須證明自己開始著手辦理移民手續,那麼申請人的子女才可以享受兒童保護法,由於主申請人及跟隨子女可能人已經在美國或他國,在證明開始辦理移民手續的方式各有不同,譬如:全家都在國內,那麼提交S-260及繳費的當天就算是滿足提交移民手續(seek
to acquire)了;如果全家都在美國,那麼當提出全家的調整身份(I-485
package)時,就算是有辦理移民手續的意願了;而如果主申請人在美國,跟隨子女在本國或他國求學時,那麼就必須以提交(I-824)轉換簽證面談地點的時候才算是提出移民申請的意願,因此,NVC必須獲得申請人主動的提出這些證明,經過核准後,才可以發放面談通知,就好像你嫁給了一個美國人,但是你不向移民局申請,又怎麼會通知你去領事館面談呢?
解決方式:
所以遇到子女沒有在面談通知書上,要趕快向NVC提出完整的兒童保護法的申請,證明扣抵後的時間,小孩還是小於21歲,“並且”辦理移民手續的日期是在配額排到後的一年之內,這樣就有機會讓小孩跟著父母一起面談了。
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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